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银行个贷业务员,如何营销楼盘按揭贷款

黄登通 2019-12-21 18: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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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银行而言,个人与银行是借贷关系发生的主体,开发商只是业务推荐的中介作用和业务流程中的担保作用,借贷关系发生后,个人与开发商的纠纷不影响借贷关系;2、对房地产商而言,个人与房地产商是合同主体关系,银行只是帮助个人购房的第三方,个人与银行发生借贷纠纷不影响购房合同的覆行;3、对个人而言,产生了两笔合同,《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个人分别与银行、与房地产商都是合同关系。
龙庄伟2019-12-21 19: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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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是根据业务量来的,也分正式员工和派遣员工,正式员工底薪起步会高一些,不过真正来说还是看业务量:例如我们这边,是按照贷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来提成,也就是100万提成1000块,做得多,提成就多。做10笔100万的就是1万块。当然,有些银行根据自己发展的需要,提成会适当高一些或者少一些,这里的某家银行在全力发展个人业务的时候费用曾经达到过千分之六,后来业务做开了降低到万分之六的都有。另外存款费用也是很重要的一笔。希望有帮到你。
    龚希学2019-12-21 19:57:24
  • 在银行审批后的第二个月开始还款。可直接通过手机银行查询贷款信息。但如果是购买的期房,时间就比较难以确定。按照的是有关的规定,开发商的取得的预售证后,才是可以的是办理按揭贷款的。多层的住宅的封顶才是可以的申办预售证的,高层的建筑的是达到三分之二也的是可以的是申办预售证的。扩展资料:房贷提前还款注意事项:1、不要忘了退保贷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后,原个人住房贷款房屋保险合同也提前终止,按有关规定,贷款人可以携带保险单正本和提前还清贷款证明,到保险公司按月退还提前交的保费。提前还清贷款所退还保险费,是已交保险费在提前归还时的现值,减去提前归还前占用保险费在提前归还时的现值。2、组合贷款不必先还公积金贷款对于公积金贷款而言,是不是一定要先将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才能申请提前还商业贷款?业内人士表示,只有公积金账户里的钱才是必须先用来清偿公积金贷款的。如果是其它自有资金,完全可以根据个人的喜好和需求,来决定是先用来还商业贷款还是先用于冲抵公积金贷款。3、办理抵押注销银行人士指出,由于许多贷款人对抵押权比较淡漠,提前还款后往往忘记了去产权部门办理抵押注销,这样贷款虽然还清了,但房屋仍在产权部门备案,会为日后的房屋交易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贷款人办理注销时需要在银行申领退还的抵押权证明书,去房屋抵押产权部门领申请注销登记表。按揭买房。
    连伯才2019-12-21 19:13:33
  • 一、开发商不具备按揭合作主体资格,或者未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未有任何承诺,不承担任何义务,与某些不法之徒相互勾结,以虚假销售方式套取银行按揭贷款;二、以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名义套取企业生产经营用途的贷款;三、以个人住房贷款方式参与不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银行债权置换或企业重组;四、银行信贷人员与企业串谋,所定售的房价水分大,向虚拟借款人或不具备真实购房行为的借款人发放高成数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五、所有借款人均为虚假购房,有些身份和住址不明,有些为外来民工,或由开发商一手包办,或由包工头一手包办;六、开发商与购房人串通规避零首付的政策限制,将实际售房价提高一定比例后规定在售房合同中,再向购房人出具收到首付款的收据。双方按照售房合同规定的虚假售价,依银行要求的按揭成数办理贷款手续。采取这种假按揭的方式,购房人事实上未向开发商支付一分钱的首付款,而银行却要向购房人提供售房总价100%的借款。扩展资料造成危害:1、假按揭将影响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决策。假按揭所产生成交量放大、房产投资增多、房产信贷大幅增加、房地产市场虚假繁荣等表象都会影响决策层对房地产市场的判断,从而影响政府在出台相关政策时出现偏差或变得没有针对性。2、假按揭将滋生职务侵占、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因假按揭能给开发商、房产销售者、银行信贷经办人带来直接的利益,故假按揭将滋生职务侵占、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3、假按揭将导致企业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假按揭一旦被揭露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声誉会受到沉重的打击,其美誉度将会受到严重影响,并将对其后期的经营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4、假按揭较为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并将诱导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采用虚构贷款理由、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占为己有的行为。假按揭。
    贾鹤鸣2019-12-21 18:56:27
  • 多家银行共同准入楼盘,每个银行可合作的一手房贷款总套数都是一样的,通常由开发商选取几家放款速度快的银行供购房者选择,如果作为开发商想主动分配贷款额度那就向政策利好的一方倾斜,比如部分银行会按照贷款笔数、金额等给予开发商一定比例的返佣。
    赵骏凯2019-12-21 18:40:10

