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加入A合伙企业需要一笔资金,于2019年3月5日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以书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

黄盎都 2019-12-21 18: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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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你的陈述,第一,双方约定的时间没有错误,合同中没有约定担保的方式,认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担保的期限范围内,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搜集证据证明双方变更了主合同。
樊成飞2019-12-21 18: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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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因为抵押担保在先。根据物权法规定,丙方要想买卖合同有效,必须首先解除抵押权。至于丁公司担保银行债权不能视为抵押解除。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保证期间为从2019年10月1日起开始计算6个月。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龚富贵2019-12-21 18: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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