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新三板上市上市企业有什么好处

齐晓章 2019-11-03 1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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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是时下大热,越来越多的企业主试图将“员工持股”作为调动工作积极性的手段。与之相应,几乎所有的企业主都会理所当然的认为“离职员工必须转让股权”乃天经地义。但对于离职员工而言,他们可不这么想,“我的股权我做主,凭什么强制我转让啊”。于是冲突应运而生,公司能否强制离职员工转让股权成为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话题。一、强制出让股权的依据——公司能否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之所以会出现前述企业主和离职员工想法上的冲突,皆因各自所在立场不同。这一现象所反映出的也恰恰是值得我们法律人所需要研究深思的问题:员工对于公司股权的“所有权”能否被限制?能否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依据什么可以强制员工出让股权?1、公司能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吗?员工一方的观点:根据物权法原理,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由于股权是股东合法财产权,股东合法财产的处分权只能由股东自己行使。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和《物权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均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股权非经股东或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变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员工出资取得公司股权后,即成为公司合法股东,对股权的处分应由作为股东的员工自由行使,该权利非依本人意志、法律或司法裁判,任何机构、个人均无权予以处分或剥夺。公司一方的观点:公司认可员工对股权的“所有权”,并尊重这种所有权。但员工对于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并非毫无限制。法律并不禁止员工对个人合法权利的放弃,也不禁止员工对个人合法权力的合理让渡。因此,员工可以与公司或其他股东自由约定处分股权的“条件”。员工与公司或其他股东之间关于“股东离开公司时必须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的规定的效力合法有效。股东之间作出的类似约定,只要不是恶意侵犯股东财产权,非法强制股东退股的针对性条款,就应当依法认定为合法有效,各股东均应遵照执行。对此,我们认为:作为公司股东的员工,其对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应当被充分尊重。股东间约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退股,实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该退股行为系采取股东事先约定主动转让股权的方式,因此,该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而这恰恰是员工股东行使其对股权的所有权中的“处分权”的具体表现。在“退股条件”具备时,员工股东应当按约履行出让义务。这并非是公司强制离职员工转让股权,而是员工股东在符合约定的“退股条件”下按约转让的行为。这一“约定”由离职员工自行签署,本身合法有效,离职员工理应受其约束。2、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的依据有哪些根据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对股权的处分应由员工自行行使。因此,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只能依据员工的处分行为,而非其他。此处的“员工处分行为”有两种载体:公司章程和协议。通过签署公司章程来约定“退股条件”股权的自由转让虽然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利,但该固有权利属性并不排斥股权持有者基于意思自治而进行的处分行为。章程对此进行约定时,假如公司原始章程就有此类规定,公司照章收购离职员工的股权而当事股东不予配合甚至诉请至法院要求确认无效时,法院通常会认为因被收购股东签章认可了公司原始章程,全体股东之间已经达成了合意,公司实施收购的行为即使遭到被收购股东的反对,也具有合法性,故在认定章程规定有效的同时,驳回离职员工要求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此时章程中关于离职股权强制转让的条款类似于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即以员工离职为条件而发生股权转让。因为股权的本质是财产权,股东在不违背法律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可以以协议的方式自由处分,该处分包括约定何时转让股权,所以初始章程中关于强制股权转让的条款合法有效。
龚孝雄2019-11-03 20: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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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国有资金投资的公司想挂牌新三板,大概有三点如下:1、国有资产作价入股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进行核准或者备案。这是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2、将上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聘雇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当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交易。3、国有资产严禁低估作价入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为国有股股本。如果不全部折股,则这股方案须与募股方案及预期发行价格一并考虑,但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
    龚子龙2019-11-03 20:00:59
  • 新三板不是主板,即使上市成功,股价涨幅也不大,如果公司前景好,在新三板上市后再转到主板上市,股东回报可观一些。上市不成功,入股是即成的事实,公司可以不退。上市成功与否,和公司能否继续运营没多大关系。新三板上市好处1)资金扶持:根据各区域园区及政府政策不一,企业可享受园区及政府补贴。2)便利融资:新三板上市公司挂牌后可实施定向增发股份,提高公司信用等级,帮助企业更快融资。3)财富增值:新三板上市企业及股东的股票可以在资本市场中以较高的价格进行流通,实现资产增值。4)股份转让:股东股份可以合法转让,提高股权流动性。5)转板上市:转板机制一旦确定,公司可优先享受"绿色通道"。6)公司发展:有利于完善公司的资本结构,促进公司规范发展。7)宣传效应:新三板上市公司品牌,提高企业知名度。新三板上市条件1)存续满两年地方政府出具挂牌试点资格确认函。
    边卫红2019-11-03 19:59:37

