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理财
投资
贷款
股票
基金
信托
外汇
保险
信用卡
贵金属
债券
保险
香港保险
问答详情
交了一年的理财险,想退保,不知道能退多少?
黄玉雯
2019-11-03 17:48:00
推荐回答
据我所知,理财产品在犹豫期内退保是可以全额退还保费的,若过了犹豫期,保险公司只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具体退多少金额要看保险合同上的现金价值表,第一年退就要看现金价值,第二年可以退回多少。
简百录
2019-11-03 17:59:04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为您推荐:
理财
投资
贷款
股票
基金
信托
外汇
保险
信用卡
贵金属
债券
其他回答
理财险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退保可以全额退还保费,也可以全额退保。退保分为犹豫期内退保和正常退保两种。
赵首永
2022-01-11 11:10:03
相关问答
人寿保险我缴费10年满期了 能全额退保吗?
人寿人寿保险缴费10年满后是否全额退保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是需要长期缴费,那么可以选择趸交或者一次性缴清,如果是长期保障型的产品,那么就可以选择趸交,一次性缴清保费就可以退保了。
人寿保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怎么样
我觉得这款产品还行吧,有点挺多的。作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是2009年6月30日,公司注册资金达到27亿元,总部在北京。
养老保险中月缴费基数是什么意思
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就是社保的缴费基数,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到300左右,也就是说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即在职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养老方式有哪些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养老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激活社会保险基金的,人社部分也开始实施。目前,我国的养老待遇还没有全部实现,还在不断的发展当中。
签保险合同时,并没有签风险提示书,风险提示书是后来签的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吗
出险时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在投保单的填写过程中一定要亲自填写风险提示和亲自签名,否则保险合同可以无效。
汽车保险提前一个多月买了,期间又出了一次险,请问算原保险单理赔还是算未生效的保单理赔?
我们来了解一下几个基本概念。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公司同意承保,那么合同就成立了;一般自合同成立公司收取首期保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按照约定的日期开始生效,保险公司开始承担责任。意外险一般是交费后的次日零时起生效,也有的是3天、5天后零时、甚至还有30天后的零时开始生效,购买时稍微注意一下。保险期间:指这款保险保到什么时候,比如意外险、医疗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重疾险、寿险的保险期间有终身的或者定期保至70岁、保30年这样的。保险期间一般从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之日24时为止。等待期: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的一段时间,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或身故或者首次患轻症、重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题主提到首期保费,那就是长期险,我们以定期重疾为例。比如A在2019年9月1日提交了投保申请,购买一份定期重疾险,保险期间为20年,等待期为90天。保险公司经过核保,同意承保,这时合同就算成立了。9月8日,A缴纳了首期保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单,并在保单中约定9月10日零时起,合同生效,那么保单的保险期间为2019年9月10日零时至2038年9月9日24时。在这期间,因意外伤害初次患合同所列重疾,都可以理赔。疾病原因初次患重疾,则有一个等待期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A在9月10日零时及之前发生意外或者重症,都是不赔的;从9月10日零时开始,因意外导致的重症可以理赔;从12月9日零时开始,患上合同所列重疾,都是理赔的。
买香港保险时,保险合同是否能当时拿到?要等多久
不受监管的销售行为,隐藏的问题很多。现在内地保监会正发力整顿“境内介绍、境外签单、境外承保”,如果你发现你买的保单和实际的讲解不一致,而且自己想要挽回一些权益,应该尽早。关于一再被重复的“香港保险比大陆保险,理赔更宽“,如果。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内容提要]合同义务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由履行方来承担,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属保险人之义务,所以该事项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范围及举证程序应如何准确、合理的界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问题,是司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免责条款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几个方面来进行阐述,以期对司法实践中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有所助益。关键词]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一、免责条款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或限制将来责任的条款。这种条款通过分解风险,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促使交易的成就。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它对保险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做出限制,明确保险人不承保的风险及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但另一方面,免责条款往往被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所利用,以逃避自身责任、扩大合同对方的义务或限制对方的权利,从而损害了交易关系中弱者方的合法利益。正因为如此,法律对免责条款的适用较为审慎、严格,免责条款受益方须在签订合同时提请对方注意并解释说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否则该条款不发生免责效力。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我国《保险法》第18条对此更是有明确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显然,免责条款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如果保险人违反此义务,该免责条款便会归于无效。保险法》之所以作如此规定,是因为保险合同一般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且合同条款中包含大量的保险术语,导致投保人在理解时存在一定困难。但是,保险公司在诉讼中负有举证的责任,应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二、保险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近几年公众的保险意识在不断增强,但保险业竞争也在迅速加剧,尤其是入世后外国同行将抢滩国内保险市场,给国内保险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在这种大环境下,以往只重规模扩张不重利润的各保险公司的许多问题日益突现,特别是在业务营销领域。实践中,围绕免责条款大致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1、免责条款用词用语不明确、含义不清楚,容易导致歧义和误解。