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和公寓有什么区别?

龚太平 2019-12-21 18: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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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和住宅有哪些区别

1、产权年限不同要说住宅和公寓有啥区别,最明显的就是产权年限了;虽然房屋的使用没有限制,可是土地产权的使用是有年限的。通常,土地使用年限会分为40年、50年和70年,其中,商业用地为40年,工业用地为50年,住宅用地为70年。

2、水电收费标准不同另外,除了在产权方面公寓和住宅有区别,水电收费方面也是不同的。住宅属于民用住房,水电费按照民用水电的标准来收取;而公寓属于商用住房,水电费都是按照商业用水、用电的标准来收取的。长远看来,住宅的水电费支出至少会比公寓的水电支出省下一半都不止。

3、居住舒适度不同居住的舒适度也是住宅和公寓的区别,一般住宅为两梯三户或者四户,人员较少,不会对出行造成困扰,私密也比较好。而公寓通常为两梯十户,甚至更多,人员不仅多且杂乱,安全性和私密性都无法得到很好地保障。

4、采光条件不同据悉,住宅和公寓在采光条件方面也是有差异的,有些公寓的卫生间和厨房都没有窗户,而且阳台也是内阳台,采光条件并不是很好。而根据《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住宅必须满足日照、采光等相关条件,因此现今的住宅大多都是明厨明卫,采光条件自然要比公寓好很多。

5、落户规定不同落户规定方面住宅和公寓也是有区别的,公寓是在商业用地上建起来的项目,是商业性质,因而不能落户。如果是住宅的话,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要求,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购房者是可以办理落户手续的。

6、贷款利率和首付不同一说住宅和公寓有啥区别,很多人都会想到贷款利率的区别,因为这在购买房子的时候就会遇到的。打算贷款购买公寓,则需要按照商业住房的规定办理,首付比例一般为50%,贷款利率相对也会高一些。若是贷款购买住宅,首付比例通常为20%,但根据地区的差异,首付比例也会有所不同。公寓和住宅买哪个好不同需求的购房者适合的房子不同,所以买公寓好还是住宅好不能一概而论,公寓的客户群基本上都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这类人对住处的要求比较高,有鉴赏能力,很清楚什么样的房子好。从功能上来讲,一般公寓要在保证基本居住功能的基础上,更讲究舒适性,功能的完备性、服务和结构的合理性。

齐晓宁2019-12-21 19: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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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公寓是商业地产投资中最为广泛的一种地产形式。公寓式住宅最早是舶来品,相对于独院独户的别墅,更为经济实用。

    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公寓根据其用途分为普通住宅公寓、商住两用公寓、酒店式公寓三种形式。根据公寓的结构和型态,将其区分为小型公寓、花园公寓和高层公寓。

    符胜斌2019-12-21 19:14:11
  • 公寓和住宅的区别一使用年限的不同:公寓和住宅规定的使用年限不同,一般而言,住宅年限是70年,公寓是50年。但公寓也有70年使用年限的。

    公寓和住宅的区别二费用的不同:公寓和住宅的费用不同,有的公寓是商业用途,这些公寓的水电费用属于商业用水电费用,要比纯住宅昂贵。但有的公寓还是民用水电费用,这要看开发商的楼盘是如何立项,而且还需要看当地的政策法规或者通知,根据城市地域不同相关政策也可能略有不同。

    公寓和住宅的区别三物业管理的不同:经营性公寓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外檐按公建标准控制建筑外部不得设置阳台,规划间距按公建标准执行,物业管理用房等相应配套服务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在公寓内部安排。

    公寓和住宅的区别四建筑设计的不同:经营性公寓按照公建设计标准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执行非住宅技术规范,居住型公寓的空调室外机不得外露,混合型公寓须设置户式空调。

    辛培成2019-12-21 18:57:10
  • 一、产权年限

    公寓:40年/50年产权。

    住宅:70年产权。

    二、生活成本

    公寓:商业用电用水费用高、停车费和物管费高、不通燃气。

    住宅:民用水电成本低、停车费和物管费低。

    生活成本的问题见仁见智,取决于购房者的购房目的和个人生活需求。

    三、建筑标准

    公寓:日照时间段、采光差、多为一个朝向,不通气。

    住宅:日照时间长、采光好、多个朝向、通气。

    黄皖疆2019-12-21 18:41:01

相关问答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合同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同诈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6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合同诈骗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6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的通知》2019年12月31日合同诈骗案件一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要从客观行为推定主观目的,即从事实、行为、手段、情形、后果等方面,全面收集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对仅有履约态度,没有履约行为的,或虽采取了欺骗的手段,但有真实履约行为的情形,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考察签订、履行合同的全部客观行为,并结合行为人对主观故意的供述,慎重处理。要注重基础事实真实。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必须是有证据予以证明的客观事实,且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和待证事实之间应当有紧密的常态联系。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经济纠纷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要依次考察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和担保真伪,履行合同中有无实际履约行为、对财物的处置情况、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违约后的表现等方面综合判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行为人不能提出合理辩解,一般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以欺骗手段取得财物,用于非法经营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财物不能返还的;2.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3.隐匿、销毁账目,以逃避返还资金的;4.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而骗取他人资金不返还的;5.隐瞒合同标的已出卖或抵押的事实,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收取货款不返还的;6.采用“借新债还旧债”方式循环骗取他人资金,导致资金不能归还的;7.收到对方款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于挥霍,高利贷等非法投资活动,导致资金不能归还的;8.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变卖货物,导致不能归还货款的;9.其他非法占有款物,不能返还的行为。二关于数额标准个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一般应以行为人实际未还的数额来认定。对行为人骗取实物后变现的,犯罪数额以被骗物品实际鉴定价值来认定;如果变现后取得的数额高于鉴定价值的,以实际取得的数额认定。对于多次行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被害人的实际损失额或行为人多次行骗的总额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为实施犯罪所支付的好处费、车旅费等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三关于刑民交叉案件对于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合同诈骗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合同诈骗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于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合同诈骗刑事案件,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其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而《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明定了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那么备案与预告登记有何区别呢:首先,备案只适用于商品房,仅指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预告登记适用于所有的不动产,按《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的规定,主要包括四种类型:一是预购商品房买卖,二是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是现房所有权的转让,四是现房所有权设定抵押。在实务中主要是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较多,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形基乎不存在,因为在房屋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再行转让和设定抵押已无什么障碍,当事人之间已无设定预告登记的必要。其次,现行法上对备案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学界对备案性质认识不一,因此,也导致了实践操作当中的混乱。如备案是否具有可诉性?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在实行楼盘表控制房源之前,对同一个房子,如果前面已经存在一个所有权了,后又对该房子进行了备案,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标的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因此注销后一个备案,没什么问题。但如果该房子备案在先,而后该房又被另一人取得所有权,在此情况下,若备案信息上的当事人没到场的情况下,就注销前一个备案的话,会引起一定诉讼风险,目前,几乎理论界与实务界都认为备案具有预防一房二卖的效力,因此,注销当事人的备案可能会影响到其权益。而预告登记的效力,《物权法》第20条有明确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由于是一种明确的登记类型,登记机构处理不当,必然会引起行政诉讼。最后,备案为一种强制登记,是出卖方的单方义务,更多具有的是行政管理色彩,而预告登记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纯属私法范畴。须注意的是,同一房产,在登记机构信息系统里既有备案和预告登记的,必须为同一当事人,否则就是登记机构明知一房二卖的情形下熟视无睹,有失监管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