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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简单的说,集中竞价是多对多,大宗交易是一对一,我们平时买股票用的是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根据价格形成机制的不同,集中交易又可分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集中竞价交易是多个买主和与多个卖主之间,出价最低的卖主与进价最高的买主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通过指定的经纪商把委托传送至交易市场,一般地,开盘价格由集合竞价形成,随后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不断进入的投资者交易指令进行排序,将买卖指令予以配对竞价成交。竞价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指令驱动制度,其基本特征就是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按照竞价原则直接决定。集中竞价交易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后经交易所确认成交的证券交易。我国的大宗交易适用于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基金、债券和债券回购的交易,大宗交易不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齐有发2019-12-21 20: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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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和普外科区别为:所属不同、内容不同、疾病范围不同。一、所属不同1、外科:外科主要分科为:普通外科、心胸外科、肝胆外科、泌尿外科、矫形外科、神经外科、烧伤、整形科、显微外科等。2、普外科:普外科即普通外科是外科系统最大的专科。二、内容不同1、外科:是研究外科疾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其临床表现,诊断,预防和治疗的科学,是以手术切除、修补为主要治病手段的专业科室。2、普外科:是以手术为主要方法治疗肝脏、胆道、胰腺、胃肠、肛肠、血管疾病、甲状腺和乳房的肿瘤及外伤等其它疾病的临床学科。三、疾病范围不同1、外科:外科疾病范围分为五大类:创伤,感染,肿瘤,畸形和功能障碍。2、普外科:普外科疾病范围针对创伤和肿瘤两类。外科——普外科。
龚家顺2019-12-21 20: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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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一、释义不同:往往:表示某种情况在一定条件下时常存在或经常发生。常常:不止一次,而且时间相隔不久。区别二、用法不同:往往:多表示重复出现的情况有一定的规律性,用“往往”的时候,句子中要说明重复出现这种情况的其他情况、条件和结果。常常:只是说明重复出现的某种情况或动作行为,不受其他情况、条件的限制。扩展资料一、往往的近义词:1、通常 解释:属性词。平常;日常。引证:巴金《中岛健藏先生》:“这次我巴黎经常惦记中岛先生。
龚子鉴2019-12-21 20: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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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民事立法社会本位指导原则社会本位观念在十九世纪后期至二十世纪初期对传统私法理念的修正突出地表现在以下的法律思想中:对无限财产制限制的主张;对契约自由或私法自治某些限制主张;无过失责任及严格责任思想的确立,等等。1.限制个人财产权的指导原则保护财产的私人所有权不仅是社会对近代民商法的基本要求,即使是在法律社会化的潮流中也是民商法的基本任务,只是在时代的发展中,人们对财产权保护的要求不象自由化时期那样的绝对化,而是认为财产所有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应当具有社会性。基于这样的思想,十九世纪晚期各国民商法对所有权设有一定的限制措施,要求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的滥用。在美国,如果说十九世纪是最大限度地放任获取和使用财产,那么随着新世纪的到来,它的范围开始逐渐缩小了。一个法理学家在这一情况时说:“过去,财产价值高,人的价值低,现在,财产的价值低了,而人的价值提高了。在二十世纪,美国的法院倾向于适用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倾向于对财产权作必要的限制,制止所有人以反社会的方式使用财产。