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定约定甲以现金5万人民币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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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银行可以要求四个人履行债务。依据合伙企业法,甲对退伙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丁对入伙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②乙经营和合伙企业相同业务,属于违反合伙企业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合伙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在收集相关证据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③质押无效。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乙没有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进行份额质押属无效行为,但借款合同有效。
赵风雷2019-12-21 18: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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