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购买企业债券?

黄焯坡 2020-02-09 1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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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券市场中,债券的品种有很多如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公司债、企业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投资者选择债券的种类也很多,但是不同类型的债券涉及的购买方式不同,个人投资者想要购买债券首先得清楚自己想要购买什么类型的债券。

购买债券的方式大致的可分了以下三种渠道。

一、交易所:企业债、可转债等多种选择

目前在交易所债市流通的有记账式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和可转债,在这个市场里,个人投资者只要在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开设债券账户,就可以像买股票一样的来购买债券,并且还可以实现债券的差价交易。除国债外,据最新统计,目前已在两家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业债有292只,可转债34只,可分离债17只,公司债11只,只要开设了交易所股票账户就可以参与购买。

二、银行柜台:买储蓄式国债

三、委托理财

连业达2020-02-09 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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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进行债券现货买卖,必须选定一家证券经营机构,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后,方可办理委托买卖手续。
    caquechang2020-02-16 07:00:01
  • 到证券公司开立股票账户,将银行账户里资金转入证券账户,用下载的交易软件然后浏览各企业债券的利率及现在的价格(一般新上市的较面值低),也可以不用交易软件也能浏览到(可以下载大智慧,同花顺,通达信等免费股票软件都能看到),认真分析后在交易软件里能方便的买卖。
    性子冷清2020-02-16 07:00:01
  • 普通投资者最方便的购买方式就是通过证券营业部。
    黄盛怒2020-02-09 19: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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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争双创”活动的基本涵义是:争创人才开发先进单位,创造一流人才环境;争当优秀人才,创造一流业绩。人才开发示范单位标准:一是组织领导好。把人才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有人才工作规划和完善的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人才开发的力度大;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关心、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各类人才对单位环境满意度较高。二是人才投入好。党和政府关于人才投入的政策规定得到落实,人才培养、激励等经费投入与人才开发工作任务相适应,并逐年增长。三是体制机制好。创新人才管理体制和人才工作运行机制,培养、吸引、留住人才有措施,人才政策具有创造性和先进性。四是人才队伍建设好。创建学习型组织,加强人才能力建设。人才总量不断扩大,素质不断提高,人才结构不断优化,人才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五是发展业绩好。事业规模不断扩大,效益不断提升,为社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优秀人才示范岗标准:一是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讲诚信,工作积极进取,恪守职业道德。二是业务技能好。具备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或娴熟的业务操作技能,富有创新意识,具有创新能力。能够正确把握本专业、本学科业务发展方向,积极推进业务创新和发展。三是工作业绩好。推行现代管理观念和管理模式,致力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推广先进的操作方法,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名列本地、本行业前茅。