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名人有关文明的事例两个,要短的

赵香繁 2019-12-21 20: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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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门立雪宋代学者杨时和游酢向程颢、程颐求教。杨时、游酢二人,原是以程颢为师,程颢去世后,他们都已经四十岁,而且已考上进士,然而他们还要去找程颐继续学习。相传,一日杨时、游酢来到书院拜见程颐,但正遇上老先生闭目养神,坐着假睡,这时,外面开始下雪,杨时、游酢求学心切,侍立一旁,不言不动等了半天,程颐才慢慢睁开眼睛,见二人在外站立,吃了一惊:“啊,两位还没走?”这时外面的雪已经有一尺多厚了。总理道歉霍克就任澳大利亚总理期间,有一次在一家商场内与一位老人就养老金问题发生争执。霍克一时冲动,骂那位老人:“愚蠢的老家伙。老人因此把他告到法院。霍克举行记者招待会,就自己不文明的语言,公开向这位老者道歉。他说:“那天我非常烦恼,但这不能成为我使用那种措辞的理由。如果我确实伤害了他的话,我愿意就此向这位先生道歉,诚请宽容我的不逊。列宁让路有一次,列宁下楼,在楼梯狭窄的过道上,正碰见一个女工端着一盆水上楼。那女工一看是列宁,就要给列宁让路,准备自己退回去。列宁阻止她说:“不必这样,你端着东西走了半截,而我现在空着手,请你先过去吧!”他把“请”字说得很响亮,很亲切。然后自己紧靠着墙,让女工上楼了,他才下楼。列宁毫无疑问是一位伟人,但他却不因自己地位的高贵而无礼,这更显出了他伟大的品质。忍气吞声”的林肯有一次,美国总统林肯和儿子罗伯特驱车上街,遇到一列军队在街上通过。林肯随口问一位路人:“这是什么?”林肯原想问是哪个州的兵团,但没有说清楚。那人以为他不认识军队,便粗鲁地回答:“这是联邦军队,你真是个他妈的大笨蛋。林肯面对着一个普通路人对自己的斥责,只说了声“”,毫无怒容。以尊重换尊重在南北朝时期的齐国,有一个叫陆晓慧的人,他才华横溢,博闻强识,为人更是恭谨亲切。他曾在好几个王的手下当过长史,可以说是一个高高在上的人了,然而他却从来不把自己看得很高,前来拜见他的官员,不管官大官小,他都以礼相待,一点儿也不摆驾子。如果客人离开,他更会站起身亲自将对方送到门外。有一个幕僚看到这种情景,很是难以理解,就对他说:“陆长史官居高位,不管对谁,哪怕对老百姓也是彬彬有礼,这样实在有失身份,更什么也得不到,长史何必这样麻烦呢?”陆晓慧听了不以为然地轻松一笑,说道:“欲先取之,必先与之。我想让所有的人都尊重我,那我就必须尊重所有的人。陆晓慧一生都奉行这个准则,所以得到非常多的人的尊重和支持,他的政绩也远远地超过别人。文明礼仪的楷模孙中山先生是中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先行者,又是文明礼貌的楷模。他认为:随地吐痰、留长指甲、不刷牙等陋习,都是违反文明礼貌的行为,是与我们中华民族的文明传统不相称的。他提倡“诚忠形外”,注意“一举一动之微”的文明。尊师一个春雨霏霏的日子,漫画“三毛”的作者张乐平一手撑雨伞,一手提蛋糕,去看望50余年没有见过面的小学启蒙老师陆寅生。陆寅生曾经给张乐平出了个题目,指导他画政治讽刺画,这是张乐平学漫画的开始。此事虽已过去50多年,但张乐平记忆犹新。80多岁的陆老师把张乐平打量了一下,问:“你是谁?找谁?”张乐平说:“我是张平啊,现在叫张乐平。陆老师兴奋异常:“几十年来难得你还想着我,真不容易啊!”张乐平说:“我的第一幅漫画是您教我画的,我一直没有忘记您!”朱德尊师1957年初,朱德在云南政治学校礼堂和大家一起看戏。开演前,朱德同志和周围的观众愉快地交流,这时,一位年近古稀的老人在旁人的搀扶下走进礼堂,朱德见老人来了,急忙起身向前,立正行军礼,礼毕又亲切地叫了一声“叶老师”,然后,朱德又请老人入座,待老人坐定后,自己才坐下。原来,这位老人叫叶成林,是朱德早年在云南陆军讲武堂学习时的教官。
黄相成2019-12-21 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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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例:1、曾子避席曾子是孔子的弟子,有一次他在孔子身边侍坐,孔子就问他:“以前的圣贤之王有至高无上的德行,精要奥妙的理论,用来教导天下之人,人们就能和睦相处,君王和臣下之间也没有不满,你知道它们是什么吗?”曾子听了,明白老师孔子是要指点他最深刻的道理,于是立刻从坐着的席子上站起来,走到席子外面,恭恭敬敬地回答道:“我不够聪明,哪里能知道,还请老师把这些道理教给我。在这里,“避席”是一种非常礼貌的行为,当曾子听到老师要向他传授时,他站起身来,走到席子外向老师请教,是为了表示他对老师的尊重。曾子懂礼貌的故事被后人传诵,很多人都向他学习。2、程门立雪一天,大雪纷飞,天寒地冻,杨时碰到疑难问题,便冒着凛冽的寒风,约同学游酢1053~1123年一同前往老师家求教。当他来到老师家,见老师正坐在椅子上睡着了,他不忍打搅,怕影响老师休息,就静静地侍立门外等候。当老师一觉醒来时他们的脚下已积雪一尺深了,身上飘满了雪。老师忙把杨时等两人请进屋去,为他们讲学。后来,“程门立雪”成为了广为流传的尊师典范。3、孔融让梨孔融有五个哥哥,一个小弟弟。有一天,家里吃梨。一盘梨子放在大家面前,哥哥让弟弟先拿。你猜,孔融拿了一个什么样的梨?他不挑好的,不拣大的,只拿了一个最小的。爸爸看见了,心里很高兴:别看这孩子才四岁,还真懂事哩。就故意问孔融:“这么多的梨,又让你先拿,你为什么不拿大的,只拿一个最小的呢?”孔融回答说:“我年纪小,应该拿个最小的;大的留给哥哥吃。父亲又问他:“你还有个弟弟哩,弟弟不是比你还要小吗?”孔融说:“我比弟弟大,我是哥哥,我应该把大的留给弟弟吃。见面礼仪:1、握手礼握手是一种沟通思想、交流感情、增进友谊的重要方式。与他人握手时,目光注视对方,微笑致意,不可心不在焉、左顾右盼,不可戴帽子和手套与人握手。在正常情况下,握手的时间不宜超过3秒,必须站立握手,以示对他人的尊重、礼貌。2、鞠躬礼鞠躬,意即弯身行礼,是对他人敬佩的一种礼节方式。鞠躬时必须立正、脱帽、行礼,或是边鞠躬边说好听的话。鞠躬前视对方,以表尊重的诚意。3、致意致意是一种不出声的问候礼节,常用于相识的人从各种场合打招呼。在社交场合里,人们往往采用招手致意、欠身致意、脱帽致意等形式来表达友善之意。