在这段时期,尊重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祉,被强调为所有权行使的指导原则。中国民商法对所有权进行必要的限制的思想在立法者的立法说明中有较为明确的体现。立法院院长胡汉民说:“我们通常所说的所有权,乃物权的一种”,“但所有权固该尊重,而为社会一般公益起见,法律上也应同时予以相当的限制。法律之所以要保护各个人生命财产之安全,其最高的目的,由于为社会的安全,而不是纯粹为个人的安全。所以个人的利益,必定置诸社会公共利益之下,一切权利之行使,只能在法律范围之内,便是所有权亦须受此限制。在《民法》的立法说明中立法者就物权所应受到的限制以土地为例进一步说明道:对于土地所有权,“如果漫无限制,也会损及公益的”,“所有人固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但他人的干涉,如果无碍于其所有权的行使时,所有人也不能加以排斥”,对于因为公益事业而为之对私人土地所有权的损害,立法者解释说:“土地所有人对于他人直接间接之动作,侵害其支配者,自可以加以禁止,但在工业大兴以后,事实上便无法完全维持此种私权了。如煤气、蒸气、臭氧、烟气、灰屑、喧嚣、振动等等。又如装置电线占了土地所有者的地上权,铺设地下水管占了土地私有权的地下权,建立公共设置而征地,人民到所有者的山林、荒地刈取杂草、树枝,寻找并请求索还遗失物,土地所有者不得拒绝、干涉和阻碍。不仅如此,立法者还主张对所有权的取得以及其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都要采取积极干预的措施。在立法者看来,对土地所有权作出一定的限制具有两层意义:第一,防止土地所有者为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第二,积极地通过限制和干预,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总之,南京国民政府物权法的制定,“是根据党义,以社会利益为生,采取各国法理之长。2.防止契约自由滥用的指导原则契约理念的变化是这一时期民法发展变化的最显著的表现。有人撰文描述这种现象时说:“契约和上帝一样,已经死亡”。事实上,这是一种夸张的说法,契约在西方社会没有也不可能死亡,除了对社会重大利益及公共政策着眼点方面的私人商业活动受到部分的限制之外,一般的经济主体对普通的商业活动及其私有权利仍不受拘束,缔结契约时仍享有完整的自由。1981年哈佛大学的查理斯弗雷德在其ContractasPromise一书中强调,契约法庞大复杂,并未死亡,不能对契约中的某些缺点加以攻击,就认为契约法已经完结。20世纪以来,法学界发生了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不再过分强调契约的自由了”,法律文化的这一变化被描述为“从契约到身份”。契约自由原则,是自由竞争时期市场经济必然产物和本质特征,它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经济上的要求和精神上的理想,这一时期里民商法对契约自由不加限制地表现为经济上的放任主义,它带来的结果是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造成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市场的不完全性,一方面,无限制的契约自由给公共道德、公共秩序等带来一些损害,法学家们对这些现象的思考导致了类似于《德国民法典》中第138条、第242条、第126—129条等条款的出现,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受到失业威胁的工人来说,“契约自由”无异于一种为摆脱饥饿而出卖权利、自由的委婉辞令。由于经济主体在经济实力方面的巨大悬殊,所谓的完全“自由”的契约在经济生活中已经给人们的权利带来诸多的损害,伴随着工商业的迅速发展,缔约能力的不平等日益突出,公众对工业社会的种种弊端产生了强烈的反应。契约自由虽仍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已经不是从前的状况,而是在多方面受到限制,例如对契约的某些条款加以明确的限制规定,舍弃契约的形式公正而以“事实上的契约关系”作为判决的依据,国家加强对经济生活的干预,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对契约的自由从形式到内容加以限制。在中国,南京国民政府民事立法原则也同样规定:“契约自由,不得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化。民国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胡汉民在立法院讲述《民法债篇的精神》,作为立法者对民法债篇的解释。其解释“系完全依据总理三民主义之“王道精神”,注重弱者之保护”,,胡汉民解释说,“盖以”“债权”二字,意为专指保护债权人”,胡汉民认为“债务人常处于经济上弱者之地位,法律如不究其理由,专为保护债权人,斯为霸道”,因此《民法债篇》不采用一般所惯用的“债权篇”,而用“债篇”为名。在立法说明中胡汉民列举了雇佣、租赁、赠与、著作权合同等几个例子来说明国家对于私人契约行为进行干预的必要性。例如租赁一事,“在许多国的都市都无不拼命保护所有权人,把所有权看得神圣非常。承租人本已是经济上的弱者,如此却逼到他弱而又弱。现在我们不然”,第一,在法律上明白规定,买卖契约不能破坏租赁契约,这已是所以保护承租人的了。