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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转让有没有税收风险仅就债权债务转移本身不会产生税收,是三方的一种转让行为,与流转环节的销售收入无关。但是如果债权债务转移时涉及债务重组例如,原欠款5万,同意归还3万,所有债务了结,会产生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债权转让有哪些风险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应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避免利益受损。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3、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4、为避免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况发生,受让人必须注意落实以下防范措施:设立债权人保证条款,如:债权人明确声明合同项下的债权无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且权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强制执行的情况或已设担保;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债权人没有与第三方签订过本合同项下债权让与合同;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公司债权债务转让涉税怎么算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9〕244号规定,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根据国税函〔2019〕244号文件规定,转让股权涉及转让方承担债权债务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以下简称公式一;或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以下简称公式二。债权债务转让有没有税收风险?债权债务转让的时候要考虑其他风险的问题,不要觉得债权债务转让是百利无害的事情,必要时要找律师帮忙。债权债务转让的当事人想要找律师帮助自己规避风险问题时,可以在线咨询华律网律师。
赖鲁英2019-12-21 23: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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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称为优先受偿权。在《破产法》中规定,除优先受偿的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税收债权排在第二顺序予以清偿。二、按《破产法》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齐晓兰2019-12-22 00: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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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案件中,经常有税务机关通过主张税收优先权来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作为国家税收利益的组成部分,税款滞纳金在破产程序中是否享有与税收一样的优先权?两个批复文件引出一个现实问题税收优先权是否涵盖税款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各有批复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中,税款滞纳金被“税收利息”的称谓替代,相关规定使其敦促当事人准时纳税的作用与行政执行罚之效果大幅削弱,也使其经济补偿的性质更为突出。然而不管是叫“税款滞纳金”还是叫“税收利息”,对其法律性质都仍未有明确界定。笔者认为,在目前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相关方面可在税收征管法修订过程中或是后续出台的法规中,明确“税收利息”的法律性质,自然就界定了税收优先权的范围。此后,由于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已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不一致的问题也得到了解决。
龚山珍2019-12-21 2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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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先权是指当税款与其他债权并存时,税款有优先受偿权。税收优先是国家征税的权利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款的征收原则上应优先于其他债权,也称为税收的一般优先权,这是保障国家税收的一项重要原则。当纳税人财产不足以同时缴纳税款和偿付其他债权,应依据法律的规定优先缴纳税款。 破产清算是指在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或无力清偿其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一种司法偿债程序。这种偿债程序的基本目的是强制地将债务人的财产加以变卖并在债权人之间实现公平分配。一般而言,在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场合,债务人所欠债务多种多样,其中也会涉及到税收债务。由于税收债务的债权人是国家,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传统的破产法理论及制度一般赋予税收债权以优先权,即当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并存时,国家作为税收债权的债权人享有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在中国,现行破产法及税收征管法也有类似规定。但由于理论上的一些误区及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与不完善,税收优先权的实现存在许多实践上的障碍。
车少辉2019-12-21 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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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世界各国的破产实践一般都规定有担保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但中国的情况却有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的规定,税收优先权落后于担保债权,只能在扣除有担保债权之后的破产财产中实现;《税收征管法》对税收优先权的规定并不是绝对落后于担保债权而是附有条件:欠税发生在设立担保债权之前的,税收债权优先;欠税发生在设立担保债权之后的,担保债权优先。也就是说,中国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对税收优先权与担保债权的规定存在矛盾和冲突。理论上,中国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的矛盾与冲突主要是源于两者的理念不同。破产法的理念是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追求社会效率和公平,维护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税收征管法的理念是保护国家税收,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在各自的领域内,两者并行不悖,但在破产清算中,两者的协调发生问题。如果是在计划体制下,《税收征管法》如此强调保护国家税收并无不妥;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此以损及担保制度的代价保护国家税收却是不足取的。原因已如前述。实践上,也许有人认为,《税收征管法》第45条的规定只是针对债务人欠税后与一般债权人串通设置担保而后申请破产以逃避税收的特殊情形,并不影响实际设立在欠税之前的担保,因此既能保护国家税收,也没有实质损及担保制度。但对欠税之后恶意设立的担保,税收优先权本身不仅无法约束,反而会对正常交易中设立的担保产生破坏作用。况且,要防止恶意担保对税收的冲击,破产法中的无效制度或撤销权制度可以起到很好的弥补作用;同时,现行的税收保全制度和强制执行制度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甚至可以考虑建立税收担保制度。因此,利用《税收征管法》第45条的规定来更好地保护税收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相反,却造成了立法的矛盾与冲突,也给司法造成混乱与障碍。更重要的,过分强调对税收的保护必然损害和动摇担保制度,最终损害和动摇市场机制。另一方面,《税收征管法》第45条的规定有悖于破产法立法理念和发展潮流。正如前文所述,尽管世界许多国家在破产清算中都规定了税收优先权,但从发展趋势看有愈来愈淡化的倾向。日本破产法将税收债权视为财团债权,一直受到日本学者的批评。日本学者伊藤真认为“破产中关于租税债权的处理,在立法论上受到了强烈的批判。因为在破产财团一般呈现贫弱状态的现状中,通过管理人的努力所收集起来的财产的一大半被租税的清偿用掉,为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而活动的管理人将无法完成其任务。德国、奥地利、澳大利亚等国的新破产法则将税收优先权彻底取消而视为一般债权。美国破产法仅将税收债权列为第七位无担保债权。对比这种趋势,中国《税收征管法》第45条的规定显见是不合适的。何况,“中国历来行政权力膨胀,私权萎缩,约束公权、扩张私权应是法制建设应有之义。而由行政权演绎出的税收优先权制约极为珍贵与稀缺之私权——担保权,显然有开倒车之嫌。
穆高超2019-12-21 20: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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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上的法定之债与公法上的税收之债的事实及内容都是由法律规定的。所谓税收之债,就是指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请求作为税收债务人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国家是债权人,国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1月第4版,第218-221页。
龚小青2019-12-21 20:4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