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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黄金类信托产品,是“贷款+黄金质押”的模式,说白了,就是信托公司给黄金公司发放信托贷款,黄金公司用其黄金提供质押担保。这种模式下,所有的法律关系简单明了,典型的借贷关系,唯一需要注意的是,所质押黄金的成色问题、保管问题和保险问题。先说成色,如果黄金成色不足,那未来变现金额覆盖不了贷款的本息,如果黄金保管不善丢失或者意外损毁,黄金质押也就没有什么实际效果了。因此,黄金质押的过程里,一般要求对质押黄金进行鉴定、保管在银行的保管箱并且进行保险。成色鉴定、银行保管、保险,这三件套也不是信托公司强加给黄金公司的,属于黄金行业的惯例。
还有一个黄金类信托产品呢,就比较复杂。信托公司并没有给黄金公司直接融资,而是由信托计划去购买黄金,购买之后,委托黄金公司加工制造成黄金饰品并出售,出售后,所得价款除用于支付信托公司本金及固定收益外,其余用于向黄金公司支付代理加工及委托销售费用。这个模式看似创新,但实质还是给黄金公司融资,虽然信托计划是购买黄金的主体,但信托计划并没有取得黄金加工后的增值部分,取得的还是一个固定利息。但信托公司为什么采取这种交易结构呢?原因采取这种结构之后,信托计划就成了黄金的持有者,可以随时出售黄金。相比于第一种模式,这种模式下,更强调了信托公司对黄金的控制,第一种模式下,信托公司是质权人,要变现黄金还需要通过司法程序,第二种模式下,信托公司是黄金的所有权人,可以不经任何司法程序直接变现黄金。
赖鹏博2019-12-21 19: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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