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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办、企事业单位办及接受政府安排学生入学的民办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制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是指对残疾儿童实施教育的学校,包括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和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第三条小学适龄儿童起止年龄为六至十一周岁,初中适龄少年起止年龄为十二至十四周岁。执行七周岁入学的县,小学、初中适龄儿童少年起止年龄依次递增一周岁。第四条凡于当年八月三十一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应入学接受小学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县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适当延缓。小学毕业的初中适龄少年,应入学接受初中义务教育。第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城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小学适龄儿童入学及乡镇初中适龄少年入学工作。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第二章入学规定与办法第六条小学每班学生数额简称班额,下同一般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第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地段,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源情况统筹划分。服务地段内生源过多的学校,超量的生源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对就近分配到生源较少的学校就读。第八条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应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户口所在地以家庭住址为依据就近免试入学。一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户口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住址不一致的,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住址为依据就近入学。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的企事业单位铁路系统另外办有子弟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的企事业单位子弟学校招收入学。如果家庭住址距单位办的学校三站公共汽车以上不含三站路程而要求到其他学校就近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单位签署意见,并持家庭住址的有效证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到家庭住址所属地段的中小学校就读。三铁路职工子女由铁路部门安排到铁路中小学校就读。如果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其中一方不在铁路部门工作、住房不在铁路区域、且家庭住址距铁路学校三站公共汽车以上不含三站路程而要求到其他学校就近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按本条第二款办理。第九条小学入学办法:一凡于当年八月三十一日年满六周岁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于当年七月份的第一周双休日,持户口簿及家庭住址的有效证件到所属地段的学校报名。学校经审核并将新生名单报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于开学前15天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组织适龄儿童的入学工作。二如果年满六周岁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主动到学校报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负责向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入学,并于开学前15天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第十条初中入学办法:一学生小学毕业时,毕业学校负责组织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实填写《南宁市初中新生入学报名登记表》,经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签章,并提供家庭住址的有效证件,经学生小学毕业时所在学校审核无误后交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学生家庭住址就近分配入学.并将入学通知书于开学前15天发给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组织适龄少年的入学工作。二符合条件在我市学校入学、但在外地借读的小学毕业生,要求回本市就读初中的,于当年的六月份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户口簿、家庭住址的有效证件及借读所在地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注明是否当年小学毕业,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家庭住址就近安排人学。第十一条凡需要到外地借读的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应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户口簿到家庭住址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到外地借读的证明,方可到外地申请借读。第十二条随父母工作调动进入我市的学生人学,按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办理。户口还未迁入我市有关县区的学生,按借读生处理。第十三条全日制公办小学、初中或九年制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个别有特殊困难确需跨地段借读的学生,必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临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提出录取意见,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跨地段借读。第十四条学生户口未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单独迁入我市,属于《南宁市外来投资兴办实业、经商、购买商品房、受聘人员申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暂行办法》南府发。
赵高启2019-12-21 21: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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