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定增合同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吗

童赛芬 2019-11-03 17: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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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按照董事会召开的信息披露,根据公司法和股转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则来执行。董事会决议应该在董事会召开后两个转让日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告平台上进行披露;若非重大事项公司未披露董事会决议,券商督导与股转公司监管员未发现,公司过了披露日自查发现,做一个情况说明,好像也能通过。如果是审议重大事项而董事会决议未披露,则需要补充披露。另外,董事会会议通知不需要披露。
章见彬2019-11-03 18: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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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好象不是。第四条挂牌公司设有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挂牌公司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樊成飞2019-11-03 18:36:08
  • 企业挂牌新三板的操作流程:1、开户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在参与股份报价转让前,投资者需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主办券商属下营业网点均可办理开户事项,该账户与投资者使用的代办股份转让股份账户相同,因此,已开户的投资者无需重新开户。 申请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行情信息:投资者可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栏目中或报价券商的营业部获取股份报价转让行情、挂牌公司信息和主办报价券商发布的相关信息。
    黄登花2019-11-03 18:01:19
  • 1、年度报告没有模板,那么年度报告摘要是否有模板?答复:有。请参见《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4、公司已申请了年报预约披露时间,是不是说必须在披露日的前2天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年报,不能更早召开也不能更晚?答复:不是。披露董事会决议与披露年报是2个概念。根据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董事会召开后2个转让日内应披露董事会决议,即2个转让日内披露的是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年报”仅为其中一个审议事项。而年报全文应当依据预约时间按时披露。5、公司章程规定“年报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是不是说公司年报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才能披露?答复:不是。公司章程规定“年报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年报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才能披露”是2个概念。根据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有关要求,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年报才能披露,并未要求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披露,也就是说,年报可以先行披露,再召开股东大会。此外,从实践的角度说,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年报后,披露董事会决议、年报、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也便于在股东人数较多时使所有股东在股东大会前知悉年报内容。6、根据股转系统公司要求,年度股东大会需要律师见证,对挂牌公司来说有一定成本,可不可以取消?答复:请各家挂牌公司严格执行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年度股东大会需聘请律师见证。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合规经营是挂牌公司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建议挂牌公司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待为此而支付的成本。
    辛国斌2019-11-03 17: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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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当前,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营业税当前,对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印花税在新三板买卖、继承、赠予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与企业法人的政策一致。股息红利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个有持股在1个月以内的,按股息红利的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些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以上就是华律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新三板交易需要交纳哪些税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华律网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发票问题问题:发票无小事,无论是“股改”过程中发现不合规发票入账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是在挂牌后出现的发票问题,都有可能招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尤其是“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引发的“刑事风险”无论对公司高管还是公司本身,都具有不可估计的破坏力。对策:加强公司内部发票的规范性管理,尤其在开具、接收过程中,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程序,重点审核“账”、“票”的一致性。2、个人股东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股改”过程中,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策:按照税法规定,该情形下应视同进行利润分配,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股东以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已经按照一定年限对无形资产进行了摊销。对策: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41号文,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企业上市微信公众号TL18911835315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4、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问题:部分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税负差”转移利润,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对策:关联交易应按照《企业所得税》以及《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提交留存相关资料,以证明定价的合理性。5、特殊性税务处理未进行备案问题:企业在进行重组中,适用了特殊性的税务处理,却没有按照规定到主管机关进行备案。对策:选择特殊税务处理应按《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第11条规定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6、整体改制中的契税、营业税、土增税问题问题:企业在整体改制中,涉及到大量资产的转让行为,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对策:依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号,符合条件的四种情况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7、消除同业竞争,未进行税务注销问题:企业挂牌新三板前,为了消除同业竞争问题,对部分项目公司进行了注销,却没有进行税务注销。对策:企业应该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税务注销,进而进行工商注销,从法律上消灭主体资格。8、税收迁移问题问题:企业为了享受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实施了税收迁移,但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际办公地址、税务登记证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对策:企业应该尽快按照工商、税务部门的要求,实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的一致性。