相关问答

新三板挂牌好处有:该系统对企业的财务要求较底。1.企业设立满两年;2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记录;该系统融资成本低。挂牌上市之后,企业的每股股份将获得一个市场公允的价格,可以采取股权抵押、发行债券、定向增发股票等这些低成本的方式融资。该系统为非上市有限公司的股份提供有序的转让平台,有利于提高股份的流动性,使股东资产证券化,企业价值增值化,可以完善企业的资本结构,最重要的是: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和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建立归属明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树立企业品牌,改善企业形象,更有效开阔市场。有利于企业吸收风险资本投入,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资本并购与重组等资本运作。可以促进试点企业尽快达到中小企业板和主板上市公司的要求,企业达到主板上市条件的可优先转至主板上市向公众发行股票融资。新三板业务的挂牌流程,主要分为以下步骤股份制改造新三板市场主要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为主,目前尚处于有限公司阶段的拟挂牌公司首先需要启动股改程序。拟挂牌公司需成立满两年,为保证公司业绩的连续性,拟挂牌公司应以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整体折股即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通常意义上讲,如拟挂牌公司需进行股改的,大约需要2-3个月;主办券商进场尽职调查及内核大约1-2个月;协会审查包括反馈时间需要2个月;经协会核准后可以进行股份登记挂牌,全部流程预计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当然,如果企业自身存在法律或财务等某方面的障碍需要整改的,前述时间会随着整改进度而有所调整。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指主办券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拟挂牌公司进行调查,有充分理由确信公司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挂牌条件以及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主办券商设立专门的项目小组,以财务、法律和行业三个方面为中心,开展对拟挂牌公司内部控制、财务、风险、会计政策稳健性、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规等事项的尽职调查,协助公司制定可行的持续发展战略,帮助企业家树立正确的上市和资本运作观念,报监管机构审核这是新三板挂牌的决定性阶段,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查备案文件并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股份登记和托管依据《试点办法》的要求,投资者持有的拟挂牌公司的股份应当托管在主办券商处,初始登记的股份应托管在主办券商处。推荐主办券商取得协会备案确认函后,辅助拟挂牌公司在挂牌前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http://www.i-neeq.com。
新三板与新四板均为股权交易场所。新四板与新三板的区别如下:1、挂牌成本不同:新三板挂牌成本在120万左右,而新四板的费用要低很多;2、融资功能不同:新三板主要为挂牌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新四板主要为企业提供挂牌、登记、托管、转让、展示服务以及各类股权、债权、金融产品等服务。3、股价形成机制不同:新三板挂牌企业依据股票交易形成价格,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根据公司净资产确定股价。扩展资料股权交易,主要是指股权转让交易。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股权是投资人投资公司而享有的权利,来源于投资人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对公司的投资实质上是对投资财产权利的有限授予,授予公司的财产权利成为公司法人对投资财产的财产权,保留下来的权利及由此派生的衍生权利就成为投资人的股权。股权交易,主要是股权持有人与有意持有股权的投资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一般有现金交易、股份或资产置换交易等。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是指股票投资者之间按照市场价格对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所进行的买卖。股票公开转让的场所在中国大陆目前仅有两家交易所,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交易的地点一般是在国家有关部门、各地政府主管的股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进行。参考资料-股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