    龚帆元2019-12-21 21:08:12

相关问答

代持人就是找机构或者个人代为持有股权、债券等签订协议的行为,一般都是不能直接持有。股权代持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虽然股权信托与股权代持都是委托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持有人持有,但股权代持相对于股权信托的概念外延要宽泛许多,如股权信托关注的是股权的收益,而股权代持则更多关注股权持有方式的隐蔽;股权信托注重信托人的具体管理运作,而股权代持多注重股权的归属;股权信托可操作的空间受到很多限制,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也多用于职工持股中,而股权代持方式有多种多样,操作更加灵活。股权信托在证监会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点,故在此不多赘述。立法模式的价值判断在关于对股权代持的看法上面,理论界比较流行的观点有形式说和实质说两种。形式说认为,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应仅将名义出资人视为公司股东。因为如果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有非常浓厚的人合性质,我国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中的表决权及优先购买权即无非不是强调公司的稳定性。即使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因为经营者的诚信和经营状况的透明度直接影响到股市信心和千百万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披露程度不可谓不高,如果任由股东采取股权代持之方式,势必造成证券市场的无序和混乱。而实质说则认为,从当事人意思自治角度出发,只要没有触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公共道德、公序良俗,交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尽量予以满足和保护,而不能简单地凭登记或公示片面的违背交易者的真实愿望。韩国商法第332条第2款规定:“经他人承诺而以其名义认购股份者,承担与他人连带缴纳的责任。该条款在明确名义股东出资义务的同时,也明确了实际出资人的相关责任,从理论上侧重于实质说。香港公司条例》第2条、第28A条、第128条同时提及了“代名人”的概念,该条例第168条中对代名人持有股份进行了肯定:“由代名人代表受让人公司持有或收购的股份;或如受让人公司是某个公司集团的成员由同一公司集团的成员公司持有或收购的股份,或由代名人代表该成员公司持有或收购的股份,均须视为由受让人公司所持有或收购。由上可以看出,香港公司条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代名人”与被代名人之间的法律责任界定问题,但在实质上确立了代名人的合法法律地位,在理论上倾向于实质说。与其他法域相继接受或规制“股权代持”这个概念相比,我国立法的空白仍是一个遗憾。通观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乃至其他规范性文件,至今没有有关股权代持的任何规定。唯一对该问题有所涉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下半年刊出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9条如此规定:“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该征求意见稿中对股权代持所持有的观点在立法上显然已更接近于真意主义和实质说,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倾注了更多关注,然而遗憾的是该规定至今尚未被正式颁布。股权代持法律关系的构建近代以来,法学者在关注个体和社会的基础上将法律区分成公法和私法两个部分。商法领域内,基于商业活动开展的自由性或在对交易安全的考虑过程中也渐渐区分出个人法和公共法两个概念。我们在探求股权代持的性质以及在实务造作时,同样面临着区分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才能确定其最终的法律效力的问题。应该说,股权代持的效力在未分析其具备的具体法律关系前其效力是不确定的。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第一种关系仅涉及两个个体,属于个人法范畴,所以如果两者出现争议,只要能证明两者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则实际股东的出资至少应从债权角度上得到确认。