四是示范带头作用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致力于建设人才梯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二○○○年十二月八日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第二十六条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二十八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九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第三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第三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九条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第四十条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第四十三条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第四十四条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第四十五条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三、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第四十七条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第四十八条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第四十九条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十条 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第五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1、外交上,开展修订新约运动,废除清末以来的不平等条约,政府在国际上的地位有所提升;2、政治体制上,按照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进行政治体制建设,推行公平、公开的文官考试制度,优秀人才得以脱颖而出,基层推行自治,大量的县治模式初建;3、经济上,工商业发展呈现快速、稳定的势头,对外贸易开展也日趋活跃;4、社会层面,梁漱溟、晏阳初的平民教育、乡村建设初见成效,局部地区形成风气;5、教育层面,高等教育快速发展,义务教育积极推行,国民识字率有明显提升等等6东南地区经济高速发展,涌现了一大批知名的民族产业。7文化上涌现了那么多大师级的人物,不惟“黄金十年”,整个民国时期,大师辈出中国共产党治理下的天朝30年来何曾有过一个大师!清华北大毕业了不少却没有一个大师8没有那十年的现对宽松的学术氛围,中国没有那么多大师级人物。如,钱钟书、华罗庚等等,太多了。1949年以后的能够称为大师的人,那个不是在那个时期成长起来的?1928年,国民党政府实现了名义上的全国统一,南京国民政府成为国际承认的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国民党政府宣布,根据孙中山革命理论的三步骤——军政、训政、宪政,中国已经完成了第一阶段,并开始进入第二阶段,即转到经济建设为主。于是,从1927年到1936年,中国的工业增长率达8%以上,GDP飞速增长,9%的增长速度是同期日本的三倍。正因为如此,这十年被称为民国“黄金十年”。民国时期的这个“黄金十年”,的确来之不易!事实上,这仍是动乱的十年:前五年北伐、中原大战、九一八,后五年剿共、宁粤分裂、闽变,几乎天天都在打仗,军费支出占国家预算的四成左右!此外,需承担的前清遗留国债又占国家预算的1/3,建国经费只占两成左右。而在1928年度量衡划一制度公布实施之前,我国“标准”之乱为全世界所仅见,以度而言吉林1尺仅为河北的2寸长,以衡而言呢,杭州的秤跟临省江苏的秤就差了7倍之多,如此混乱生意怎么做?工商业又如何发展呢?就是在这种恶劣的环境下,当局在农田水利、电力、矿业资源开发、化学工业、重工业的振兴等等,几乎每项对国家进步有关的事都在马不停蹄地齐头并进中。仅仅在1931~1936年间中国工业成长率平均高达9.3%,创下民国以来第一次经济奇迹。同时交通事业的发展尤为蓬勃,除电讯、邮政快速成长外,铁路修建达2万余公里,公路增开了8万多公里,民航空运在这十年间开辟了12条航线,长1万5千多公里。十年建国首重教育,在这段时间里,政府从扫除文盲的识字运动做起,到1928年中央研究院成立,教育体制终于搭成了一个完整的建构。为了迎头赶上西方列强,政府对实用科学人才的培植更有时不我予的警惕和不遗余力的倡导,所以二十年代可以视为我国迈向现代科学研究扎根与发轫的重要时期。1934年蒋中正发起“新生活运动”,教育本是百年大计,时值祸在眉睫的存亡之际,当局仍不忘道德深耕,可谓用心良苦。在1931年至1937年间,小学生人数增长了86%,大学生人数增长了94%。在中国历史上,国家的货币第一次得到统一。物质方面的变化也非常大,尤以城市给人的印象更加深刻。在许多大城市里,现代风格的办公大楼拔地而起,密如织网的大道穿过人口稠密的地区,水电供应系统遍布在许多重要市区,一些中心地区的环境卫生也有了明显的改善。收音机和卷烟、电影和汽车、卡巴莱餐厅和西式服装的数量不断增长。正如一个美国观察小组在1935年所报道的那样:“中国在所有领域里,都在发生巨大的变化;同十年前甚至是五年以前相比,现代化将给中国带来长达几个世纪的深远影响。
