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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情形。本案中,有一个条款事实上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那就是关于银行贷款问题。买卖合同本身有效,但是这个条款不具有约束力。2019年的协商,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构成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且有事实履行行为,即押证。但是这个抵押是一个扣留保管行为,并没有实现抵押行为。因为这个行为并不导致权证的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任何形式的移转。那么乙将证件从甲处骗回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值得商榷。因为甲拥有的是对乙的债权,并没有拥有权证的所有权。乙处置房产,取得贷款,均属于有权处分行为。基于以上情况,我认为乙仅仅是违约,而不构成诈骗。甲有要求乙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并要求乙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赵颖雪2019-12-21 18: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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