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等价置换是什么意思,这种模式有什么好处?

黄玉科 2019-12-21 2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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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的说法是错误的。没有这种规律。如果没有等质量这个前提,则题目没有意义。应该是等质量、等价的金属置换的氢气越多,其相对原子质量越小。因为这种情况下,反应生成的氢气的物质的量,与金属的物质的量有关。物质的量越大生成的氢气的物质的量越大。而物质的量等于质量除以摩尔质量,而摩尔质量的数值等于这种物质的相对原子质量。那么也就是金属的相对原子质量越小,其物质的量越大,生成的氢气越多。
黎皇兴2019-12-21 20: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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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是否选择置换要和债务人的实际情况相对应,如果明显资不抵债,重新盘活资本的可能性不大,越早拿回债权越好。
    黄石安2019-12-21 21:18:56
  • 建议债权置换宜早不宜晚,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你手中的债权会越来越没有价值,抓住债权的黄金时间,你置换的东西才会更有价值,有债务人的欠条,更具有价值的。
    齐景丽2019-12-21 20:55:37
  • 意思是你购买多少钱产品,就可以相应获得多少钱的产品的意思,他它平台就是使用这种模式的,打个比方你上他它购物,你购买多少钱就会返还你多少钱,但是返还的钱只能用于跟他它有合作的地面商家使用,同样的,你在跟他它有合作的地面店消费,也可以获得同样价值的钱,可以用在他它上购物。
    龚峰彪2019-12-21 20:20:46

相关问答

票据置换业务是指持票人将其持有的一张或多张未到期商业汇票质押于银行,由银行为其承兑一张或多张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的业务。业务功能:1、利用闲置资源,降低财务费用;2、无需支付融资成本,获取保证金利息收入;3、提供专业人员审验票据,将假票风险降到最低;4、企业随用随押,开票手续简便;5、“零换整”、“整拆零”,满足企业支付各种期限、金额的需要。一“单一集中”模式主要指规制机构由一家机构负责全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组织的规制工作。而这一机构基本上都是各国的中央银行。该模式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比较普遍。如英国、荷兰、意大利、澳大利亚等。由于发达国家市场体系较为完善,经济发展相对平稳,中央银行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实施金融规制更为方便有效。而在印度、巴西、埃及、泰国等发展中国家,由于国内市场体系不健全,金融制度结构单一,政治风险性较大,经济发展主要依赖政府的推动,因此政府干预金融是其体制的必然结果。发展中国家中央银行一般独立性较差,其规制金融的职能更多的体现了政府配给金融资源的意志。二“一元多头”模式“单一集中”模式主要指国家金融规制权限集中在中央,但在中央却有两家以上的机构负责执行金融规制职能。该模式主要由德国、日本和法国采用。如德国联邦政府对金融的规制主要由联邦信贷机构监督局和德意志联邦银行合作执行。日本政府对金融的规制由日本银行负责,大藏省对政府金融机构、民间金融机构和日本银行的行政及业务进行管理,并设立银行保险局、证券局和国际金融局,分别负责银行保险的行政管理、证券行政管理和国际金融行政管理。此外,大藏省还设有金融制度调查会和审议会,以加强金融规制。法国的金融规制结构较为复杂,经济财政部、法兰西银行、国家信贷委员会和银行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执行金融规制。一元多头”模式突出了中央政府在规制中的核心作用,也有效形成了规制机构间相互配合和相互制衡的有效机制。三“二元多头”模式“二元多头”模式指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均有若干机构负责执行金融规制职能。实行此种规制模式的国家有美国和加拿大,其基本条件是市场经济较为发达,且地方政府拥有较大的独立性。在美国,“中央”一级的规制主要由联邦储备委员会、财政部通货总监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合作执行;“地方”一级主要由各州银行监理官和相应规制机构共同执行。加拿大则主要通过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在金融规制方面的合理分工来实现,同样有效避免了重复交叉和规制冲突的出现。
!股权转让合理避税可搜“捷税宝”——税务筹划专家!免费筹划,政府支持包落地!一、发起人持股的转让限制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将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作为申请挂牌的条件之一,若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若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需要说明的是,公司股票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转让限制解除同样适用“两年三批次”的规定,但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转让限制解除规定可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即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从上述转让限制规定可以看出,新三板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票转让限制较之主板市场而言较为宽松,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三十六个月。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持股转让限制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以外的其他股东而言持股转让限制而言,《业务规则》并未作出限制规定,即只要该股东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虽作为发起人但股份公司设立已经满一年的,该股东股份转让不受任何限制。与主板上市公司对比而言同样宽松,主板上市公司其他股东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十二个月。四、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对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应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五、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限制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增资部分股份转让是否受到限制,《业务规则》对此未进行明确。但在新三板中关村试点期的“代办系统”业务规则中有明确的限制,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由于《业务规则》系在代办系统规则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由此可见,该限制规定已经被取消。也即是说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不受限制。六、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限制外资企业发起人股份的流转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目前各地商务审批部门对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适用多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为审批的主要依据。根据《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如前所述,《业务规则》对于发起人股票锁定期没有规定,仍然应当遵守《公司法》一年转让限制期限的规定。由此可见,对外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其发起人的股份转让限制,目前存在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的限售期为一年而非《暂行规定》中的三年的规定。理由如下:首先,现行《公司法》系2019年修订后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其次,《暂行规定》仅作为部门规章,而非法律,所以不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作为规范外商投资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并未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也就没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期的规定。作为部门规章的《暂行规定》显然不能作为特别法。七、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转让限制对于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转让限制,除了遵守前述一般性限制规定外,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若发行对象承诺对其认购股票进行转让限制的,应当遵守其承诺,并予以披露。八、并购重组中收购人获得的股份转让限制新三板挂牌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九、因非转让原因获得的股票转让限制对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获得的股份,若获得该股份时该股份仍然处于限售期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股权转让合理避税可搜“捷税宝”——税务筹划专家!免费筹划,政府支持包落地!上海普道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浦东新区高科西路650号D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