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承认高利贷这种债务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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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作出过相关的规定: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但是在当前中国究竟利息定为多少才是高利贷,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观点,综合起来,目前是存在三种观点:
1、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即构成高利贷。有的学者认为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否则即构成高利贷;
2、高利贷应有一个法定界限,但这个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上限的,即构成高利贷;
3、第三种观点即使法学上经常出现的所谓“折中论”,在此姑且就先不写了。那么总和上面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法学观点综合来看的话,个人比较赞同第一种,即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都是依照本解释的规定审理案件,当约定的利息已经高于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后,法官会主动要求债权人将利息降低。很难说高利贷是否违法,不过利息畸高的话,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但是明确的是高利贷在司法实践中不得予以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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