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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可以二次抵押的。但是二次贷款的条件是很苛刻的。条件要求如下:1、用于办理二次抵押的房屋必须是现房;2、该房产抵押登记已办理完毕,且办理银行是房屋的抵押权人;3、房屋已办理保险,且保险单正本由银行执管;4、该房产具有可二次抵押额度房屋贷款的余额小于现在房价的七成;5、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收入稳定信用良好;6、该房产应为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的优质住房和商业用房。尽管办理二次抵押贷款有效地提高了贷款额度,但是要注意的是,房屋二次抵押贷款要在有一定可贷空间的情况下操作进行。也就是说,如果第一次贷款已经接近房屋评估价值70%的额度了,那么不妨考虑申请信用贷款。如果第一次贷款额度仅达到了抵押房评估价值的30%,选择二次抵押贷款,无疑可以大幅提高贷款额度。
齐昌玉2019-12-21 19: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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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银行贷款需要的手续比较多,您需要准备很多个人资料,如: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房产证、银行卡流水、社保公积金证明等,并且银行审核周期较长。如果您有急用钱的需求,建议您一定要选择靠谱的大品牌正规渠道,有钱花是度小满金融旗下的信贷品牌,为用户带来方便、快捷、安心的互联网信贷服务,最高可借额度20万。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龚尚福2019-12-21 19: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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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做抵押贷款。可以到当地的任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等都会受理。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名单公布。
齐春燕2019-12-21 19: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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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所有银行都具有抵押贷款业务,只需符合条件即可进行申请办理。银行抵押贷款类型一、个人住房贷款1、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银行信贷资金所发放的自营贷款,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产权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所发放的委托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城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凡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同时还可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借款人以所购本市城镇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可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融资方以不动产抵押作为信托贷款的担保方式,利率加费用一般年18%左右5、车辆抵押汽车抵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车或自购车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汽车消费贷款公司取得的贷款,以汽车作为抵押物的贷款的用途,主要为汽车消费6、房产抵押房产抵押贷款是借款人以已购商品住房抵押,贷款银行为借款人提供一揽子资金服务,满足其购买住房、车位、大额耐用消费品、汽车和住房装修等多种需求的人民币贷款扩展资料:一、抵押贷款必备材料1、信贷业务申请书2、借款人和抵押人当今一期的财务报表3、借款人和抵押人董事会决议4、抵押人出具的信贷担保承诺书5、抵押物权属证明及保险凭证6、银行认可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7、用款计划及还款来源说明8、与借款用途有关的业务合同二、抵押贷款条件1、有合法的身份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3、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4、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5、已购且办理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原住房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6、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住房抵押贷款—抵押贷款。
赵风蕊2019-12-21 18: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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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填那些必填的,保证最基本的身份证号,手机号,还有住址,收入等项目填写正确就可以了。个人住房转按揭贷款是指:5、收入证明或能证明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的相关文件,如纳税证明、租约、股票、债券、存单等;6、贷款人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该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报告;7、相关借款用途证明资料收费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执策的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温馨提醒1、港、澳地区的借款人须提供具有在中国大陆办理公证业务资格的当地律师楼出具的有关借款人身份、职业、收入、地址等方面的证明函件。2、一手楼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最高贷款成数8成,最长按揭期限30年;一手楼商用房最高按揭成数6成,最长按揭期限10年,且必须为现房;二手楼按揭最高成数6成,最长按揭期限10年。3、委托他人办理按揭业务的需要出具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办理按揭贷款公证书。4、借款人的年龄与借款年限相加,不超过60。5、申请按揭贷款过程中,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公证费、抵押登记费、印花税、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赵顺邦2019-12-21 18:40:59
