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中央提出的“双争双创活动”具体内容是什么?

龚尚惠 2019-12-21 1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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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争双创”活动的基本涵义是:争创人才开发先进单位,创造一流人才环境;争当优秀人才,创造一流业绩。人才开发示范单位标准:一是组织领导好。把人才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有人才工作规划和完善的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人才开发的力度大;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关心、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各类人才对单位环境满意度较高。二是人才投入好。党和政府关于人才投入的政策规定得到落实,人才培养、激励等经费投入与人才开发工作任务相适应,并逐年增长。三是体制机制好。创新人才管理体制和人才工作运行机制,培养、吸引、留住人才有措施,人才政策具有创造性和先进性。四是人才队伍建设好。创建学习型组织,加强人才能力建设。人才总量不断扩大,素质不断提高,人才结构不断优化,人才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五是发展业绩好。事业规模不断扩大,效益不断提升,为社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优秀人才示范岗标准:一是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讲诚信,工作积极进取,恪守职业道德。二是业务技能好。具备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或娴熟的业务操作技能,富有创新意识,具有创新能力。能够正确把握本专业、本学科业务发展方向,积极推进业务创新和发展。三是工作业绩好。推行现代管理观念和管理模式,致力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推广先进的操作方法,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名列本地、本行业前茅。四是示范带头作用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致力于建设人才梯队。
龙小语2019-12-21 19: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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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针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活动的基本涵义是争创人才开发先进单位,创造一流人才环境;争当优秀人才,创造一流业绩。具体部署什么活动就是围绕基本内涵来开展。希望能够帮助你。
    龚守远2019-12-21 19:54:55

