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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利,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非因公司本身行为发生的债务,公司一概不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乙个人负债,不是公司负债,所以查封冻结公司A的账户不合法,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2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是股东的出资和公司经营期间的各种收益。所以,股东一旦出资或将财产过户给公司,则股东无权再处分该财产权利,否则属于滥用股东的权利。股东将财产或财产权利转移给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四条之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也就是说,股东凭其出资享有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本案中,股东乙的债权人只能查封其分红权等收益权且其也不能转让、质押等,乙的其他股权其有权正常行使,比如表决权、选举高管的权利等。3乙的债权人,如何将乙的股权执行到位或变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至54条规定,可执行乙的红利,如果不能得到足额偿付,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法院可将乙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转让给第三人。总之,股东和公司是两个不同的“人”,不要混淆二者的财产和权利哦。
黄百芬2019-11-03 18: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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