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一个地区只能一家么?

黄琳娣 2019-11-03 15: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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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像北京上海就有很多,没有规定一个地区只能一家,不过基本上信托公司已经做到中国版图全覆盖了。
符耀精2019-11-03 16: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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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优质的大型信托公司 一个地区比较少。 但是说一个地区只有一个信托公司这不全面。
    bengsaifeng2019-11-10 12:00:08
  • 不是的,可以有很多。
    bingquekeng2019-11-10 12:00:08
  • 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现在每个省基本上都会有一家。
    agangzhun2019-11-10 12:00:08

相关问答

资管计划与信托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资管计划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基金子公司)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2、管理内容和运用范围不同
资管产品只是一个投融资工具。信托除了可以是投融资工具之外,还在家族财富保全与传承、家族成员养老和教育、消费和娱乐、社会慈善和捐赠等众多领域具有运用价值。资管产品是资金的管理,信托产品除了资金管理之外,还可以对一些事物进行管理,尤其是在家族信托方面,事务管理比资金管理更重要。
3、优势不同
资管公司由公募基金、证券公司或者期货公司这些金融机构控股,股东实力也都不算弱,但注册资本多为几千万元,相对于信托来说还是弱了一些。
但是,资管的投资范围方面比信托有优势,范围限制较小,例如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目前只有少数几家信托公司可以开展股指期货业务,融资融券还未对信托开放,而券商资管就不存在限制或者限制相对较少。另外信托产品的杠杆限制也比资管要多。
当信托产品出现显性风险时,则主要有以下4种处置手段:
01信托计划延期
如果项目现金流出现问题,导致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信托计划兑付,出现暂时性的流动性风险,此时,延期可成为化解信托项目兑付危机的方式之一。
信托合同中通常会有关于延长信托项目期限的条款,大部分信托项目一般会约定6个月的处置期。如果产品到期了,融资方无法按期还款,通过延期可以给予融资人更多时间筹措资金,缓解暂时的流动性问题。在此期间,受托人往往会跟借款人协商分批归还信托产品本金和利息。
这种方法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呢?延期并不是不还,而是缓期还,而且延期期间借款人也是要支付利息的。延期适合出现短期流动性风险的项目,借款人暂时没钱还,可以预见一段时间内有回款或者其他途径找来资金还钱。
02提前终止
专业的信托公司 是对项目进行全周期风险监控的,一旦发现风险隐患,早预警早处置。一旦出现可能导致未来违约的风险点,或者是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相关条款的情况,在信托项目尚未到期的时候就终止信托项目,督促融资方提前还本付息。甚至有可能信托资金还没有完全花出去,就及时终止项目。
这种手段的好处在于抢占先机,防患未然,风险尚未完全暴露,及时避免可能的兑付危机。难度在于受托人能否及时预判发现风险,此外在融资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提前终止还要与融资方协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的提前终止都是因为出现了风险。事实上,融资方很可能因为有了其他资金来源,找到更低成本的资金,而选择提前归还信托本息。毕竟对投资人而言比较高的信托收益率,对融资方而言意味着更高的成本。
03寻找第三方资金接盘
信托计划到期寻找第三方资金接盘也是信托公司处置兑付发生风险的信托产品的一种常见方式。这在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更为明显。因为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建设周期较长,资金额度通常比较大,这种模式也比较正常。
除了再发行,还可能寻找新的第三方接手。这里的第三方既可能是同行业企业,也可以是专门处置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可能有人会问,出现风险了第三方为何愿意接盘?
这种方式主要是转让投资者的信托受益权,或者是受托人在做项目时通常有抵押物,或者是掌握融资方其他的优质资产,在市场上寻找对这些资产感兴趣的第三方,重组收购盘活这类资产,为借款人筹集资金,兑付信托项目的本息。
这种处置手段比较理想,不需要诉讼,风平浪静及时解决问题。但难点在于,信托公司要真实了解融资方的家底和还款来源,对融资方有把控能力,掌握充足的抵押物或者其他优质资产。
04司法手段处置资产
通常信托项目会要求融资方提供抵押物、进行股权质押,提供担保方等一种或多种措施,作为融资人万一还不上钱的兜底措施。
关于抵押权的实现,其方法有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
a.折价又称协议取得抵押物,是指抵押权人以确定的价格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以受偿其债权;
b.拍卖又称为竞卖, 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法把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人;
c.变卖是以一般买卖形式出售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抵押债务的一种方式。这三种抵押权的实现存在的前提是均须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同意。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直接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如果在信托产品的风控 措施设计中存在强制执行公证措施,则当债务人逾期不还款,抵押权人可以基于强制执行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再依法持强制执行证书向债务人所在 地或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质押权的实现方式与抵押权相同。
风控措施的意义,就在于项目一旦出现风险,靠抵押物、担保方、回购 协议等仍然可以基本保障投资者权益。实际上,在严格监管状况下,目前发行的信托产品抵押物覆盖率较高,最终保证足额兑付应该不成问题。
近两年海外信托需求开始兴起,是因为其多元化的功能逐渐被发现。除了投资理财 、代际传承、慈善等本土信托的通途,海外信托还具有以下四大优势:
1.更强的保密性。海外信托的保密性极强,大部分离岸司法辖区内信托根本不需要注册,很多海外信托外界根本不知道它的存在,即便是一些经典的海外信托案例 会将该信托的存在暴露在公众视野下,但非信托参与人很难了解海外信托的具体设立情况,信托财产和信托受益人都能得到更强的保密。
2.更灵活的税务规划。必须要强调的是,“通过信托可以避税”的说法是错误的,能否避税需要综合信托财产的类型、收益形态、税务人身份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即便是海外信托也是如此。但是,海外信托设立地点选择更具灵活性,能够充分利用各个国家不同的税收制度,通过税务规划,实现信托财产及收益少交、免交税费或者税务递延。
3.更彻底的资产隔离。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是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但是只有全权信托的信托财产才是完全独立的。所谓全权信托就是完全由受托人决定信托财产的运作,并不是所有的海外信托都是全权信托,比如美国信托分为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销信托,只有不可撤销信托才是全权信托。而在我国的信托法下,根本没有全权信托概念,不止有些信托约定受托人和委托人共同管理,而且我国信托天生具有可撤销属性,即便是现在已经有不可撤销信托,也只是限制了委托人的撤销权,并没有限制其他人撤销权。我国《信托法》规定,如果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4.规避外汇管制。一方面全球经济下行下,为了分散风险;另一方面发掘海外市场的投资机会,比如到泰国、越南等国炒房,我国高净值人群的海外投资需求增加。但是除有留学等特殊合理需求并提供有效证明外,个人一年只能兑换5万美元 或等价外汇,这些外汇远无法满足海外投资者的需求。因而很多投资者另辟他径,比如购买劳力士手表等奢侈品再退货换汇、借用他人外汇额度等。但我国这两年外汇管制趋严,对买卖外汇、虚构支付结算、公转私套现、支票套现等行为严格管控,稍有不慎就会触犯刑法。而海外信托受离岸司法辖区监管,可以通过在外汇管制宽松地区设立海外信托配置海外资产,规避外汇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