相关问答

一、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创新创业正确的思想意识,可以对社会物质生活发挥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一基本观点,要实现创新创业更快发展,就必须明确科学理论的内容,并自觉接受正确理论的指导。发展是事物前进和上升趋势的变化,是对旧事物扬弃的必然结果,而发展观则是对于这种扬弃的理念表达,是实现意识对物质的反映与反作用的必要条件和必备环节。当前,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核心内容的新发展理念,就是实现创新创业的根本指导。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意识到“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明确将经济发展作为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并在改革的过程中不断深化认识,逐渐形成了“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科学理念。在科学发展理念的指导下,全体社会成员充分施展才华,成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发展观念的更新让中国社会面貌焕然一新。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一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逐渐突显,社会发展的一些“瓶颈”也逐渐成为制约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阻碍。在此背景下,只有进一步更新发展观念,才能继续发挥正确的思想意识对社会现实发展的指导作用。新发展理念积极回应时代需要,直面社会发展现实问题,对于未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而其中的创新发展理念,正是实现“双创”的根本依据。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等观念,正在通过创新创业的不断扩大变成现实。面向未来的创新发展,也在创新创业不断升温的时代潮流中,成为推动中国进步的重要元素。以哲学思维指导创新创业,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充分认识新发展理念对于实践活动的指导意义,充分重视以新发展理念所引领和倡导的方向为创新创业努力的方向。只有这样,才能在把握大势的基础上,顺势而为,开创富有生命力的创新创业事业。二、以我国物质发展为基础实现创新创业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有发展都必须基于现实的物质发展水平和基础。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创新创业才能脚踏实地、稳步推进。历史经验和教训一再提醒我们,要实现中国的发展,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立足于中国发展的现实程度。这是实现“双创”的物质基础,也是推进“双创”的重要依据。从国家层面来说,只有基于中国社会经济的物质发展程度,才能实现“双创”的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的持续发展所形成的综合国力和宝贵经验,为“双创”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当前,我国基于“十二五”的建设成就,在物质储备、科技条件、公民素养等方面,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新发展,达到了历史新高度。而这正是当下“双创”得以“遍地开花”的物质基础和现实起点。我国实行出台的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以及落实“互联网+”行动计划等举措,都是基于现实物质条件对“双创”的有效推进。从个人层面来说,要实现创新创业,也要考虑自身基础。无论是社会环境还是国家政策,都给“创客”们提供了展示才华的舞台,而市场竞争的现实性又成为考验“创客”们的“必答题”。那些对于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理解比较充分的创业者,可以充分利用社会给予他们的空间和机会,实现创新发展;而那些投机取巧、盲目跟风、华而不实的“创业者”,则难免被淘汰的命运,成为创新创业大潮中的昙花一现。三、以哲学智慧指导创新创业作为当今时代精神精华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创新创业的时代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引领作用。因此,我们要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要求,自觉以哲学智慧指导创新创业发展。政府应以哲学智慧进行社会治理,为创新创业提供有效扶持和帮助。既要保障创新创业的活力,又要保证社会发展的有序。而政府治理要坚持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适度”原则,正是充分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体现。在以往的实践中,我们曾经有过“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尴尬,也有政府越位、缺位与错位的迷茫。新一届政府从就任之初的“壮士断腕”,到今天的“打造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平台,构建大中小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创客多方协同的新型创业创新机制”,向世界展示的是日趋成熟的管理智慧,是基于“互联网+”时代的明智选择。无论是从管理到治理的理念转换,还是从约束到鼓励的导向转换,都是政府角色转换的积极尝试。只有政府管好该管的,充分放开不该管的,才能实现活力与有序的平衡,为创新创业提供可靠支持。创业者应该以哲学智慧参与创新创业,形成核心竞争力,实现有生命力的创新创业发展。根据唯物辩证法关于矛盾的基本观点,创新创业也要抓住主要矛盾,充分重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对于创新创业的意义和价值。创新创业涉及千头万绪,而以科技发展水平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核心竞争力培育是关键、核心,近年来我国在科学技术方面取得的显著进步,也给实现“双创”提供了充分的条件。
一、央票的定义央行票据即中央银行票据,是中央银行为调节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而向商业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务凭证,其实质是中央银行债券。之所以叫"中央银行票据",是为了突出其短期性特点从已发行的央行票据来看,期限最短的3个月,最长的也只有1年。但央行票据与金融市场各发债主体发行的债券具有根本的区别:各发债主体发行的债券是一种筹集资金的手段,其目的是为了筹集资金,即增加可用资金;而中央银行发行的央行票据是中央银行调节基础货币的一项货币政策工具,目的是减少商业银行可贷资金量。商业银行在支付认购央行票据的款项后,其直接结果就是可贷资金量的减少。二、央行票据的发行与流通央行票据由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市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发行,其发行的对象是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目前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有43家,其成员均为商业银行。央行票据采用价格招标的方式贴现发行,在已发行的34期央行票据中,有19期除竞争性招标外,同时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等9家双边报价商通过非竞争性招标方式配售。由于央行票据发行不设分销,其它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投资。三、央行票据的作用1、丰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工具,弥补公开市场操作的现券不足引入中央银行票据后,央行可以利用票据或回购及其组合,进行"余额控制、双向操作",对中央银行票据进行滚动操作,增加了公开市场操作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增强了执行货币政策的效果。2、为市场提供基准利率国际上一般采用短期的国债收益率作为该国基准利率。但从我国的情况来看,财政部发行的国债绝大多数是三年期以上的,短期国债市场存量极少。在财政部尚无法形成短期国债滚动发行制度的前提下,由央行发行票据,在解决公开市场操作工具不足的同时,利用设置票据期限可以完善市场利率结构,形成市场基准利率。3、推动货币市场的发展目前,我国货币市场的工具很少,由于缺少短期的货币市场工具,众多机构投资者只能去追逐长期债券,带来债券市场的长期利率风险。央行票据的发行将改变货币市场基本没有短期工具的现状,为机构投资者灵活调剂手中的头寸、减轻短期资金压力提供重要工具。
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隔离墙制度,是指证券公司为控制内幕信息及未公开信息(以下统称“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前款所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的定义适用《证券法》及《刑法》的规定。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需知原则管理敏感信息,确保敏感信息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的工作人员知悉。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对以任何方式知悉的敏感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利用敏感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证券公司聘用外部服务商的,应当与服务商约定其对在服务中获知的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信息隔离墙制度纳入公司内部控制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健全业务管理流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对违规泄漏和使用敏感信息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价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工作人员在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和执行方面的职责。
证券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总体有效性负最终责任,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本机构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承担管理责任。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对本人在执业活动中遵守信息隔离制度承担直接责任。
证券公司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并负有审查、监督、检查、咨询和培训等职责。
第六条 证券公司进行业务创新或协同开展业务合作,应当事先评估是否可能存在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和使用的风险,建立或完善信息隔离墙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