从理论上讲,公共产品可以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两类。全国性的公共产品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是为全体国民消费的,如国防。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必须由中央政府来提供。地方性的公共产品是指在某一区域范围内具有非排他性而对于其他区域范围的人来说具有排他性或技术上难以非排他的公共产品,如某个地方的公园一般只为当地的居民所消费,如果中央政府利用全国国民的税收为地方性的公共产品融资,就意味着全国居民为少部分人消费的产品买单,违背了"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因此,地方性的公共产品应该由地方政府来提供。从可操作性讲,地方政府对于本地居民最需要什么样的公共产品的信息要比中央政府更为了解,因此,地方政府提供本地的公共产品来要比中央政府更"得心应手",能够及时、有效、合理地提供。地方政府首先应该为公共产品筹措资金。一般来说,地方政府融资的主要方法有:当地税收收入在我国还包括其他税费收入、投资基金以及发行地方债券。我国受预算法条文的约束,地方政府不能通过发行地方债来融通资金,因此目前摆在地方政府面前的是一方面要扩大市政建设、提供足量的公共产品与另一方面资金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如果要解决这一矛盾,允许发行市政债权融资成为一个极为紧迫的问题。从政府体制来讲,地方政府应该具备一定的法人资格,而不仅仅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这样能够调动地方积极性,充分尊重地方自决权利,减轻中央政府的决策压力。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中央和地方分享事权、财权、税收权的分级财政体制,赋予地方政府的举债权也是必要的。但由于各级政府之间事权划分不明,加上普遍的财力匮乏,地方政府难以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形成地方政府财政职能的"缺位"。当地方政府在现行体制下难以通过税收权等权利来获得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时,就应当赋予他们必要的举债权,以完成它们的事权。因此,发行市政债券是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2、地方政府普遍融资困难,急需新的融资渠道从总体来看,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偏低。基础设施的落后将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因此,加快城市化建设,提供以交通道路、城市能源、给排水系统为主的市政工程是保证经济高速增长的前提条件。而城市化的发展离不开资金支持,根据国家基本建设标准匡算,每个城市人口大约需要城市建设费用9万元,而如果每年城市化率提高1个百分点,则表明每年我国新增城市人口大约1400万,如此计算,则提高一个城市化率百分点,每年就需要新增投资12600亿元。这么大的资金需求需要有多种融资方式加以保证。现在,在我国的大部分城市都存在着扩大投资、拉动经济增长与资金缺乏、融资渠道不畅的突出矛盾。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市政建设所需要的资金越来越多,而地方政府用于市政建设的预算内财政资金仅仅靠财政拨款包括国家预算内投资和地方财政拨款以及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城市公共事业附加两个专项资金,可说是捉襟见肘。比如上海市在1992年到1996年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累计达1143亿元,而政府每年用于承建的财政拨款仅30亿元,5年间资金缺口达千亿元;又如南京市,1995年到1999年城建投资累计达61.9亿元,而财政安排累计仅8亿,加上两个专项资金的22.1亿元,其资金缺口为32亿元。其他城市的情况大抵如此,越是大型的城市其资金不足的问题越严重。但是城市在发展,市政建设一刻也不能停下,目前地方政府除了运用正常的税收收入和上级拨款资金外,解决资金不足的办法有如下几种:第一、批地引资。当前在城市建设中一个典型的运作模式就是地方政府利用土地资源,通过无偿或者低廉的土地出让金,吸引土地开发商和建设商来进行各种旧城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此来解决开发中资金不足的问题。这些项目往往套入银行提供房屋信贷资金和按揭贷款,从而造成近几年信贷资金的急剧增加。这种批地融资方式目前已经产生了种种问题,如耕地面积急剧下降,城市房屋拆迁纠纷不断,土地价格上升过快,房地产开发及价格出现过热。地方政府的短视有可能将政府实现其职能的能力消耗殆尽。第二、通过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产权重组等获得部分资金。地方政府有一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在实施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资金匮乏的问题。