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福民保免赔额多少?

樊朝斌 2019-12-21 2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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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赔额2万元,产品提供的100万医保内住院医疗费用、160万特定药品费用共享该免赔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出险,经社保结算扣除免赔额,剩余部分报销80%。
米天光2019-12-21 20: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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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免赔额是2万元,免赔额的设置是为了降低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经社保、公费医疗结算的部分不计入免赔额,但经其他商业保险报销的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黄真强2019-12-21 23:55:29
  • 应该是2万元的免赔额,具体情况可以咨询保险公司。
    黄益泉2019-12-21 21:19:27
  • 这一款惠民医疗险支持2万元的免赔额。
    龚岩栋2019-12-21 20:56:12
  • 福州福民保免赔额为2万元。
    辛国根2019-12-21 20:21:28

相关问答

职业经理人的约束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内部约束。所谓内部约束,就是指出资人与职业经理人之间要形成相互的约束关系和约束机制。其内容主要是:第一,公司章程约束。公司章程是企业的大法,应对企业中的各种利益主体的责权利及其行为作出规范性地规定,包括对职业经理人的责权利及其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任何人作为职业经理人进人企业,都必须遵守章程的规定,受到章程的约束,按照章程行事。因此,公司章程是对职业经理人的重要约束力量。现在的问题是,我国不少企业对章程的制定非常随意,其程章根本发挥不了应有作用,结果失去了对职业经理人的应有约束力。这就要求我们要认真制定好公司章程,使公司章程作为职业经理人的重要约束机制。第二,合同约束。所谓合同约束,就是指职业经理人进入某个企业时,必须与企业签定受法律保护的任职合同,这种任职合同对职业经理人的责权利做了明确规定,尤其是对职业经理人离开企业时,对企业在商业秘密、技术专利、竞争压力等方面应负的责任,都做出严格规定,从而成为对职业经理人的有效约束。美国在这方面做得非常好,任何职业经理人受聘任,都要签定严谨的聘任合同,而且还附有规定职业经理人在与企业解聘时不能泄露企业秘密和企业专利技术,一定时期内不能加人原聘任企业竞争对手的行列和增加原聘任企业竞争压力的补充协议,并且,聘任合同的制定是由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来制定,以保证合同的公正性和约束性。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和完善职业经理人合同制度,以保证对职业经理人的约束。第三,组织机构约束。所谓组织机构约束,就是指应按照新情况完善董事会制度,包括增强独立董事及各类专业人才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这种约束使董事会有能力有效协调企业与职业经理人的关系。尤其是在这种约束下,对职业经理人业绩与缺点的评价,以及对职业经理人与企业在经营发展战略上的分歧的协调,能由董事会来进行,而不是由企业某个负责人来操作,从而减少冲突并增强对职业经理入的约束。因此,应该从完善董事会制度的角度考虑对职业经理人的约束问题。第四,偏好约束。职业经理人不一定把追求经济利益当作人生唯一的目标,往往还有其他偏好,比如有人会把对自我经营价值观念的实现作为重要偏好,有人会把人格受尊重放在偏好的第一位,因此,对职业经理人的约束,不能仅仅考虑经济利益约束,而且还要考虑其他方面的约束,形成综合性约束机制。第五,激励性约束。所谓激励性约束,就是指在激励中必须同时体现约束,不能搞没有约束的激励,而是要把约束贯彻于激励之中,比如期权这种激励机制就在激励的同时体现了约束。因此,应该通过完善激励机制的约束性来增强对职业经理人的应有约束。二是外部约束。所谓外部约束,就是指在企业出资入与职业经理人这两个当事人之外形成的约束,即社会法律、道德等各种社会机制对职业经理人的约束。其内容主要包括:第一,法律约束。职业经理人的法律约束是极为重要的约束。从我国目前的现状看,完善职业经理人的法律约束的主要措施应包括:一是要完善公司法,增加公司法中有关规范企业内部利益主体的法律条文。公司法不仅要对企业的地位及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规范,而且也要对企业内部包括职业经理人在内的各种主要利益主体的地位及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规范,使公司法能够对职业经理人发挥应有的法律约束;二是考虑到职业经理人已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社会群体,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应该制定职业经理人法,对职业经理人的地位及其责权利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范,既要保护职业经理人阶层的应有利益和推动其不断壮大发展,又能对其行为做出应有的法律约束和规范;三是要从刑法和民法上增强对出资人财产的保护力度,尤其是考虑到目前对民营经济私人财产保护力度仍显不足的情况,应从刑法上加大对民营经济出资人的私人财产的保护力度,纠正和防止职业经理人对民营经济出资人的私人财产的侵犯。第二,市场约束。所谓市场约束,就是指要完善和规范职业经理入市场,使职业经理人市场能在促进职业经理人有效流动的同时,约束职业经理人在流动中的非规范行为甚至非法行为。职业经理人的流动是正常的和必要的,关键是要规范地流动。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一方面是职业经理人在流动中不能以任何方式泄露原受聘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技术专利,不能以“挖走”原受聘企业重要员工及非规范地增加原受聘企业的竞争对手的竞争力量等手段,损害原受聘企业,更不能对原受聘企业及企业负责人进行攻击、贬低甚至谩骂;另一方面,选用职业经理人的企业,也必须按规定规范地聘用职业经理人,不能采用非规范的手段“挖人”,不能对竞争对手使用“挖墙脚”的方式挖人。