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找不到债务人,怎么执行法庭判决

黎盛昌 2019-12-21 22:14:00

推荐回答

这个不用申请,法律规定判决确定给付的日期到实际支付的日期应该双倍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标准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基准利率执行。你最多在申请执行的时候,提醒执行法官应该按上述标准执行双倍迟延履行金。如果执行法院不按这样的规定执行,你就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米增建2019-12-21 23:37:41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一、欠钱不还报警无法解决问题欠钱不还属于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警方介入的会很浅,不会深入进去,最多也就是调解调解,不会立案。如果以欺诈罪来报案,那么警方会非常慎重,欠钱不还的人是否能构成欺诈罪还不一定,所以,通过报警是无法解决欠钱不还这个问题的。二、欠钱不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1、欠钱不还是民事纠纷,那么就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范畴。来源:http://china.findlaw.cn/info/minshang/zwzq/zqzwzs/20191229/1283621.html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连亚欣2019-12-21 23:57:27
  • 债务人可以采取提存的方式来偿还债务。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连万铭2019-12-21 22:54:30
  • 1、债权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讨借款起诉时要到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只要能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就可以立案。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受理后会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露面,经审理后可作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如果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要债权人申请,法院仍可采取拍卖债务人的房屋等财产的办法,来为债务人清偿债务。既使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也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一旦找到债务人或者其有可执行的财产,耶可以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由债权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款。最后,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力。lz要在2年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起相应的诉讼,不然过了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了。希望以上能有所帮助~~。
    米天明2019-12-21 22:36:37
  • 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后,债务人没有依法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找债务人协商,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另外,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赵高定2019-12-21 22:18:37

相关问答

法院执行中的债权可以转让,只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就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以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申请追加自己为申请人。追加后,案件继续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扩展资料:一、法院执行程序中债权转让时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1、应当有效通知被执行人该债权已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2、必须明确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债权让与的例外,即“限制”: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这种情况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二者的法律基础相同,故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即通过立案阶段解决主体变更问题。因此,《执行规定》第18条可以作为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法律依据。且债权受让人可以视为该条规定中的权利承受人。因此,债权受让方只需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且证明该债权转让已经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如果你所接受的债权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