随着股票市场十多年风雨的洗礼,股民已经成较为理性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圈钱"现象有所警惕,股票市场融资功能已经大大下降了。股市的改革是要与其他经济体制特别是金融体制改革配套的,所以地方政府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渠道已不通畅。第三、向商业银行贷款。地方政府另一个融资渠道是向商业银行贷款,但这一点恰恰是引起商业银行呆坏帐比例上升的重要原因。地方政府把商业银行包括四大国有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当作自己的"钱袋子",通过行政指令或其他担保方式向银行融资。而银行也乐于向政府放贷,因为政府信用有保障,不怕政府破产。这几年银行的贷款大部分是贷给政府的,对民营企业却存在"惜贷"心理。但是,政府的有些项目也不一定能够实现经济效益,特别是大型基础设施在投入前十几年是很少有回报的,造成资金的回收期很长。而国有企业由于其自身经济效益不高,通过政府担保而从商业银行的贷款往往形成了呆坏帐。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逐步向商业银行运行机制转轨以及对呆坏账的清算,金融机构也开始注重向政府放贷的风险管理。政府对银行的资金运作已经不能再强加干预,因此向商业银行贷款这一条融资渠道也难以满足政府的资金需要了。第四、引进外资。地方政府通过土地批租、税收优惠等方式吸引外资以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不足。这种方式使国家大量的税收流失,造成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不同待遇以及当地政府对外资的依赖。而且,外资看上的都是回报率很高的优质工程,其他一些回报率低甚至没有经济效益的基础设施同样得不到资金支持。第五、强制集资。一些地方政府靠对使用者强行征收过高的税费来对基础设施融资。以某市的"四桥一路"工程为例,政府向机动车拥有者强行征收"四桥一路"建设费,汽车每辆每年缴1200元,共缴三年;摩托车每辆每年缴200元,共缴三年。一些地方的高速公路以"借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名义收取过高、时期过久的过路费用。这种强行集资的方式往往是政府行政作为,没有经过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和全体市民的投票表决,因此造成了社会舆论的不满,容易引起各种社会问题。综合以上几点,我们可以看到,地方政府在融资手段和渠道上已经越来越无能为力,急需要一种新的、可操作的融资方式。3、中央财政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将逐步减少在需求不振的情况下,积极财政政策可以扩大有效需求,促进经济增长。但是,这种相机决策的政策只能是阶段性的,如果长期都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对经济的刺激作用将越来越小,反而有导致经济过热、引起通货膨胀的危险。此外,连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会造成经济增长对中央政府的高度依赖,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将大大降低。在积极财政政策的背景下,每当税收增加一元,相应增加的社会成本就可能大于一元。而当财政花出一元钱时,由于政府效率和其他一些机制不够健全,其造成的损失就很可能要大于一元钱。因此,国债的大规模发放将有所缓解,中央对地方上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将逐步减少。那么地方建设将何以为继?已经无法再依靠中央财政输血来获得建设资金了,只有依靠地方城市自身"造血"才能够维持城市化的发展。造血"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发行市政公债,依赖自身信用而不是中央政府的信用来从社会上筹集资金。4、地方政府的隐形负债和或有负债需要显性化增加地方政府财政实际状况的透明度,硬化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是财政改革的必然趋势。实际上,地方政府负债在客观上是存在的,主要有两种:中央国债的再转贷,以及地方政府为所属国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或职能部门借款和发债提供的担保。前者是中央政府发行国债再转贷给地方,用于地方项目建设,其实质是中央代地方发行债券。下表是近几年中央国债再转贷的数额统计见表1。这种方式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中央国债吸收的是全国的资金,用全国的资金用于某个地方的项目建设实质上是全国人民支持某几个城市的建设,考虑到全国性的项目建设也同样紧缺资金,则可以说地方上的建设挤占了全国整体建设的资金,造成地区间的发展水平的差异。当然,这种再转贷也需要地方政府通过当地税收和项目收益来偿还的,但是有可能某些地方长期的享受到再转贷的好处,因此形成了"手心手背"之间的待遇差别。第二种地方隐形负债的方式是地方政府担保国有企业贷款。如果国有企业不能偿还商业贷款,将由地方政府代为偿还,从而形成了地方政府的负债。