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被拒你知道都有哪些原因吗?

黄灵欣 2019-12-21 18: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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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贷款被拒原因一: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1、信用卡逾期还款留不良记录2、个人信用报告被查询次数过多3、手机、煤气、水电等长时间欠费4、严重交通失信

买房贷款被拒原因二:贷款资料不完整

若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不完整,也会被银行拒贷,若是这种情况,借款人可以补齐贷款资料,重新提出申请。

买房贷款被拒原因三:还款能力低

说到还款能力,除了个人信用记录以外,银行还会着重审核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若负债过大,或收入、工作不稳定,都将影响房贷的审批。

买房贷款被拒原因四:个人贷款违约

假如申请贷款时存在未还贷款本息或担保人正在代还情况,单笔贷款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所以,想申请银行房贷的客户,在贷款前一定要做好准备,以防贷款申请被拒。

龚巍巍2019-12-21 18: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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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一、个人征信不良

    二、个人经济能力不足

    三、工作不稳定

    樊拖迎2019-12-21 19:38:26
  • 1、贷款人年龄太大或太小
    2、有经济纠纷在身的
    3、房龄所剩贷款年限太少
    4、网购房屋是小产权房
    米培燕2019-12-21 19:13:57
  • 买房贷款被拒原因:负债过高。

    如信用卡每月还款额超过月收入50%,或已经存在的车贷房贷还款额超过月收入50%等。都会被银行视为负债过高,针对这种情况银行也有可能会拒绝批贷。

    房龄过高。

    各家银行对二手房房龄要求最短年限为15年,最长为30年,普遍要求为20年,另有银行要求25年或者无明确要求。但是贷款买房时银行会因为房龄过高拒绝批贷。所以买房时一定要问清楚楼龄,对于高楼龄中意的房子一定打听清楚能否贷款再签订购房合同。

