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即212号文全文。谢谢

车建波 2019-12-21 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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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监管,督促信托投资公司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处理好风险防范与健康发展的关系,依法合规经营。信托投资公司应认真研究贯彻宏观调控政策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未雨绸缪,防范风险。凡向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企业的投融资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对上述行业进行投融资。对使用信托财产向热点行业投融资的,要向委托人明示国家政策,进行特别信息披露,严格各项风险管理措施。
齐景丽2019-12-21 20: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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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内容:按审慎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对异地集合资金业务,根据属地监管的原则,由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负责对辖内信托投资公司的异地业务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负责对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对信托投资公司存在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未进行分账核算、办理信托或委托代理业务中承诺本金或利息不受损失、不按信托文件规定用途运用信托财产、风险管理有疏漏、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自有财产损失较大等情况的,自发现之日起,立即停办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情节严重、风险较大的,可以进一步停办本地、异地单独、集合管理的资金信托业务。在违规行为未得到纠正,风险状况未得到切实改善,有关机构和责任人未得到处理前,不得恢复所停办的业务资格。 采取坚决措施,从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完善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信托业务时,除信托文件有规定并专门向委托人做信息披露外,不得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关系人,不得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changqiqun2019-12-28 05:23:31
  • 内容: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的机构监管。按照属地监督原则,由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对信托投资公司是否设立分支机构、是否有参股或控股的子公司办理信托业务进行清查。对信托投资公司在注册地以外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业务的,要依法取缔,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在注册地以外发现违规行为,当地银监局应立即通报有关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并配合注册地银监局进行查处。
    齐文涛2019-12-21 20:00:48
  • 内容:加强对信托业务的监管,跟踪信托合同执行和履约情况,对信托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进行持续性监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信托业务必须勤勉、尽责、严格实行分账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信托当事人或合同规定的人进行充分披露。未经相关委托人同意,不得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粱光强2019-12-21 19:42:25
  • 内容:进一步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投资业务的监管,建立和完善投资组合管理、风险控制和投资评价制度。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所有新设立的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有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1个集合信托计划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集合信托计划资产净值的10%;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单独管理的资金信托,1个资金信托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信托资产净值的10%;同一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所有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有价证券投资信托,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最高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证券额的10%。
    龙安顺2019-12-21 19:18:31

相关问答

小额信托投资的风险都有哪些呢?

1、道德风险

由于从前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或者作为产业集团公司的投融资工具,加上原先监管机构对其定位从事银行业务遗留了不少问题。虽然第五次整顿将其定位于从事真正的信托业务,并且《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益,要对受益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是由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天生的缺陷和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使得有些信托投资公司利用信托财产谋取自己的私利。主要表现在一是利用不当关联交易对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出或者掩盖风险或者抽逃资本金,二是将超过信托合同约定产生的信托财产收益化为信托投资公司的收益,三是挪用信托资金进行投资。

2、信用风险

信托产品的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违约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对信用风险信托产品主要采取担保的方式加以控制。根据《担保法》法定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信托产品设计上常用的是前三种,其中信托产品中运用的保证措施主要是第三方提供担保为信托产品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在实践中已出现的主要有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大型企业地方政府较特殊。

3、流动性风险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收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这意味着现有的信托受益权只能以合同而不是信托受益凭证方式成立。且不能标准化分割。信托合同的私募性质和200份限制,使得信托产品二级市场交易成本极高。现有的网上转让、银行质押贷款等转让方式无法满足流动性的需求。信托产品缺乏流动性使得与其他金融产品缺少套利空间,也就是信托产品可以向其他金融产品套利,而其他金融产品无法向信托产品套利。这不利于信托产品的优化配置资源和价格发现成为集聚风险的洼地。

看懂信托合同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1、信托产品的预期过往收益
与银行投资模式的预期过往收益一样,信托产品的预期过往收益是投资者考量信托产品的一个重要因素。固定过往收益类信托合同揭示的过往年化收益率 ,往往是扣除了相关费用之后,包括信托报酬、保管费、监管费、渠道费等。但也有信托公司收取1%的认购费。
另外投资者还需要重点了解产品的过往收益分配方式,目前的固定过往收益类信托一般是一年分配一次过往收益,投资本金到期一次性偿还,也有部分信托产品是按季分配过往收益。
2、信托产品投资期限
一般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是不能够赎回的,具体条款都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找到。有些信托合同规定,实际操作会根据项目运作状况,或者期满之后延期几月结束的情况,或者提前兑付的情况而定。投资者选择购买信托产品,一定要合理进行时间匹配,目前产品多分为一年以内(短期)、一到三年(中期)或者三年以上(长期)。
3、信托产品安全性
和所有的投资一样,考虑信托产品的安全性本质上是让投资者全面认识信托产品的风险,其中包括政策风险、项目经营风险、不可抗风险等。信托公司拥有一套严密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并对每一个信托计划均设计有效规避风险的方案,使信托投资的风险降到最低。
对于投资者来讲,考察信托产品的安全性关键是要看融资方的实力、资金用途、还款来源、抵押物,以及其他担保措施的具体情况。当然,还要留意投资去向的行业景气程度,比如当前的能源矿产类的信托风险相对较大。
同时,提醒,说明书不等同于信托合同。信托说明书是客户购买信托产品前了解信托产品的主要途径,而信托合同是信托关系建立和存在的法律依据。但在购买信托产品的过程中,认真阅读信托说明书和信托合同都有助于帮助投资者规避销售过程中产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