除了地方隐形负债之外,还存在着一些或有负债,即由于今天的行为将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损失的各种潜在的义务。包括以政府名义筹集资金形成的亏空、地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及债务、公益性国企事业单位亏空、欠债、损失挂帐、政策性投资公司呆坏帐损失、下级政府的财政负债等等。地方政府的各种隐形负债和或有负债不仅使得中央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总债务无法掌握,就连地方政府本身也难以摸清自己的负债总规模。作为负债主体的企业只管借,不管还,责任不清,地方财政职能部门往往处于被动的局面。如果能够发行市政债券来融资,取消中央国债转贷,取消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担保,使用债券融资来弥补各种亏空,就可以规范地将隐形负债显性化,掌握当地政府的负债规模,使用量化的指标如总负债与财政收入的比率等来监控地区经济的安全和绩效,杜绝地方政府在担保等行为掩盖下的各种"寻租"行为,增加财政透明度,便于人民监督。发行市政债券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1、应有选择性的挑选一些城市先进行试点我国地方政府的各种风险指标一般都在安全线范围之内安全线假定以国债风险指标为标准,见表2。在允许城市发行市政公债的过程中,是"全面撒网"还是"重点捕鱼"?前者是指赋予所有的城市以举债权,后者指先允许部分城市发行市政公债。从我国渐进式改革模式来看,有选择地挑选某些城市先进行试点,然后总结出经验教训再推广到全国,这样可以降低改革的成本,避免出现大的金融动荡。挑选的城市至少应该达到以下标准:1本地的国民经济发展比较稳定,GDP比较高,且人均国民收入水平达到一定标准,储蓄率足以支持市政公债的发行;2地方政府具有一定财政实力,偿还能力较高;3地方的项目收益率比较高;4当地政府官员廉洁奉公。2、防止地方政府滥用举债权盲目扩大债务融资地方政府有多发债、多支出的天然冲动。从政府的激励机制上说,政府有三种类型: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追求预算规模最大化、追求政绩最大化。对于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政府,如果假定它能够合理计算社会效益的大小,那么它将提供均衡数量的公共产品,因为过多的公共产品会产生外部非经济如导致"挤出效应"、居民税负增加等,地方政府会将发债规模控制在恰好提供均衡数量的公共产品的水平,这时不用担心地方政府会滥用举债权。对于追求预算规模最大化的政府,在预算软约束的条件下,它将多举债、多支出,以求得政府预算规模的扩大。对于追求政绩最大化的政府,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当政绩体现在居民满意程度上时,它会考虑到公共产品的提供数量与居民税收负担的均衡,找到公共产品的边际收益与税负的边际成本相等点。此时,如果居民认识到现在的举债会以未来的税收来偿还,那么举债就显得毫无意义,居民的税负成本依然是政府举债的预算函数之一,即此时政府不会滥用举债权;如果居民不能认识到现在的举债实际上是以未来的税收偿还的,那么政府将利用居民的"幻觉",扩大举债规模,兴建过多的基础设施来追求居民的满意程度。另一种情况是当政绩体现在上级对下级政府的考察上时如果这种考察主要以城市建设程度为标志的话,那么下级政府就有了滥用举债权的动力。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我国的地方政府大体类似于追求政绩最大化类型中的第二种情况,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地方政府可能滥用举债权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根本是要从转变政府激励机制入手,将其改造成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类型或者追求政绩最大化类型的第一种情况。3、协调发行市政公债时的地区间资金流动发达地区发行的市政公债可能吸引落后地区的资金向发达地区流动,使得落后地区更加缺乏资金,导致地区间发展水平的失衡。为了避免这一情况的出现,可以做出一系列法律和规定,比如商业银行只允许承销当地政府所发行的市政公债;发达地区所发行的市政公债利率不得过高,以降低对外地资金的吸引力;或者规定跨地区认购市政公债不能享受到利息免税的优惠;中央政府增加对落后地区的资金扶持,减轻市政公债对其的吸化作用。4、协调国债和市政公债的关系国债和市政公债是投资替代品,可能会出现抢市场、抢时间以及在利率上的恶性竞争等情况,因此,要协调好两者关系,做到国债优先原则,使地方性融资服从于全国性融资;给予市政公债一定的政策扶持,例如赋予各地对利率制定的一定权限等。什么是市政债券市政债券是指地方政府或其授权代理机构提供政府信用从社会上吸收资金用于提供公共产品支出的长期债务融资。在债券体系中存在着三种类型的债券形式:国债、市政债券、企业债这里我们把金融债归于企业债的一种,因为可以将金融机构看作是特殊的企业。