    赵风臣2019-12-21 18:40:43

相关问答

买房难,贷款更难!究竟因为什么原因会被拒绝贷款?赶快自查!千万别中招了!申请贷款条件:1.贷款规定,申请人年龄在18-65周岁,如果借款人年龄有五六十岁了,这时候申请贷款的时候就可能被拒绝。2.房龄越短,越容易获得贷款,申请的贷款额度也会比较高;房龄越大,在申请贷款的时候越容易被拒绝。3.银行在进行贷款审批的时候,会比较关注借款人所从事的行业,一般像公务员、教师或医生等行业的人评分会比较高,就容易获得贷款4.正常缴纳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5.有良好的信用。那么,哪些情况可能会产生不良征信记录呢?a、信用卡连续三次或两年内累计六次逾期还款。b、房贷月供累计2至3个月逾期或不还款。c、车贷月供累计2至3个月逾期或不还款。d、贷款利率上调,仍按原金额支付“月供”,产生欠息逾期。e、睡眠信用卡,激活后不使用也会产生年费,若不缴纳就会产生负面的信用记录。f、信用卡透支消费、按揭贷款没有及时按期还款。g、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时,第三方没有按时偿还贷款。h、欠账等经济纠纷也会影响信用记录。i、水、电、燃气费不按时交款。j、个人信用卡出现套现的行为。k、助学贷款拖欠不还款。l、手机扣费与银行卡扣费挂钩,在手机停用后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因欠月租费而形成逾期。m、被别人冒用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产生信用卡欠费记录。点击领取看房红包,百元现金直接领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贷款买房这些潜规则你都知道吗?揭秘房贷中的猫腻。不同楼盘利率差别化贷款买房利率打几折,不仅要看您买的是第几套房,还要看您是买的哪个开发商的房子。一国有银行房贷经理曝房贷利率定价“潜规则”:同是贷款买第一套房,选择不同楼盘,利率也可能相差15%。银行“嫌弃”组合贷款我们都知道,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若是额度不够可以考虑组合贷款,但是银行对这组合贷款却不那么待见,多数银行都不愿意接受组合贷款。这是为啥呢?银行这样做其实是有原因的,办理组合贷款涉及到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两个机构,办理起来程序复杂,加上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周期比较长,银行要长时间耗费时间、人力、物力来应对组合贷款,但是组合贷款本身能带给银行的利润有限,银行不能因为这一单交易耽误了其他更能带来收益的交易。看来银行这个小秘密虽然有点不尽人情,但是也在情理之中,毕竟银行也要吃饭嘛。但是再从风险的角度看,比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对接的A银行发放贷款,借款人需要将房屋抵押给A银行,如果购房者同时向另外一家B银行申请商业贷款,那么已经抵押给A银行的房子是不能再次抵押给B银行的,无法获得抵押权的B银行为了避免风险,只能拒绝组合贷款。房贷提前还款要交“罚金”正值年初,不少购房者考虑提前还款,不过一般银行会要求申请提前还款的购房者缴纳一定比例的“罚金”,也就是违约金。提前还款之所以要交违约金,原因很简单,因为申请房贷的头一年是利息最多的时候,银行为了这笔贷款投入了人力物力,能捞回本的正是这头一年,所以银行想要设法制止借款人在此期限提前还贷,从而尽可能多地收取利息。要是购房者坚持提前还款,银行只能另想办法“回本”顺便赚钱。价高者得然而,即便银行承诺了按照约定予以折扣利率放贷,很多贷款人仍然在“无期限”等待。在贷款额度变稀缺时,若仍按原有优惠折扣发放则利润空间大幅压缩,银行只能选择上浮利率。同时,在贷款发放时,有限的额度往往优先保证贷款利率高的项目,也就是价高者得,其他的只能排队等待。全面及时的楼盘信息,点击查看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一、外部环境因素。一是金融机构的“惜贷、恐贷、拒贷”现象仍然存在,致使中小企业缺乏资金支持,融资困难,依然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二是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不健全。金融、财政部门等方面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小,社会化教育培训、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技术开发和法律援助等方面中介机构支持少之甚少,社会化服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健全起来。三是企业间协作配套关系不协调。大、中、小企业间的组织联系相当松散,大企业搞“大而全”,而中小企业又搞“小而全”,不能相互协调,无法形成小企业的零部件和中间产品与大企业产品配套,而大企业在发展中常常只顾及自身,不能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大、中、小企业一般未能形成相互协调、和谐共享的配套生产。二、内部环境因素自身因素。一是中小企业从业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不高,家族式模式突显,管理落后。二是中小企业总体规模较小,技术创新能力不足,品牌意识淡薄,粗加工产品多、深加工产品少,缺乏名优产品。三是盲目投资,一哄而上,看到别人挣钱,不管自己是否适合,更不管产品的市场饱和度一拥而上,没有自己的发展优势,最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倒闭破产。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一、关于转让合同效力问题1、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向非金融机构转让不良资产,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问题。有观点认为,该转让合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但反对观点认为,通过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方式转让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常见处置方式。这种方式可以动员社会资源参与不良资产处置,为国家政策所允许,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买受人购买的是不良资产,故其转让价格与原来的价格有较大差距属正常商业行为,是风险投资,不能因买受人因此盈利就认为国有资产流失。不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2、关于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商业银行将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到期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理由是:第一,由贷款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否则,极有可能导致我国金融秩序的紊乱;第二,目前,我国法律仍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如果认可商业银行将其债权随意转让给非金融企业,就可能出现企业以此为合法形式掩盖相互借贷的非法目的;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文件对此有禁止性规定;第四,作为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未经许可、未履行拍卖程序的情况下,将银行债权转让他人,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二种观点认为,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理由是:第一,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禁止性规定;第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禁止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第三,受让方受让的债权为一般债权,其行使权利行为并不属于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第四,商业银行将其债权等值转让给受让方,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不会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二、关于债务人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社会转让不良资产时,应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这样处理既可以挽救企业濒于破产,促进社会稳定,又可以有效防止恶意串通侵吞国有资产,有利于案件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给原债务人优先购买权。原因在于:法律并未规定该种优先权形式,若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无异于鼓励其恶意逃债。三、关于受让主体是否享有相关实体和诉讼权利问题有观点认为,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因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情况下,受让方能否要求变更诉讼及执行主体问题,并无明文规定。司法实务中,应明确受让方可否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变更诉讼及执行主体,债权转让公告是否具有通知效力等问题。四、关于转让程序问题由于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的转让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亟须相关立法及行政法规对该债权的转让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如明确定价标准、评估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