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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若干法律问题任进一、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界定、法律地位和范围等。但总的来说,现有的立法不能适应或不能完全适应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发展需要,一是立法不健全。一些应当制定的法律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制定,如结社法;对有些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问题,没有及时立法;对政府职能转变以后,从政府机构转移、下放或还给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许多职能如何行使和管理的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等等。二是立法不完善。有的立法带有较重的政治与行政色彩;有的规定不够规范;有的规定不一致甚至相互抵触;一些本应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往往由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规定,层次较低,缺乏应有的效力;有的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得多,对其应有的权利保障不够;有的对非政府公共组织对政府活动的监督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规定得不够;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有认识上的原因,有理论研究不够的原因,有体制改革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为了进一步规范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行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构建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法律机制,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有关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立法加以健全和完善。首先,要正确认识非政府公共组织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重大意义。一方面,它既可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协助政府对社会及成员进行管理,实现公共管理的目的,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又可以作为其联系的某些社会成员利益的代表,对政府进行监督,并参与政府决策,维护社会成员的利益。因此要转变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一些偏见,如把非政府公共组织看作是政府的附属物,或把它作为某些社会成员利益的代表而处于与政府对立地位的认识。其次,要加强对非政府公共组织有关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要弄清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法律意义、范围、法律地位及其与有关各方的关系;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和各类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职能和权限等问题进行研究,分清哪些职能和权限只应由政府行使,哪些职能和权限既可以由政府行使也可以由非政府公共组织行使,哪些职能和权限宜由非政府公共组织行使;加强对国外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研究,学习和借鉴其有益形式为我所用。特别是要加强对我国加入《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和WTO等组织对我国公共管理影响的研究。再次,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关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立法。要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进程,适时制定《结社法》,以落实宪法的有关规定;要随着政治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制定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在立法中既要规范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又要加强非政府公共组织对政府活动的监督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要建立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管理行为不服时的救济制度和对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并引入公法人制度;针对长期以来我国非政府公共组织中存在的政治和行政痕迹,在立法中不仅要规范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管理和监督,还应更多地体现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社会自治能力的培育,反映其代表的利益关系。总之,要通过加强和完善立法,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模式。
齐斌涛2019-12-21 2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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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这个问题可不大好分说明白。一般来说,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统称为国家机关,这些都可以说属于政府部门。至于另外的两个部分,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大都和各级国家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属于半官方的组织,因为他们或者是国家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或者是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性单位和群团组织。如果要强行划分的话,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相关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如公立学校、文联、侨联等等一些协会、学会之类的组织可以归入非政府部门的公共机构这一块。
辛国江2019-12-22 00: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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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盈利公益组织是一种误用,更准确的叫法是非营利组织。在中国,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和慈善组织使用的频率都比较高,这些概念中有重合,但是指向和用途都有各自的特点。你想成立的这个组织,一般来讲叫社会组织吧,社会组织包括三大类: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这三类中社会服务机构的成立门槛最低,社会团体个人是成立不了的,这一般都是政府或者事业单位发起成立的,基金会要成立难度很大,首先地方性的注册资金要200万,另外这些机构的成立是有前置条件的,场地资金等不是问题的话,你需要找一个民政部门作为主管单位,他们愿不愿意作为这个组织的主管部门,要看你自己的资源和能力了。当然你申请成立社会服务机构也可以,难度小一点,但是仍然有很多障碍。不论是社会团体还是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基金会,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之后,都是可以开展筹款的,不过社会服务机构很难获得公募资格。社会服务机构能申请成为慈善组织的都比较少,但是不代表你不可以筹款,你不公开筹款,向特定的人群发起募捐活动也行的。看来你对这个行业的了解还很少,一句话也难讲清楚,可以到民政部门网站上下载相关的社会组织成立的准备文件详细了解一下。
车广侠2019-12-21 23: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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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NPO是非营利组织。写成非盈利组织属于语文错误。非营利指的是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利润不分红给私人。非盈利则指没有得到利润,有可能处于亏损状态。非营利组织可以盈利但不营利,就是说非营利组织可以通过提供收费服务和销售产品获取利润,然后全部用于组织使命的达成。公益组织是一种俗称,不是法律登记形式,在我国公益组织可登记为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官方将这三类组织统称为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又可分为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同时具有非政府、非营利属性。社会企业不是公益慈善组织,也不是一种法律登记形式,通常登记为商业企业,不过强调社会使命,即以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社会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商业机会,可以通过解决社会问题的业务获取利润,利润可以分红也可以不分红。如果一个NGO通过销售商品赚钱,然后拿出利润投入公益,严格来说不属于社会企业。
黄登渭2019-12-21 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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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车建丽2019-12-21 20: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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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都是法人的类型,划分的依据不同。一、法人的概念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它和自然人一样,同属于民事主体的范围,而且是民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二、法人的分类从学理上看,法人类型的划分有如下三种模式:1.依照法人设立的法律依据是公法还是私法,可划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2.依照法人成立的基础和结构,可划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以成员为基础,可以视为人的组织体,而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是财产的集合;3.依据法人设立的目的可以划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1987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则》并未采上述三种划分模式,而是依据当时我国社会的现实情况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后者又称为非企业法人。这是根据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所进行的分类。2019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采用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划分,是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切入,将法人设立的目的作为区分标准。三、非营利法人、财团法人、公益法人的定义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财团法人,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助的财产,以从事慈善、社会福利、教育、科学研究、文化、医疗、宗教等特定公益事业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财团法人,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法人、宗教团体法人等。公益法人,是“营利法人”的对称。以谋求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如教育、医疗、宗教、慈善、学术等团体。四、区别与联系其实区分的界限不明显,有重合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例如基金会是非营利法人、财团法人、公益法人。工会、学会等是非营利法人,但不是财团法人,是社团法人。这就像一个人,根据性别可以分为男性女性;根据年龄段可以分为婴儿、儿童、少年,青年,中年,老年;还有很多划分方法。
米如何2019-12-21 20:4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