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抵押和纳税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黄碧丽 2019-12-21 21:01:00

推荐回答

咨询热线 ZIXUNREXIAN,最近我公司用一辆汽车进行了纳税抵押担保。但是在这之前,该车就已经抵押给了我公司先前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另一方。请问,纳税担保的财产上存在抵押的,哪个优先?专业解答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由此可见,您公司汽车上买卖合同抵押发生在纳税抵押之前,因此,买卖合同中的抵押优先于税收。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车序南2019-12-21 21:08:28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当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常见的质押是当事人与当铺所进行的交易。中国担保法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可作为质押的权利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扩展资料:质押特征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2、质权的标志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质押。
    齐明思2019-12-21 23:56:58
  • 从本质上说,税务担保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属于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因此,税务担保不能适用属民商法范畴的《担保法》,而只能依据另外的专门规定。一、税务担保有货币、物和人的担保三种法定方式在制定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时,应把保证金纳入到税务担保中,明确规定税务担保的三种方式:一是货币担保,即保证金,是纳税人在纳税担保书》一般依据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5条的规定,包括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等有关事项,有些税务机关还增加了履行期限一栏。法律规范上应区别履行期限和担保期限现行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税务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正在修订的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可借鉴《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由税务担保人与纳税人约定担保期限,如果未约定的,税务机关有权自有关税收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税务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龚宇龙2019-12-21 22:02:13
  • 税收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只有在纳税人欠缴税款在先,而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在后的情况下,税收才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税收优先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连俊彦2019-12-21 21:38:02
  • 纳税担保的具体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抵缴税款、滞纳金。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黄益泉2019-12-21 21:21:44

相关问答

一、定义: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⑹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⑺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⑻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⑼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⑽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⑾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⑿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⒀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⒁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⒂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⒃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不得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⑴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⑶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⑷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⑸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⑹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⑺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⑻各种赞助支出。⑼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利用人寿保险,规避一切生意风险,生意人必看!一定要懂得利用保险:1,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公司法》。避债:商场如战场,瞬息万变,但如果您拥有充足的人寿保险,哪怕我们面临破产的厄运,也会让我们有足够的资金东山再起或安享晚年。2,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合同法》73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总结:人寿保险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账户资金不受债务纠纷困扰。但在负债之后投保将被视为恶意转移资产3,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保险法》24条。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4,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保险法》——61条。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众多创造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5,不需要纳税且不能随意质押空间《税法》——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避税:我们都爱自己的孩子,都想把迅速腾空所有的爱留给自己的孩子,所以需要及时制定合理的避税方案6,人寿保险公司不得破产解散《保险法》——89条。7,购买的人寿保险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