其次,租赁物如遇损害,如被火烧,必须承租人有重大过失时,才对于出租人负赔偿之责;倘不管他有无过失,租赁物一有损害,即须赔偿,那就不王道了。对于土地的租赁契约,立法者基于国民党“耕者有其田”的原则,所采取的也是这样的主张:“如耕地之承租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减少全无时,可以请求减少或免除租金”,并且明确主张“这种租金减免请求权,不得预先抛弃”,从而避免耕地承租人无知地抛弃此种权利。3.在“损害赔偿”方面的指导原则南京政府立法者在“损害赔偿”方面的思想较典型地体现出其社会本位的特点。立法者在《民法债篇的精神》中说明道:“如因故意过失而予人以损害时,照理应由加害人负赔偿之责,但有时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被害人也有相当的过失,那就不能专归责加害人了。又如债权者对于债务者的行为,认为有妨害其债权时,得请求对于此种行为加以制止,此为保护债权者一方面的,但有时债务者虽有过失,致发生对方的损害,而其事件于债务者本身并无利益,那就不能专责债务者怎样赔偿了。基于以上思想,立法者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如遇到类似的案例应采取这样的作法:法官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加害者、债务人赔偿或处分,而并不一味以压迫债务者为能事。普通债务者负了债,照理是应依契约按价偿还的,但有时债务者没有依照契约的能力,而且这种能力的失却,事实上以不是故意的过失,那么,法官也可斟酌其经济情况,于不甚损害债权人利益之相当范围,令其分期偿还。而对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立法者说明道,这种人“在许多的法律中”,对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时,“他是可以完全不负责任的。好象一个精神错乱者,在他无意识的行为中,致他人受了损害,他可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被害人所受的损失倘若很大,甚至承当不起,难于恢复原状时,加害者固然毫不负责,此外更无负责之人,事理岂不太不公平?被害者岂不太失保障了么?”因此,主张规定:这种损害,虽然法定代理人对于行为人已尽了监督之责,法院仍得因被害者的请求,斟酌两方经济情形,判定赔偿。十七世纪、十八世纪的欧美,国家要求和鼓励个人进行风险投资以建立新企业、开发新领地,因此,以个人为焦点的社会经济伦理观受到挑战,人们试图修正过错责任原则而以无过失责任原则取代之。十九世纪以来,科学技术不断向新领域开拓,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给社会创造了巨大财富的同时,工业社会给人类带来的副产品威胁着人类自身的安全,绝对责任原则在客观上不能适应这种要求,侵权行为法中责任原则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发展变化,过失责任原则作为近代私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得以确立,是私法社会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德国,交通事故严格责任的立法是从普鲁士时期1838年的《铁路法》最初确立的。在英国,1868年上议院通过的赖兰兹诉弗莱彻案Rylandsv.Fletcher案件首次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上议院在其后的判决中又把严格责任原则扩大到新的领域。在美国,二十世纪初期已经有几个州采用了英国赖兰兹诉弗莱彻案所确立的严格责任原则。1909年,纽约州制定的《劳工赔偿法》规定了雇主对发生于雇佣过程中的损害事故负严格责任。南京政府立法院向国民党中央会议提交的债编立法原则说明书中,对侵权行为的无过失责任也有类似的立法思想。以雇佣契约为例,受雇人因执行职务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佣人与行为人连带负损害赔偿的责任。但雇人已尽监督之责的,可不负赔偿责任。在某种情况下,单由受雇人负赔偿之责,超越其经济承受能力时,法院得因其申请,斟酌雇佣人与被害人之经济状况,令雇佣人为全部或一部之赔偿。对于这样的思想,胡汉民曾举例加以说明详细:“例如某人用一个汽车夫,平时开车本来很好,人也可靠,一天忽然因喝酒闹出祸来,损害了人的生命,在雇佣人方面,原可不负什么责任,但是受雇人情形很苦,而被害人尤其可怜时,法官为主持公道计,可以斟酌双方经济情形,使被害人得到相当赔偿”。
赖鸿春2019-12-21 19: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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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期间有共同的债务比如你们其中一方向银行或是他人借款,银行或是他人就是债权人,在有欠款的时候夫妻不可以提出分割你们的先有的财产比如如果想分割必须把债务还清,就是说把家里可动用的财产如汽车拍卖、股票抛售所得来的钱把欠款还清之后所剩下的钱才是你们的共同财产,如果欠款是10完,你们把汽车,股票买了12万,10万用来还款那2万你们一人一万。