职业经理人市场上要形成应有的职业经理入档案,这种档案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有关中介机构从职业经理人的受聘史及受聘业绩等方面对职业经理人的能力及道德的评价,以便使职业经理人能内在地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和接受市场的约束,从而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第三,团体约束。所谓团体约束,就是指职业经理人作为重要的社会阶层,要形成民间团体,形成自己的“行规”,从而形成行业自律。像工商联是民营经济所有者的团体一样,职业经理人也应有自己的民间性团体组织,通过自身的组织对职业经理人的行为形成有效的约束。世界大多数国家非常重视民间团体的行业性的自身约束,而且这些约束非常有效,我们应该考虑职业经理人的民间团体约束的问题。第四,道德约束。任何法律及管理制度都有失效的时候,当法律及管理制度失效时,靠什么约束职业经理人的行为?主要是要靠道德约束。对于职业经理人来说,道德约束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受聘期间,要有对企业的忠诚精神和团队精神,不能危害和损害企业及同事的利益;二是在解聘后不能以任何方式损害原受聘企业的利益,维护自身利益应通过法律等各种正常手段进行,不应通过不正当手段。如同夫妻双方离婚后不能将对方的个人隐私公布于众一样,职业经理人和原聘用企业解聘后,双方也都不能将对方的“隐私”公布于众,都需要有社会道德的约束。第五,媒体约束。媒体作为公众媒介,其社会约束力极强,因而职业经理人应接受媒体的约束,媒体也应发挥自己这种有效约束功能。当然,媒体在介入企业与职业经理人的纠纷时,其方式要得当。一是切入点要正确,防止因切人点不当而引发更大的纠纷;二是要坚持公正、公平和真实的原则,不能偏向某一方,尤其是不能报道失实;三是要坚持正确的方向性,媒体的介入不是要将纠纷搞大,而是为了通过讨论和总结教训使企业能稳定地高效发展,实现对非规范的职业经理人进行有效的约束。总之,应更好地发挥媒体约束功能。
案例志新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有两个自然人股东A和B,其中自然人股东A出资600万元占公司60%的股份,自然人股东B出资400万元占公司40%的股份。现股东A拟将其持有的60%股权转让给甲投资公司,转让总价款30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前志新公司债权、债务,均由原股东承担。经查,志新公司账上“其他应付款”欠A股东1800万元,除此外无其他债权、债务。请问,此转让过程中,股东A应纳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志新公司和受让方甲公司该如何作账务处理?该公司会计这样处理:甲投资公司计入“长期股权投资”3000万元;志新公司账面“其他应付——A股东”1800万元不需要再支付;A股东收到股权转让收入3000万元。以上会计处理有问题吗?会带来哪些税务风险呢?分析首先看股东A。投资成本原始价值为600万元,本次转让持有的60%股权,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为600万元。收入3000万元中,有自己为志新公司之前生产经营垫资的1800万元,不应算投资成本,可算为自己债权的收回。A实质股权转让收入为3000-1800=1200万元,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600=600万元,应缴个人所得税600×20%=120万元。再看志新公司。原账面“其他应付款”欠有股东A债务1800万元,该债务在原股东A和新股东甲投资公司股权交易中,由甲投资公司在一揽子股权转让价款中支付,志新公司并未支付该笔欠款,账务不作处理,按照企业所得税精神,这部分应付未付款项算作其他收入,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800×25%=450万元,志新公司凭空多缴纳450万元税款,能甘心吗?对于甲投资公司呢?看似出资3000万元,实际上其中有1800万元属于代志新公司支付自然人股东A的债务,剩余的1200万元才是真正的股权转让支出,因此,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3000万元,属于账务处理的瑕疵,再转让时,其投资成本未必能够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其实,以上纳税风险,只需要在合同中明确是由甲投资公司代志新公司支付股东A的债务即可,或者改变为甲投资公司借款给志新公司,志新公司支付股东A债务。按后一种方式,则账务应作如下处理:志新公司借给甲公司1800万元,归还原股东A的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800万元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1800万元借:其他应付款——A股东1800万元贷:银行存款1800万元志新公司借新债还旧债,回避了自身风险。股东股权转换,志新公司的账务处理为:借:实收资本——A600万元贷:实收资本——甲公司600万元需附的原始凭证包括:股权转让合同和股东会决议,甲公司超过600万元部分的支出与志新公司无关,无需作账务处理。甲投资公司计入投资成本1200万元,计入其他应收款1800万元,且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扣缴股东A的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志新公司1200万元其他应收款——志新公司1800万元贷:银行存款288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20万元需附原始凭证:股权转让协议、股东A收款收据、个人所得税计算表。解缴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20万元贷:银行存款120万元另外,对于甲公司和志新公司之间的1800万元往来款项,甲公司可以通过债转股消掉,也可以在未来志新公司现金流量充足时返还。以上账务处理并未改变原股东A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甲投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1200万元,志新公司不产生应付未付款,回避了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