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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注册资金与资产实力整体来说低于信托公司,此外,国内金融业四大支柱包括银行、信托、保险、证券(按规模排名),第三方理财公司并没有被列入我国的正规金融体系。第三方理财公司最多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后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销售资格,但并不具备金融许可证。
齐斯琴2020-01-23 2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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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产品的挑选范围讲;目前国内大的三方机构,基本都涵盖了信托,资管,股票私募,期货类私募,股权私募,甚至不良资产私募,有些超大的机构甚至还有海外保险和海外房产。产品的选择应有尽有,且配置的种类也是多元化的。但是,就当下目前国内信托公司的产品而言,除了固定收益类的集合信托,还有少量的股票型信托产品,其他的就基本没有了,且,真正有直接销售和维护客户能力的信托公司非常少,非常少。
龚小聪2020-02-06 19: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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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区别是信托属于发行机构,只卖自家产品
三方理财是代销机构,没有发行能力,可以卖任何产品
赵颖萍2020-01-23 21: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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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信托产品的兑付并不存在关联关系,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资产与委托人资金相互独立,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自有资产,不参与清算。信托公司如经营不善、倒闭、破产,信托财产应移交给其他公司,使得信托财产的管理连续有效(有先例)。
《信托法》第三十七条,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所以要选择主动管理型信托,并参考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
而第三方财富公司,P2P公司并无此法律要求,仅靠道德约束无法避免存在大量的三方P2P及大股东自融问题,自然无法避免出现爆雷和跑路现象(武汉的财富基石/盛世财富等)。
齐文芹2020-01-23 2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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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以“理财顾问公司”为定位进行运作的第三方理财机构,并没有受到对应的法律或法规监管,配套的监管手段、对策和风险控制机制尚不完善。这意味着第三方理财机构仍缺乏法律规范指导,其经营与运作相对“无序”。相较而言,在长期以来的强力监管下,信托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也必须恪守规范,权责明确做的更好。
黄砚北2020-01-23 19:5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