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不好的公司新三板上市后股东会发财么

龚小强 2019-11-03 2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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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需要根据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什么事项需要股东会决议,这个不是千篇一律的。单就披露事项而言是董事会及董秘的日常工作,不应该需要过会吧。
齐文玲2019-11-03 2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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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股东变更对于企业在新三版市场的上市时间没有影响,具体情况如下:第一。大股东的变更影响企业的管理机制。第二、大股东变更会影响上市高层资料申请,可能会需要延期上市。第三、已经上市了停牌一段时间,让股民了解基本的情况。
    连中连2019-11-03 20: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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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战略投资者,会是公司的合作伙伴,为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并从上市公司的收益中得到回报,但持股期限为2年,这种情况是投资者看好上市公司及其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出钱投资,一般是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也相对较高。还有就是一般的投资者,看好某上市公司,在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收购该公司股票,等待分红,但是中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是铁公鸡,尤其是国企,上市十几年从不分红,民营上市企业分红还行,美国的上市公司每个季度都分红,这是美国证监会的强制规定,在美国这种投资比较常见。还有的是投机者,短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是为了获得公司的分红,而是为了炒作股票,拉高股价,然后迅速卖出,赚取买卖差价,这种情况在A股市场非常常见。公司利润分配程序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弥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2、依法计算缴纳所得税。3、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将本年净利润和其他转入合并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利润。4、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发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弥补亏损后余额的10%提取,当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在提取。5、提取公益金。法定公益金按照当年税后利润的5%-10%的比例提取。6、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获股利。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完成上述部分分配过程之后的余额,再加上以前年度结存的未分配利润,即为可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员工持股是时下大热,越来越多的企业主试图将“员工持股”作为调动工作积极性的手段。与之相应,几乎所有的企业主都会理所当然的认为“离职员工必须转让股权”乃天经地义。但对于离职员工而言,他们可不这么想,“我的股权我做主,凭什么强制我转让啊”。于是冲突应运而生,公司能否强制离职员工转让股权成为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话题。一、强制出让股权的依据——公司能否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之所以会出现前述企业主和离职员工想法上的冲突,皆因各自所在立场不同。这一现象所反映出的也恰恰是值得我们法律人所需要研究深思的问题:员工对于公司股权的“所有权”能否被限制?能否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依据什么可以强制员工出让股权?1、公司能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吗?员工一方的观点:根据物权法原理,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由于股权是股东合法财产权,股东合法财产的处分权只能由股东自己行使。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和《物权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均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股权非经股东或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变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员工出资取得公司股权后,即成为公司合法股东,对股权的处分应由作为股东的员工自由行使,该权利非依本人意志、法律或司法裁判,任何机构、个人均无权予以处分或剥夺。公司一方的观点:公司认可员工对股权的“所有权”,并尊重这种所有权。但员工对于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并非毫无限制。法律并不禁止员工对个人合法权利的放弃,也不禁止员工对个人合法权力的合理让渡。因此,员工可以与公司或其他股东自由约定处分股权的“条件”。员工与公司或其他股东之间关于“股东离开公司时必须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的规定的效力合法有效。股东之间作出的类似约定,只要不是恶意侵犯股东财产权,非法强制股东退股的针对性条款,就应当依法认定为合法有效,各股东均应遵照执行。对此,我们认为:作为公司股东的员工,其对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应当被充分尊重。股东间约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退股,实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该退股行为系采取股东事先约定主动转让股权的方式,因此,该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而这恰恰是员工股东行使其对股权的所有权中的“处分权”的具体表现。在“退股条件”具备时,员工股东应当按约履行出让义务。这并非是公司强制离职员工转让股权,而是员工股东在符合约定的“退股条件”下按约转让的行为。这一“约定”由离职员工自行签署,本身合法有效,离职员工理应受其约束。2、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的依据有哪些根据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对股权的处分应由员工自行行使。因此,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只能依据员工的处分行为,而非其他。此处的“员工处分行为”有两种载体:公司章程和协议。通过签署公司章程来约定“退股条件”股权的自由转让虽然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利,但该固有权利属性并不排斥股权持有者基于意思自治而进行的处分行为。章程对此进行约定时,假如公司原始章程就有此类规定,公司照章收购离职员工的股权而当事股东不予配合甚至诉请至法院要求确认无效时,法院通常会认为因被收购股东签章认可了公司原始章程,全体股东之间已经达成了合意,公司实施收购的行为即使遭到被收购股东的反对,也具有合法性,故在认定章程规定有效的同时,驳回离职员工要求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此时章程中关于离职股权强制转让的条款类似于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即以员工离职为条件而发生股权转让。因为股权的本质是财产权,股东在不违背法律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可以以协议的方式自由处分,该处分包括约定何时转让股权,所以初始章程中关于强制股权转让的条款合法有效。
新三板股票代码以43打头,如:430003北京时代。新三板股票就是指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因为挂牌企业的有别于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企业的,所以被形象地称为“新三板”股票。拓展资料:新三板股票交易规则比起主板来说要显得复杂一点,需要注意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股票名称后不带任何数字,股票代码以43打头,如:430003北京时代。2、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新三板交易规则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3、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如买卖双方的成交确认委托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系统则不予配对。因此,投资者务必认真填写成交确认委托。4、股份报价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投资者可通过报价系统直接联系对手方,也可委托报价券商联系对手方,约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投资者可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栏目中或报价券商的营业部获取股份报价转让行情、挂牌公司信息和主办报价券商发布的相关信息。5、新三板交易规则要求没有设涨跌停板。6、新三板股票交易时间与A股二级市场交易时间是一致的。周一至周五:9:30——11:30,13:00——15:00遇到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开市。三板交易的时间是每周的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转让委托申报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之后以集合竞价方式进行集中配对成交。委托方式可采用柜台委托、电话委托、互联网委托等。所有委托指令均以集合竞价方式配对成交。净资产为负和为正的公司分别实行每周3次周一、三、五和5次周一至五的转让方式具体以证劵名称后的阿拉伯数字表示,证券后面带有“1”说明每周只能交易一次,“3”说明每周可交易三次,基本上是周一、三、五;“5”代表每周五日均可交易。7、新三板股票成交到账时间:股份和资金将在T+1日到帐。新三板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