但问题是,股权对实际股东来讲往往比因代出资产生的债权更为重要。在实际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的问题上,有人认为应视股权代持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并享有股东权益、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和责任,则应应认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但笔者认为,虽然股权代持关系建立在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但处于对公司稳定性的综合考虑,第二种法律关系的考量变不可避免。所以,如果实际股东隐瞒身份,名义股东按照实际股东的意志出面行使股东权利,在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对实际股东对股权代持事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维系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应鼓励确认实际股东的股东身份。如果实际股东虽然通过名义股东隐名,但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知悉实际股东的存在,实际股东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获其他股东因知情而丧失了为保护公司稳定性的抗辩理由,而且实际股东以其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事务后,已不允许公司将实际股东的人格否定,而应同样从维护公司稳定性角度承认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由于我国尚未因入“代名人”或“股权代持”等相关概念,所以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中应要求公司变更实际股东为登记股东。在第三种法律关系中,保护真正权利人和保护善意第三人是一对矛盾。在这个信息纷繁芜杂的世界,要求交易者探究公司登记之外的隐名股东几乎不可能,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正是因此,近代民法理论才确立了善意取得、保护善意第三人、表见代理等民法基本原则。所以,当股权被名义股东擅自出让,实际股东无权以名义股东未取得其同意为由进行抗辩,同样,当名义股东因出资不实或其他原因被追讨股东责任时,也无权以自己不是实际股东为由进行抗辩。另外,当第三人有正当理由不知晓工商登记的内容并视实际股东为股东,则实际股东不得以非登记股东为由进行抗辩。诚然,倘若隐名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如有些是为了享受外资优惠政策而使外国公司或个人代持中国公司或个人的股权,有些是为了回避法律的人数和行业限制,有些是为了取得税收优惠。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是无效的,因此隐名股东的资格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2004年10月太平洋保险集团在与复旦大学合作成立复旦太平洋金融学院,其后太保集团收到保监会的整改通知,为此太保集团与北京实德投资有限公司做出了相关的代持股安排。但笔者认为,因为太保集团规避了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不得对非保险业进行投资”的相关规定,该代持股的安排很难得到合法确认。在早期的《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曾经刊出过上海市地方法院审理的涉及确认股东权的几个案例,虽然实际股东因出资持有所谓的内部“股东凭证”,或是签署了章程、参加了股东大会,但最终因为没有履行工商登记手续或实质上没有完成法律规定的其他股东认定手续,而最终在案件中败诉。可见几年前上海市地方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中更倾向登记主义和要式主义。2004年8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由高新技术研究引发的股东权纠纷案,中科院五名老专家将与之合作的北京市依斯机电技术研究所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股权委托代持关系。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笔者认为,如果所投资公司的其他股东能提供证据认可五院士的真实股东身份,且五院士与被告间的合同在陈述真实股东和相关权利义务承担上清楚明确,则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五院士的真实股东身份。股权代持作为一种股权处理方式无疑将继续存在下去,即使其操作结果在现阶段仍存在未知数,即使此类争议和诉讼案件仍在继续。有鉴于此,希望我国相关最高立法和司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为股权代持的规范运作提供权威性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