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金融机构可否同时发行股票和债券

车广杰 2019-12-21 2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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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贷款属于间接融资方式。储户把钱借给银行,银行再借给资金需求方。发行债券和股票融资是企业直接向投资人融资,是直接融资。
黄睿杰2019-12-21 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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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金融债券一般指政策性金融债券,它的发债机构为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2·广义的金融债还包括各家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
    赵颖青2019-12-21 21:38:19
  • 一、股票和债券的共同点:1、都是有价证券。2、发行的主体都以募集资金或者筹集资本。3、都是双赢的投方式:通过这样的方式募集资金,投资人可以获得收益。4、都是流通的证券,可用于买卖和转让。二、股票和债券的区别:1、投资的性质不一样。股票投资者即为公司的股东,股东有一定的公司经营权。债券投资者与发行主体之间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投资风险不一样。股票投资成为股东之后需要承担比较大的风险,而债券的风险比较小。3、投资回报不一样。股票的收益最终还是看公司的经营情况,经营情况越好,收益回报越多;债券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利息。股票的收益一般要比债权高得多,但需要投资人承受更大的风险。扩展资料债券即债权人。
    车建业2019-12-21 21:22:03
  • 政府、企业、银行、上市公司都可以发行债券。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借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即债权人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国,比较典型的政府债券是国库券。扩展资料:债券优点1、资本成本低债券的利息可以税前列支,具有抵税作用;另外债券投资人比股票投资人的投资风险低,因此其要求的报酬率也较低。2、所筹集资金属于长期资金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一般属于长期资金,可供企业在1年以上的时间内使用,这为企业安排投资项目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债券缺点1、财务风险大债券有固定的到期日和固定的利息支出,当企业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时,易使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甚至破产清算。因此筹资企业在发行债券来筹资时,必须考虑利用债券筹资方式所筹集的资金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未来收益的稳定性和增长性的问题。2、限制性条款多,资金使用缺乏灵活性因为债权人没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安全,通常会在债券合同中包括各种限制性条款。这些限制性条款会影响企业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债券。
    龙希庆2019-12-21 21:08:50

