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新股东需要承担之前的债务吗

齐有然 2019-12-21 19:55:00

推荐回答

案例志新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有两个自然人股东A和B,其中自然人股东A出资600万元占公司60%的股份,自然人股东B出资400万元占公司40%的股份。现股东A拟将其持有的60%股权转让给甲投资公司,转让总价款30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前志新公司债权、债务,均由原股东承担。经查,志新公司账上“其他应付款”欠A股东1800万元,除此外无其他债权、债务。请问,此转让过程中,股东A应纳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志新公司和受让方甲公司该如何作账务处理?该公司会计这样处理:甲投资公司计入“长期股权投资”3000万元;志新公司账面“其他应付——A股东”1800万元不需要再支付;A股东收到股权转让收入3000万元。以上会计处理有问题吗?会带来哪些税务风险呢?分析首先看股东A。投资成本原始价值为600万元,本次转让持有的60%股权,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为600万元。收入3000万元中,有自己为志新公司之前生产经营垫资的1800万元,不应算投资成本,可算为自己债权的收回。A实质股权转让收入为3000-1800=1200万元,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600=600万元,应缴个人所得税600×20%=120万元。再看志新公司。原账面“其他应付款”欠有股东A债务1800万元,该债务在原股东A和新股东甲投资公司股权交易中,由甲投资公司在一揽子股权转让价款中支付,志新公司并未支付该笔欠款,账务不作处理,按照企业所得税精神,这部分应付未付款项算作其他收入,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800×25%=450万元,志新公司凭空多缴纳450万元税款,能甘心吗?对于甲投资公司呢?看似出资3000万元,实际上其中有1800万元属于代志新公司支付自然人股东A的债务,剩余的1200万元才是真正的股权转让支出,因此,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3000万元,属于账务处理的瑕疵,再转让时,其投资成本未必能够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其实,以上纳税风险,只需要在合同中明确是由甲投资公司代志新公司支付股东A的债务即可,或者改变为甲投资公司借款给志新公司,志新公司支付股东A债务。按后一种方式,则账务应作如下处理:志新公司借给甲公司1800万元,归还原股东A的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800万元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1800万元借:其他应付款——A股东1800万元贷:银行存款1800万元志新公司借新债还旧债,回避了自身风险。股东股权转换,志新公司的账务处理为:借:实收资本——A600万元贷:实收资本——甲公司600万元需附的原始凭证包括:股权转让合同和股东会决议,甲公司超过600万元部分的支出与志新公司无关,无需作账务处理。甲投资公司计入投资成本1200万元,计入其他应收款1800万元,且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扣缴股东A的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志新公司1200万元其他应收款——志新公司1800万元贷:银行存款288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20万元需附原始凭证:股权转让协议、股东A收款收据、个人所得税计算表。解缴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20万元贷:银行存款120万元另外,对于甲公司和志新公司之间的1800万元往来款项,甲公司可以通过债转股消掉,也可以在未来志新公司现金流量充足时返还。以上账务处理并未改变原股东A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甲投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1200万元,志新公司不产生应付未付款,回避了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黄石安2019-12-21 23:54:51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公司的债务与股东个人无关,应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所有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股权的受让者可以向法院进出诉讼要求原股东进行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龙宣霖2019-12-21 20:55:05
  • 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扩展资料:注意事项:一、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针对目标公司应该查清的事项有:1、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2、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专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二、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1、《股权转让意向书》中应当约定两项特有条款。其一,生效条件附款:本意向书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第71条规定的条件本次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并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后生效;其二,出让方的通知义务: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2、转让价格的确定。目前实践中常用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有:第一,直接以出让方在目标公司中的出资额为转让价格;第二,以审计、评估的目标公司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第三,以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第四,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价交易方式确定转让价格。三、出让方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出让方应当在意向书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要求他们在一定时间内,我国《公司法》规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并及时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四、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表态根据新《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自己应当购买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即其他股东只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阻止出让方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东对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只能全部购买,否则必须全部放弃购买,而不能只购买其中的一部分。其他股东要注意防止出让方与受让方通过阴阳合同损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实践当中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东要求转让双方共同对转让价格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转让合同履行。五、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
    边凌雁2019-12-21 20:37:43
  • 股权转让时应当披露公司对外债务,新股东可以要求原股东承担债务责任。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为股东的法定义务,在公司股权转让时不能转让,实践中某些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有的还明确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一旦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债权,原股东经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及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抗辩,在新股东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在此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新股东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责任的,新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股东进行追偿。股东转让公司全部股权时应充分披露公司对外债务,因此为保证受让股权不存在瑕疵,新股东可要求原股东可在协议中承诺对股权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协议为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股东应对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协议只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股权转让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其效力并不能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公司的债权人仍然只能要求公司承担债务,而不能直接要求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扩展资料:《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股权转让中国政府网-合同法。
    黄玥2019-12-21 20:20:05
  •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和股东是两个法律主体,均各自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在股权转让行为中,原股东是转让方,新股东是受让方,而公司则是法人,是标的企业。被转让的股权为标的物,公司和股东是完全不同的主体,公司作为法人也不等同于法定代表人,二者不能混淆。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而新、旧股东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公司依旧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扩展资料:股权转让的性质: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股东变更之后,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一方才能取得股东身份。股权转让。
    黄瞩信2019-12-21 20:06:11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