相关问答

从理论上说,不管贷款有没有下来,既然已经是过户到你名下了,你当然可以住到这房子里去。不过可能因为你钱还没付清,所以原来的房东还并没有搬出这个房子,那么,这样的话,你只有和原房东去商量,看是否可以在银行贷款没下来这段时间,就让你住进去,如果前房东同意,那么完全没问题啊,直接可以入住了。二手房贷款:二手房贷款是指购房人以在住房二级市场上交易的楼宇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再由购房人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的贷款业务。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二手房贷款的八大注意事项:1、评估价与最高贷款额;2、竣工年代与贷款年限;3、贷款成数和利率;4、还款方式的选择;5、贷款银行的选择;6、收入证明与还款能力;7、借款人自身相关情况;8、申请贷款到放贷周期。适用对象18-60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稳定的职业与收入,具备还款能力,信用记录良好;自筹购房款不低于房屋购买价格的20%。贷款额度贷款金额不高于房产实际交易价格与银行认可评估价格孰低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当地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和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综合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且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65年。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基础上,按比例进行浮动。具体浮动比例由当地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和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综合确定。扩展资料:二手房贷款:二手房贷款是指购房人以在住房二级市场上交易的楼宇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再由购房人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的贷款业务。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二手房贷款的八大注意事项:1、评估价与最高贷款额;2、竣工年代与贷款年限;3、贷款成数和利率;4、还款方式的选择;5、贷款银行的选择;6、收入证明与还款能力;7、借款人自身相关情况;8、申请贷款到放贷周期。二手房贷款。
确定贷款条件的依据是:企业单位设置的合法性、经营的独立性、自有资本的足够性、经营的盈利性及贷款的安全性。因此,凡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贷款办理条件: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65周岁的中国公民;2、有正当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4、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规定,且可提供相关证明;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扩展资料:商定的原则:一、合法、自愿和诚买信用原则合法的原则是指贷款条件的协商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自愿的原则要求担保公司和协作银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要出于自己本身的愿望,不能在存在非经济强制的环境下签订。在我国,商定贷款条件时,特别要注意排除政府部门行政干涉的影响。诚实信用原则说明,一旦贷款条件协商完成后,各方都要守信尽力履行自己的义务,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完成。二、平等和公平的原则平等和公平原则意味着双方是对等的经济主体,在协商具体条件时,其中一方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为自己谋求不对等的利益。贷款条件商定双方遵守这一原则,在现阶段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担保公司规模较小,较之银行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开展担保业务的过程中,银行获得收益却几乎不承担什么风险。这不符合收益和风险对等的原则,不利于双方长远稳定关系的发展。贷款条件。
影响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业务范围窄,品种单一。大多集中在购买个人商品房按揭和单位集资房、房改房按揭方面,对未签约商品房、个人自建房、装修房、“二手楼”转让等按揭没有办理或很少办理,而此部分的市场份额和潜力很大,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2、贷款环节多,手续繁琐。3、传统观念的束缚。向银行借款,就意味着负债。就我国人民的传统生活方式和相应的观念说,“无债一身轻”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观念仍占主导地位,根深蒂固,靠向银行借款来维持和提高生活水平的做法难以接受,因此,许多人不愿涉及个人住房贷款这种负债消费方式。1商品房价居高不下,贷款额度相对过小,使居民个人无法实现通过获取住房贷款而实现购买自有住房的愿望。2贷款偿还期过短。虽然规定最长偿还期限为30年,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要求居民偿还的期限远远小于30年,一般在10年以内。贷款偿还期越短,借款人的偿债压力就越大,这使得广大民民对个人住房贷款“可望而不可及”。3贷款偿还方式单一,不能满足不同经济条件,不同偿还意愿的居民的需要,限制了住房贷款业务拓展。如:购房欲望很强的年轻居民,收入水平最低,但其未来收入呈递增之势,对他们来说采取递增还方式比较合适;而对中年居民来说,则比较适宜采取递减的偿还方式。而目前采取的单一的等额偿还方式就将很多潜在的借款人排斥在这一业务之外了。此外,繁琐的手续,高额的费用,也使得居民对住房贷款退避三舍。4、从商业银行的角度分析,影响影响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的因素商业银行不愿向居民发放住房贷款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此项业务风险大,而收益相对较小,具体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1)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要冒信用风险,而且风险较大。2)抵押物的估价、处分难。由于目前房地产市场极不成熟,银行对楼市进行准确的预测相当困难,使银行取得的抵押房产的实际价值可能大大低于抵押贷款本息,造成抵押贷款的损失。同时处分抵押物难。从法律角度来说,抵押贷款到期未还,银行就有对抵押物行使处分权。但在实际工作中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由于大部分地区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还处于初建时期,房地产进行市场交易的为数极少。在现行市场体系不完备的条件下,抵押贷款逾期的越多,需要处分的土地、房屋也就越多,而实际操作起来也就越难办。同时由于抵押登记制度的不健全,使银行相当一部分的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抵押权利没能登记,不能受到法律保护,这就影响到抵押贷款的有效性,直接威胁抵押贷款的安全。3)贷款利率过低,使银行缺乏积极发展住房贷款业务的动力。现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虽较以前有所提高,但仍低于各种中长期非住房贷款利率,也低于其他资产投资收益率,这虽然对借款人有利,却损害了贷款人的利益,所以银行就不可能象发展其它资产业务那样尽力发展住房贷款业务。4)贷款结构错位。长期以来,我国房地产信贷业务中一直是重生产性住房信贷,轻消费性住房贷,造成贷款结构错位,这不仅使个人住房消费贷款规模无法适应住房市场发展的要求,而且造成大量房屋空置难以及时销售,使本来不足的资金被占压,不能灵活周转,进一步限制了房地产信贷业务发展,特别是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希望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