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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作为次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一般适用于代位权诉讼中。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人的责任会因为主债权的效力变化而变化,主债权消灭保证人的责任也会消灭。但是次债务人与债权人本身是没有权利义务关系的,这里存在两个不同的关系,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次债务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两笔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并不会影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因此,保证人和次债务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龙学飞2019-12-21 19: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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