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一般债权质押合同的效力

赵高定 2019-12-21 19:56:00

推荐回答

一.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首先,以不存在、无效的、已经消灭的合同债权设定质押,即为标的不能,质押无效。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债权亦不宜质押,如可变更、可撤销的债权。此类债权在被变更、撤销前,效力待定,有不可预测性,最终会给质权人带来风险。最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此类债权中,质权人主张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担保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不宜质押。二.合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当主债务人违约,债权届时未得清偿时,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就获得了出质债权的请求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此时,相当于出质债权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即质权人取得了出质债权之权利人的地位,成为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人。这与债权转让并无二致。而依各国法律规定,不具可转让性的债权不得转让。1.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如果所约定用于质押的债权是否发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或虽已发生但数额尚未确定,就可能影响被抵押担保债权的实现。因而,附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债权尚未特定,不宜质押。2.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不特定,在实现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权人无法就出质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其他债权人而受偿。三.用于质押的合同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这主要表现在基于“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双务合同”中,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先履行债务为前提条件时,债务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同步履行债务为条件时,债务人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行使这些抗辩权都将直接制约出质债权的处分,影响所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而,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基于先履行或同时履行对等义务而享有的债权不宜成为质押的标的,但债务人自愿放弃抗辩权的则不在此限。对于债权人基于已履行自身义务且履行符合约定而产生的债权自是可以成为质押标的。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人已丧失抗辩权。
赵飞船2019-12-21 20:20:11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合同债权是可以质押的。合同债权质押是指为担保某一债权的实现,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债权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但是并不是所有合同都能质押,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2、合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不具可转让性的债权不得转让。鉴于此,不具转让性的债权也不能用于质押。3、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合同债权应具有特定性。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二是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4、用于质押的合同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籍尹超2019-12-21 20:37:48
  • 答:一、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二、注意事项实践中,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常常容易出现混淆,因此,规范签订质押合同的注意事项十分具有实务价值。签订质押合同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1、明晰担保债权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附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因此,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乃至质押权实现的可操作性。质押合同必须明确其所担保的债权:①债权人和债务人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质物的移转是质权成立的条件,并不作为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成立是两回事。因此,签订质押合同时需注意明确质物交付的具体日期,防止歧义。
    边可斌2019-12-21 20:06:18

相关问答

1.债权转让通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前提是原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债权让与通知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债权让与通知的目的在于指示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并不当然含有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意思表示,而且根据传统民法原则,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不得加重或变相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因此债权让与的通知并不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但这种认识上的分歧随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而逐渐消弭,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该规定明确了债权让与通知具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过,该条款的适用也并非绝对,对于合同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的计算,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是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所以若诉讼时效在合同债权转让前已经届满的,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的规定,债务人当然可以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本案中自2019年1月31、3月31日至2019年11月17日,68万元及182万元这两笔贷款均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而180万元这笔贷款自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11月17日,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故该180万元贷款的情形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不符,不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2.同意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对超过时效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义务人自愿履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二是对旧债务的重新确认。这有两种情况:第一,当事人协议履行,重新达成还款协议;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到期借款通知单,债务人在上面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但参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华龙辛夷公司在农行南召支行的不良资产档案移交审查明细表上签署“同意转让给财政部”并加盖公章的行为并未构成对债务的重新确认。首先,农行南召支行的不良资产档案移交审查明细表不同于催款单。农行南召支行制作明细表的动机是将不良资产进行剥离,目的仅仅是要华龙辛夷公司承认曾经有过这笔欠款,以平衡账目,整个内容均未涉及催款问题。其次,华龙辛夷公司在该明细表上的盖章、签字只是认可曾经有过该笔欠款,与农行南召支行的明细表相对应,而且其盖章所确认的也仅是字面上的内容“同意转让给财政部”,而不是承认此次属于催款或者是在催款单上盖章。再次,华龙辛夷公司与农行南召支行并没有达成新的协议或者合同。最后,以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解释该明细表,也应作出不利于农行南召支行的意思解释。本案中明细表是债权人事先设计好的具有固定格式的内容,相对方在上面签字盖章后,若意思表示产生理解上的分歧,以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看,应向着接受该表并在上面签字盖章者作有利解释,也就是说,如果明细表字面上没有催收的内容,不能认定是华龙辛夷公司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1.投资人,投资人,投资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正当公民,正当共同持有有限公司100%股权,其中投资人持有股份。2.投资人持有股份,投资人持有股份。3.上述股东已经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公司自成立以来至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4.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至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依法足额纳税,正当经营,公司及代表公司工作的任何职员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5.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至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未入行任何对外担保及任何典质流动。6.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臵权,典质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7.如有违背上述1至6条声明的,有限公司股东,股东,股东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8.本声明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章后生效。一债权,债务范围: 20××年××月××日-20××年××月××日之未结清之债权,债务。二登记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天内20××年××月××日-20××年××月××日。三登记地点: ××省××市××镇××村。四登记凭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扩展资料:1、转让方同意将持有目标公司合计100%的股权共人民币大写XX万元出资额实收资本,按约定价格转让给乙方或由乙方指定的新法人和股东,受让方同意按约定价格购买该100%股权;2、转让方与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依法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股权变更登记日为股权转让日。自合同签定日起,该公司税务申报由受让方负责;3、自股权转让日起,转让方放弃一切在目标公司享有的权利。公司债务。
债权债务转让有没有税收风险仅就债权债务转移本身不会产生税收,是三方的一种转让行为,与流转环节的销售收入无关。但是如果债权债务转移时涉及债务重组例如,原欠款5万,同意归还3万,所有债务了结,会产生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债权转让有哪些风险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应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避免利益受损。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3、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4、为避免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况发生,受让人必须注意落实以下防范措施:设立债权人保证条款,如:债权人明确声明合同项下的债权无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且权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强制执行的情况或已设担保;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债权人没有与第三方签订过本合同项下债权让与合同;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公司债权债务转让涉税怎么算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9〕244号规定,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根据国税函〔2019〕244号文件规定,转让股权涉及转让方承担债权债务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以下简称公式一;或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以下简称公式二。债权债务转让有没有税收风险?债权债务转让的时候要考虑其他风险的问题,不要觉得债权债务转让是百利无害的事情,必要时要找律师帮忙。债权债务转让的当事人想要找律师帮助自己规避风险问题时,可以在线咨询华律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