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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的禁止性业务为确保人民银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实现,《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人民银行不得进行的业务。主要包括:1)不得向商业银行发放超过1年期的贷款;2)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4)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5)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龙川凤2019-12-21 18: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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