简百录2019-12-21 19: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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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债券与基金的联系与区别:1、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2、股票是股份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公司股份的形式。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成为发行公司的所有者,按持股份额获得经营收益和参与重大决策表决。3、债券是指依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特点是收益固定,风险较小。一、基金与股票相比,存在以下的区别:基金是一种投资受益凭证。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两者是有区别的。1、反映的关系不同。股票反映的是所有权关系,而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是信托关系。2、在操作上投向不同。股票是融资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实业,是一种直接投资方式。而证券投资基金是信托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有价证券,是一种间接投资方式。3、风险与收益状况不同。股票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其收益取决于发行公司的经营效益,投资股票有较大风险。证券投资基金采取组合投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风险小于股票,收益也较股票稳定。4、投资回收方式不同。股票没有到期日,股票投资者不能要求退股,投资者如果想变现的话,只能在二级市场出售。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按资产净值赎回基金单位,封闭式基金的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得赎回基金单位,如果想变现,只能在交易所或者柜台市场上出售,但存续期满投资者可以得到投资本金的退让。二、债券和股票的区别1、发行的公司、政府、金融机构为追加资金而借债,募集资金做自有资本,用于公司的经营发展。投资人的权限有权取得利息,到期索回本金,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权按股分红,要取回本金只能靠转让股票,有权参与公司的管理决策优先股除外;2、发行人可以是国家、金融机构、地方公共团体、企业等;只能是股份公司收回本金的方式到期偿还时可以向发行者索回本金,也可以通过流通转让的方式;一般不能退股,只能通过市场上交易转让;风险与收益企业对债券负无限责任,收益与企业的经营好坏无关,风险小,收益相对固定且少,企业对股票负有限责任,股息高低与企业的经营好坏挂钩,风险大,相对来说收益期望值大;3、偿还程度是一种债权凭证,还款是铁板钉钉,就算公司破产倒闭也不能少一个子儿,要求偿还的权限优于股票;是一种所有权凭证,公司破产倒闭时,股票投资人只有最后的要求偿还权或剩余清偿权;税收负担一般来说是免税的;要征收所得税;三、债券和基金的区别1、发行人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基金的发行主体只能是基金经理公司;发行目的债券的发行目的是公司,政府,金融机构为追加资金而进行的举债;基金的股份或受益凭证的发行是为了集中零散资金进行组合投资来共同获取最大的利益;2、主体的经营权限债券发行的主体有权经营募集来的资金;基金经理公司则只能将基金财产交由另外的信托投资机构持有,保管,和经营,基金经理公司只有对基金财产的运用进行监督的权力;收回本金的方式债券可流通转让,也可以在到期时向发行者索回本金;3、开放式投资基金可以随时通过流通转让收回本金;封闭式投资基金则只能在基金经营期满后分享基金剩余财产;风险和收益债券的还本付息具有法律的保护,安全性高,收益相对基金要少;基金由于在操作过程中能很好地实现收益和风险的最佳组合,收益可观,但风险相对要大。扩展资料:虽然几种投资工具有以上的不同,但彼此间也存在不少联系:基金、股票、债券都是有价证券,对它们的投资均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划分类似于股票:股票是按“股”划分,计算其总资产;基金资产则划分为若干个“基金单位”,投资者按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分享基金的增值收益,契约型封闭基金与债券情况相似,在契约期满后一次收回投资。另外,股票、债券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在国外有专门以股票、债券为投资对象的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 债券_ 基金_ 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