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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的财产,防止一些官员通过转移非法财产给其父母、未成年子女的方式来逃脱监控。受理机构按照以往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一般要求向各自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同时报上级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备案。这就形成这样一个错综复杂的关系:一个本该受到监督的领导者,却同时又是监督他的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顶头上司,其监督的有效性可想而知。要克服这一不足,需要建立一个规范的、独立的受理报告的机构,或者改变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隶属关系。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家庭财产申报。
齐文艳2019-12-21 19: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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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领导班子成员。
桑韩飞2019-12-21 2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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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申报家庭财产收入与实际不符的说明期限是30天。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如下: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第六条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第七条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第八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第九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第十条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第十四条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二不如实报告的;三隐瞒不报的;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第十八条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第十九条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19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齐智军2019-12-21 19: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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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你的描述,公务员领导干部配偶资产情申报,是按照规定执行的,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登记制度,目的通过个人申报,遏制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贪污受贿,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所以是由公务员领导干部自报财产情况,没有核查的,除了有贪污受贿的,才会核实财产情况,完全没问题,祝好运。
龚家骏2019-12-21 19: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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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科级以上的干部必须申报家庭财产状况。
黄石华2019-12-21 18:5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