市政债券与其他两种债券的区别在于,一是发债主体的特殊性,国债发债主体为中央政府,企业债的发债主体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而市政债券的发债主体为地方政府;二是发债的信用支持不同,国债以国家信用为担保,企业债以企业信用为担保,而市政债券以地方政府信用为担保;三是还债资金的来源不同,国债以中央税收为最终融资来源,企业债以企业未来现金流为还债来源,而市政债券以地方税收及其项目收益为还债来源;四是债券融资的目的不同,国债是为了提供全社会的公共产品包括建设全社会的基础设施、保证全国经济安全和发展等,企业债是为了自身投资扩张的需要,而市政债券是为了提供本地区的公共产品。从本质上讲,市政债券与企业债差别较大,与国债在形式上比较类似,因为市政债券可以看作是缩小了融资范围的地方性的"公债",而国债是全国的"公债",但两者还是有差异的:1市政债券必须以地方政府信用为担保,但地方政府的信用最终是通过国家信用来保证的;2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市政债券的违约可能导致地方政府的破产,而国家是无法破产的;3居民可以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来拒绝信用不高的地方政府,而一般来说是无法选择国家的;4地方政府天生具有无限扩大债券融资的冲动,因为它"认为"国家是不能忍受一个地方政府破产的,而国家发行债务需要考虑到国家经济承受力。我国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务。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宏观经济、地方财政,以及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发行市政债券的经验来看,只要在构建了一个完善、合理的地方债体系和法律框架的前提下,我国市政债券的发行对国民经济的作用将是利大于弊。表1中央国债再转贷给地方的数额单位:亿元年份19981999200020012002数额500300500400250表2地方政府的公债风险指标模拟单位:亿元年份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中央国债公债依存度公债偿债率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再转贷19984984.07672.65006.5%0.8%19995594.99035.43003.3%0.4%20006406.110436.65004.7%0.6%20017803.313134.64001.9%0.2。
证券的定义: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证券是指用以证明或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证券按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凭证证券和有价证券。凭证证券又称无价证券,是指本身不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一定收入的证券。证券具备两个最基本的特征:一是法律特征,即它反映的是某种法律行为的结果,本身必须具有合法性。二是书面特征,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或与书面形式有同等效力的形式,并且必须按照特定的格式进行书写或制作,载明有关法规规定的全部必要事项。证券]是用来证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凭证。如股票、债券、本票、汇票、支票、保险单、存款单、借据、提货单等各种票证单据都是证券。按其性质不同,证券可以分为有价证券和凭证证券两大类。有价证券又可分为以下三种:1资本证券,如股票、债券等;2货币证券,包括银行券、票据、支票等;3财物证券,如货运单、提单、栈单等。凭证证券则为无价证券包括存款单、借据、收据等。1、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是买卖证券的场所,它为证券发行后证券所有权的转移提供了条件。证券交易市场分为两在类:一类是大型、活跃而有秩序的场内交易,即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另一类是没有固定地点的场外交易,大多是电话中成交。股票由发行者推销出动和股票公开出售并到达投资公众手中是两个不同的阶段。资本主义国家的证券市场一般分为“一级证券市场”和“二级证券市场”两类。在一级证券市场流通的是企业和国家新发行的有价证券,这里场交易是占统治地位。在二级证券市场流通的是双前发行或补充发行的有价证券,在这个市场上,交易所起主要作用。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在交易所买卖股票和经纪人必须是交易所组织成员,在交易所内买卖的股票必须是经过批准的挂牌投票,由于在交易所买卖股票的费用较高,因而出现了挂牌的交易由非交易所成员经纪人在交易所外从事买卖的渠道。这种在交易所挂牌上市,却在场外市场交易的股票交易市场,称为“第三市场”。另外,各种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年金基金、互助储蓄协会等专业金融机构大量购买和持有股票,成了股票交易市场上举足轻重的力量。这些大机构和一些巨型公司愿出高价购买交易所中的席位,以便更有利地从事各种股票、债券的买卖活动、这种方式的股票买卖已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市场,称为“第四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