9、税务优惠资格存疑问题:企业取得税收优惠资格如高新技术企业等后,管理不规范,没有按规定提交相应的备案等材料。对策:挂牌前,企业已经取得的税收优惠资格,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企业等,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文件的要求,获得相应的批准,进行备案,以保证税收优惠资格的有效性。10、存在欠税问题问题:挂牌前,公司存在欠缴税款行为。对策:及时申报缴纳税款是企业的应尽义务,如果企业因为特定的原因不能及时缴纳税款,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否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制裁,并会成为挂牌新三板的障碍。11、存在补税行为问题:部分企业挂牌前为了提高的账面利润,调增利润,从而补交税款,还有因为会计差错补交税款。对策:企业挂牌前补交大量税款,需要有合理的说明,否则会构成挂牌新三板的障碍因素。而对于因会计差错,不交少量的税款,一般不会影响新三板挂牌。12、存在逃税行为问题:公司在以往的经营过程中存在偷逃税的行为。对策:具有主观故意的偷逃税行为,会构成“新三板”审核中的实质性障碍,应避免偷逃税的发生。13、因涉税事项被税务机关处罚问题:企业因为违法相关税法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对策:应判断处罚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体需要结合主观方面、涉案的金额等作出判断,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税务机关出具证明。14、其他涉嫌税收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问题:因其他涉税事项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对策: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形,作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判断,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税务机关出具证明材料。15、股权代持税务问题问题:基于特定的原因,公司存在代持股的情形。对策:在不构成经营障碍的前提下,应做到股权的实名制,如果客观上需要代持股,代持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代持人应该按照规定依法缴纳税款。16、存在税务争议问题:公司在挂牌过程中,与税务机关存在税务争议。对策: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税收立法层级较低,上位法简单,包容性小,在税收征管中大量部门规章、内部规范性文件在实际发挥作用,由此带来税务机关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另一方面,从实践中看,一些违背税法原理、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案例时有发生。如果企业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害,可以寻求专业税务律师的帮助,通过专业的税法分析和有效的沟通化解争议。17、股权激励涉税事项不合规问题:股权激励计划中,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者实施了过于激进的税务筹划方案。对策:依据目前我国税收政策,股权激励应适用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税目,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过于激进的税务筹划方案问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税务筹划方案缺少合理商业目的,过于激进。对策:税务筹划需要有相应的商业目的,需要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会按照实质课税的原则,而被纳税调整。19、未进行股权及税务架构设计问题:投资者由于没有事前进行税务架构的优化,而在投资退出时,缴纳了25%的企业所得税,以及20%的个人所得税。对策:我国为了发展中西部地区经济,鼓励产业转移,国家及省、市、县各层面已经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公司可以事前优化税务架构,以降低经营,尤其是投资退出的税负。20、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未及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司个人股东发生的股转转让等行为,没有按照税法的规定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策:2019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67号文规定,当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纳税义务即产生,而无论此时是否已经收到股权转让款。此时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纳税。21、资本交易的税务风险问题:股权交易中的历史遗留税务问题,缺少筹划背景下税负成本阻碍交易的进行;没有及时按规定申报纳税;间接股权转让被纳税调整等等。对策:资本交易涉及金额巨大,隐藏的税务风险众多,从2019年以来,资本交易一直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指令性”稽查项目,尤其,2019年一季度,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27121亿元已扣减出口退税,比上年同期仅增长3.4%。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将于今年5月份发起针对金融行业的税务大检查。具体应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在进行重大资本交易前应做税务尽职调查;第二,应事前对交易的架构和方式进行税务筹划;第三,应提高日常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22、股权转让印花税问题:企业或个人转让股权未按照要求缴纳印花税。对策:与企业股东的处理一致,自2019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总结部分新三板企业由于长期经营的不规范,存在“内外帐”等情形,涉税事项管理粗放,需要全面优化税务管理事项。与此同时,国家针对新三板的税收立法也在不断健全。已经出台了印花税、个人股息红利的税收政策,对于其他具体事项并未予以明确;按照国务院出台的文件精神,可以参考对沪深两市投资者已经出台的有关税收政策。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股权转让引发的税务争议越来越多,新三板交易双方需要在交易前明确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同时,交易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一定税务筹划,以降低交易税负。以上就是华律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新三板税务问题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华律网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科普一下:新三板,指由中国证监会、科技部发起和组织,并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为国家级科技园区非上市科技公司提供的代办股份转让平台,既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目前未扩容的情况下仅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于2019年1月23日设立,代码为430开头的股票。一、新三板上市需要满足下列要求/标准:主体资格上市要求:新三板上市公司必须是非上市股份公司。经营年限要求:存续期必须满两年。公司盈利要求:必须具有稳定的,持续经营的能力。新三板上市要求资产要求:无限制。新三板上市要求主营业务要求:主营的业务必须要突出。成长性及创新能力要求: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二、逐步扩大的新三板上市要求/标准:1、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公司主营业务完整、突出,具有活跃、持续的经营业务记录,资产经营状况良好;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核心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完善;4、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内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5、不存在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公司资产和业务的法律诉讼案件、或有负债等事件;6、取得至少一个在交易所注册,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在尽职调查后出具的保荐意见书;7、取得至少有一个在天交所注册,具有资格的做市商承诺为其提供双向报价做市服务;8、财务符合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试运营期附加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三、新三板上市注意事项国股份转让系统尊重公司自治,对定向发行的新增股份不强制限售,由企业自主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