相关问答
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在产权制度方面采取多样化方针,各地区根据自身发展水平以及信用社自身状况来选择不同的产权模式: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实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具备商业银行模式改造条件的信用社可以选择合作银行模式在人口相对比较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对其他还达不到条件的地区,可继续实行原先的体制,同时通过降格、合并等手段,对高风险信用社进行兼并和重组,并对严重资不抵债、机构设置在城区或城郊、支农服务较少的信用社,可考虑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这样,我国农村信用社出现了三种新型的基本发展模式:农村信用社制度框架内重组模式、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模式和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各地都有不同选择。但在管理模式上,除北京、天津、上海外,各地基本上都选择组建了省级联社。当前问题:首先,当前的农村信用社在产权制度方面是一种混合产权模式,出资方主要是各级政府,监管方面还是以政府指导为主,产权没有明确的界定,信用社的性质还存有“官办”金融机构的迹象。其次,在管理模式上,各省级地方政府都无一例外的选择了易于行政管理的联社模式,这造成了信用社不是对股东和社员负责,而是对上一级的联社负责,同时也伤害了农民参股入社的积极性。最后,在股权设置方面,农村信用社的“非农”问题日益突出,出现了排挤小股民和农民股民的现象,改变了信用社“支农惠农”的核心目标。1资产情况。2000年以后,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规模开始迅速加大,但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并没有完全达到国家8%的标准要求。从2004年以来,农村信用社再次出现增资扩股高峰,资本充足率有明显提高趋势,可以预见资本不足的问题不久将会得到解决。不良贷款近年来也有所好转,但由于大多数是属于历史积累,在短期内很难收回,这就使得各个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甚至有的地方超过了50%,成为信用社经营困难的主要原因。2负债情况。从信用社的负债总体来看,农民仍然是最主要的储蓄者,其存款额大约占到信用社总存款的70%。从存款流动性和结构来看,信用社保持较高的流动性水平,但流动性较高的同时也削弱了信用社的盈利能力,尤其是上存制度限制占用了大量资金限制了放贷规模。3盈利情况。农村信用社从农业银行脱离出来后,一方面被转嫁了许多沉重历史包袱,制约了其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行业竞争加大,挤压了信用社的盈利空间,而其服务“三农”的宗旨使得社盈利水平长期处于低位。11996年中国农村信用社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后,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决定》要求,建立了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的核心治理制度。理事会负责日常事务的决策并向信用社经营层提出经营目标和战略方针;监事会负责对经营层的监督管理。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和监事会的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对代表大会负责。三会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农村信用社体系上自上而下分为四个层级,分别是国家级、省级、县级、乡镇级,该体系的采用自下而上的所有权控股方式。2当前问题。首先,农村信用社“三会”制度形同虚设。社员代表大会没有成为真正的最高权力机构,自身受到信用社的控制和操纵。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制度还没有建立,理事会受到上级的控制,监事会流于形式,无法发挥有效的内部监管,信用社的经营活动更多依靠行政命令的方式开展。其次,省级联社控制制度与法人产权治理机制相互矛盾。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三权分立模式,解决了农村信用社、信用社股东和政府之间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配问题。但改革中将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省级政府,造成了各省都毫无例外的建立了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这为地方政府控制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地方金融提供了机遇,制约了不同产权主体共同参与决策的权力。最后,管理水平有限,管理效率不高。农村信用社职工的文化水平不高,在放贷时不能准确有效的向农户传达信贷信息,同时存在机构冗余、人员庞杂的现象,行政成本高而经营效率低下。1建国之初,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供销社共同监管,监管的内容多是对一些基本的规章制度的规范。80年代后,农村信用社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由中国农业银行负责监管,监管手段多是强制性的行政式命令。1996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信用社开始逐步脱离农业银行的附属地位。22003年6月,国务院出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确定了监管的总体原则。2004年银监会经国务院审批下发的《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权责分工的通知》经一步将监管体制中各级政府、省级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的权责明确。3当前问题。首先,没有有效的执行对省级联社的监管工作。随着国家将农村信用社的权力逐步下放给省级政府,省级联社的特殊地位就必须要有更高层的国家机构严格管理,这方面银监会监管不完善,管理基本还是流于形式。而是否应当建立专门的全国性信用社监管机构还需讨论。其次,信用社与监管部门关系不畅,没有建立适当的沟通机制。当前信用社还处于改革发展初期,很多业务还不规范,因此对监管机构存有戒心。而监管者也没有主动建立与各级信用社的有效沟通机制。最后,监管体系中忽略“三会”制度。三会”中的内部监事会形同虚设,没有与外部的监管部门内外呼应,而是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信用社管理层的附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