相关问答

中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若干法律问题任进一、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界定、法律地位和范围等。但总的来说,现有的立法不能适应或不能完全适应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发展需要,一是立法不健全。一些应当制定的法律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制定,如结社法;对有些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问题,没有及时立法;对政府职能转变以后,从政府机构转移、下放或还给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许多职能如何行使和管理的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等等。二是立法不完善。有的立法带有较重的政治与行政色彩;有的规定不够规范;有的规定不一致甚至相互抵触;一些本应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往往由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规定,层次较低,缺乏应有的效力;有的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得多,对其应有的权利保障不够;有的对非政府公共组织对政府活动的监督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规定得不够;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有认识上的原因,有理论研究不够的原因,有体制改革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为了进一步规范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行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构建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法律机制,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有关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立法加以健全和完善。首先,要正确认识非政府公共组织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重大意义。一方面,它既可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协助政府对社会及成员进行管理,实现公共管理的目的,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又可以作为其联系的某些社会成员利益的代表,对政府进行监督,并参与政府决策,维护社会成员的利益。因此要转变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一些偏见,如把非政府公共组织看作是政府的附属物,或把它作为某些社会成员利益的代表而处于与政府对立地位的认识。其次,要加强对非政府公共组织有关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要弄清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法律意义、范围、法律地位及其与有关各方的关系;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和各类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职能和权限等问题进行研究,分清哪些职能和权限只应由政府行使,哪些职能和权限既可以由政府行使也可以由非政府公共组织行使,哪些职能和权限宜由非政府公共组织行使;加强对国外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研究,学习和借鉴其有益形式为我所用。特别是要加强对我国加入《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和WTO等组织对我国公共管理影响的研究。再次,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关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立法。要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进程,适时制定《结社法》,以落实宪法的有关规定;要随着政治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制定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在立法中既要规范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又要加强非政府公共组织对政府活动的监督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要建立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管理行为不服时的救济制度和对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并引入公法人制度;针对长期以来我国非政府公共组织中存在的政治和行政痕迹,在立法中不仅要规范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管理和监督,还应更多地体现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社会自治能力的培育,反映其代表的利益关系。总之,要通过加强和完善立法,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模式。
企业发债的审批部门是由以下机构进行审批的1、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2、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3、具有偿债能力;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十三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制订发行章程。发行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2、企业近3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3、财务报告;4、企业自有资产净值;5、筹集资金的用途;6、效益预测;7、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8、债券的种类及期限;9、债券的利率;10、债券总面额;11、还本付息方式;12、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扩展资料《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1、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2、营业执照;3、发行章程;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第十五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公布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发行章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第十六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第十七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股票的由来股票是商品经济及生产力发展的产物,它的历史和发展过程大概可分为三个部分。一、在16世纪作为筹集资金、分散风险的一种手段而进入远航贸易领域。在15世纪,意大利的航海家哥伦布发现了南美州新大陆,随后葡萄牙的航海家麦哲伦又完成了第一次环球航行。这些地理上的大发现开通了东西方之间的航线,使海外贸易和殖民地掠夺成为暴富的捷径。而要组织远航贸易就必须具备两大条件,其一是组建船队需要巨额的资金;其二是因为远航经常会遭到海洋飓风和土著居民的袭击,要冒很大的风险。而在当时,没有一个投资者能拥有如此庞大的资金,且也没有谁甘愿冒这么大的风险。为了筹集远航的资本和分摊经营风险,就出现了以股份集资的方法,即在每次出航之前,招募股金,航行结束后将资本退给出资人并将所获利润按股金的比例进行分配。为保护这种股份制经济组织,英国、荷兰等国的政府不但给予它们各种特许权和免税优惠政策,且还制订了相关的法律,从而为股票的产生创造了法律条件和社会环境。在1553年,英国以股份集资的方式成立了莫斯科尔公司,在1581年又成立了凡特利公司,其采取的方式就是公开招买股票,购买了股票就获得了公司成员的资格。这些公司开始运作时是在每次航行回来就返还股东的投资和分取利润,其后又改为将资本留在公司内长期使用,从而产生了普通股份制度,相应地形成了普通股股票。因为在贸易航行中获取的利润十分丰厚,这类公司就迅速膨胀,相应地股票也得到发展。在1660年之间,股东若要转让其所持股票,就要在本公司内找到相应的人员来接受,或设法依公司章程规定将本公司以外的承购者变为公司的成员,股票的转让相当不便。但从1661年开始,股票开始可以任意转让,购买了公司股票的人就具有了公司的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到1680年,此类公司在英国已达49家,这就要求用法律形式确认其独立的、固定的组织形式。在17世纪上半叶,英国就确认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观点,从而使股份有限公司成为稳定的组织形式,股金成为长期投资。股东凭借公司制作的股票就享有股东权,领取股息。与此相适应,证券交易也在欧洲的原始资本积累过程中出现。17世纪初,为了促进包括股票流通在内的筹集资本活动的顺利开展,在里昂、安特卫普等地出现了证券交易场所。1608年,荷兰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一个证券交易所,即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二、17世纪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股票逐渐进入金融和工业领域。从17世纪末到19世纪中叶,英国、法国先后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大机器工业生产代替手工生产的产业革命迅猛崛起,导致了商品经济的极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适应了大工业的要求而迅速发展起来,股票也相应地得到发展。出于生产对于扩大资金来源和进行远距离运输以扩大市场的需要,银行、运输业急需大量筹集资金,而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就成为当时的一种普遍方式。1694年成立的第一家资本主义国家银行——英格兰银行及美国在1790年成立的第一家银行——合众美国银行都是以发行股票为基础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价制银行既可发行银行券,又能吸收社会资金来发放贷款,其盈利非常可观。而相对于远航贸易来说,银行股票是金融业股票,不但股息多,且风险小,所以股票和股份制在金融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18世纪,蒸汽机的发明和推广应用导致了工业革命。此时,资本主义的主要工业部门从手工业逐渐地过渡到机器大工业生产。不但纺织业使用了大机器,且推广到轮船和机车,改变了整个工业的交通状况,大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这时的生产规模,已经远远不是单个资本家的小规模投资所能适应,它不但需要专业化生产和分工协作,还要求在交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等方面进行巨大的投资,而这些投资却不是少数资本家或当时政府的财力所能承担的。而股份有限公司和股票正好提供了一条用资本社会化来集中资金的出路。在18世纪70年代到19世纪中期,英国利用股票集资这种形式共修建了长达2200英里的运河系统和5000英里的铁路。美国在18世纪初的50年里建成了约3000英里的运河及2800英里的铁路。到了19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要求扩大企业规模、改进生产技术和提高资本的有机构成,独资或合伙办企业就难以适应。这时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就采取各种优惠措施来鼓励私人集资兴建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始在工业系统确立统治地位。于是,股票的自由转让,特别是利用股票价格进行投机,刺激了人们向工业企业进行股票投资的兴趣。股份有限公司在各个工业领域都迅猛发展,成为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且通过股票筹措的资本额越来越大。如1799年杜邦创立的杜邦火药公司就是用每股2000美元的股票筹措了15股资本创办的,而1902年成立的美国钢铁公司则用股票筹措了多达14亿美元的股金资本,成为第一个10亿美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三、随着证券交易的发展,其相应的法规及手段日益完善。随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和股票发行数量的日益增多,证券交易所也在逐步发展。1773年,股票商在伦敦的新乔纳咖啡馆正式成立了英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第十九条 发行人依法申请核准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第二十条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