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员,因为不良贷款受处分,还能考公务员吗

连保法 2019-12-21 18: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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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这个不是政治问题,不会影响考公务员,而且这种处分一般是工作处分,不会计入个人档案的。
齐文英2019-12-21 18: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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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个人无抵押:1、所需证件:身份证、银行卡流水、征信报告、其他财力证明、居住地水电费发票任意一样2、选择银行:渣打、华夏、建行、平安等银行利息相对较低,如果是国企、500强等,建议去建行或华夏。渣打、华夏都要求工资打卡发放,需打印出工资卡半年的流水,利息在每月0.75至1之间,如果你的征信不是很好,可能利息或增加。3、贷款步骤:带好资料前往银行,寻全文。
    米增强2019-12-21 19:39:09
  • 公务员贷款确实是比较有优势,因为这个职业的稳定性非常强,流动性小,所以这类人群风险比较小。但是也没办法做到零利息,毕竟贷款机构的钱也是需要成本的,银行的产品种类太多就不在这讨论了,到营业网点去才能获得它们最新的准确资讯。那么,如果由于一些原因比如负债太高、信用状况不是特别良好而被银行拒绝了怎么办呢,这时就可以考虑一下宜信了,门槛低,不看负债、征信状况不要超过90天就没有问题,最高额度是50万,月综合费率是0.78%~1.47%。
    赵高印2019-12-21 19:14:49
  • 银行信贷员主要负责调查贷款公司和贷款个人的实力和潜力,向其提供贷款方面的政策咨询,需具备出色的判断力和敏锐的观察力,良好的倾听、亲和力和沟通能力。不过说白了就是银行的业务员,比较辛苦。既然想考公务员就要开始备考,目前时间充裕就不要换工作了,拿更多时间看看书、做做题,公务员考试涉及面较广,没有其它考试所谓的知识点,如果有时间,参照考试大纲和习题,系统的坚持每天练习,掌握各个类型题目的答题方法是最重要的还有就是注意时间行政能力测试题量较大,要充分安排好答题时间,平时练习的时候给自己规定时间答题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齐晓周2019-12-21 18: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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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1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中国邮电集团: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9〕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1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现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九年三月十一日附件: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9〕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论坛、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第四条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第八条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第九条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第十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第十一条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第十二条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第十三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高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第十四条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9〕133号同时废止。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