如本案就存在这种情况。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只要存在这种问题,保险公司就面临着要承担原本不必承担的风险和损失的可能。2、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常因未尽到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导致纠纷增加,信誉下降。保险公司除了自身工作人员外,还有一大批保险代理人。这些保险代理人总体业务素质不高,而流动性却很强,且常常唯利是图,难免会违规展业。有时为了说服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往往不主动向客户提到免责事项。客户一旦出险,如果属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引用免责条款拒赔时势必与客户的心理期待相去甚远,造成客户心理落差太大,于是引出投诉与诉讼。如果免责条款含义非常明确,则法官很可能会以客户在投保单上的签名推定其对免责条款事项已明知而判其败诉。但最终受害的其实是保险公司自身,因为这样做会失去信誉、失去客户。3、在许多案例中,保险公司因难以证明已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而败诉。由于有些免责条款语义不清。晦涩难懂,有的因技术性。专业性过强而超出了普通的理解能力,因此保险公司若适用此类条款免责将极易引起纠纷。碰到此类索赔案件对保险公司是非常不利的,除非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已在客户投保时向其解释说明过这些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事实上很难举证,即使有工作人员证言也会因有利害关系而不被法院采信。造成举证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保险代理人流动性大给保险公司举证造成了不便等等,但究其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保险公司风险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只重前期展业不重后期管理,只重初期保费收入不重日后诉讼隐患。手续不规范、程序不到位是普遍存在的情况,更别谈日后诉讼证据的收集和保管了。三、保险合同中免责或部分免责条款的认定标准关于免责条款之具体表现形式,即如何认定一个保险合同条款属于免责条款的问题,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分歧。有观点认为,只有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部分才能被认定为责任免除条款;有观点认为,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亦属于免责条款;有观点认为,免赔率或者免赔额以及合同约定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时,保险人全部或者部分免责的条款应认定为责任免除条款;有观点认为,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栏中有关保险人免责的内容即属于免责条款。笔者认为,对于那些明确规定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或“免责条款”或“除外责任”部分的条款,毫无疑问属于责任免除条款。实践中争议较大也是较具有迷惑性的是另一种形式的保险条款。这类条款本身未被规定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而是隐含在其他保险条款或者在保单正面以特别约定的形式出现,但其本身确实起到了免除保险人部分或全部理赔责任的效果。要确认某一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范畴,关键不在于该条款是否有免除责任的内容,而在于这种免除责任的约定是否超出了通常情况下一般理性人的认知范围及法律的基本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免责或部分免责条款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无须对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仅承担某项责任范围的条款。其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它是一种契约条款,免责或部分免责条款订入保险合同是免除或部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它是当事人事先约定或制定的,在责任发生前订立并于责任发生后才生效的条款。第三,免责或部分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保险责任,具有免除责任或限制责任的功能,这是保险免责条款最主要的特征。四、保险人已经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裁量标准部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保险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对保险人而言,对部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在实践操作层面上还有更多的模糊问题需要解决。诸如:履行的方式,提示的程度等。一提示义务的履行形式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如提示应具有“显示标志如字体加粗、加大、相异颜色等”。同时,免责条款的字体可以采取加大、加黑、加粗、斜体或者采用不同颜色印制,以达到保险法要求的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我国现行法对如何把握对于明确说明的内涵未作规定。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现过三种意见:1、中国人民银行的答复:“保险人在机动车辆保险单背面完整、准确的印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或备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即被认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字,是投保人对保险单即保险条款的有关内容表示认可并接受约定义务的行为”。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复: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1条规定: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有关免责条款作出能够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比较上述三种意见,关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程度,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最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复要求最高,司法解释草案的要求与保险法接近。目前通说认为第二种意见比较合理,审判实践中也基本采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批复的意见。
我是2019年交的丰盛人生附加重大疾病两全保险被保人没有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丰盛人生是理财类保险,不保疾病,所以,不赔。
无效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保险合同一经认定无效,则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也将产生一些法律后果,如。
热门分类
少儿健康保险
成人健康保险
成人意外保险
少儿意外保险
社会保险
人寿保险
商业保险
汽车保险
保险公司
保险购买
推荐问答
人保寿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有什么好处
什么是保单失效?保单失效了咋办?复效的话有哪些...
客户经理用自己的手机交易股票,但账户他人的,注册客户端的号码也是
石家庄灵活就业人员交医保要多少钱?能只交医保不交社保吗?
父母有一方是低保孩子能申请助学金吗孩子的父亲是低保人员,孩子现在在初中上学,能申请助学金吗?
本人25,女。想买一份重疾病的全面一点的保险。不知道华夏保险好一点还是平安。还是人寿
热门问答
买前海海利年年两全保险(万能型)可靠吗?
五险一金和社保有什么区别
交强险2000赔付流程
人身意外险该怎么买
今年山西省退休养老金是怎样调整的?
以前没交过社保2020年退休可以一次性补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