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双方签字,没有见证人有效果吗

齐志家 2019-12-21 1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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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您提供的情况过于简单,律师无法做出全面确切的判断!谨简单回答如下:协议是否有效需要结合协议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理,协议涉及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可执行行等综合判断。实践中婚内协议与赠与往往发生混淆,具体是否为约定,需要结合真实意思和其他因素考虑。最后,为慎重起见,建议您持相关材料到当地律师事务所详细咨询!好评是继续回答的动力,如果您对我的回答感觉赞,可以在下方进行评价。
连伟才2019-12-21 20: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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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婚内协议双方签订后就具有其效力,公证或见证只是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后双方对协议的内容约定产生争议。比如一方在协议签订后,偷偷把协议篡改了,这时公证的意义就体现出来了。所以,“公证”在法院对协议真实性的认定上有重要意义。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连业良2019-12-21 20:36:52
  • 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一种身份关系,但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同时伴随着一定的财产关系。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公证不是婚内夫妻对财产分割书面协议有效的必然形式,可以公证也可以不公证。离婚时如果一方反悔,协议仍然有效。离婚时一方有个人债务,另一方也要共同承担。
    黄甘雨2019-12-21 20:19:04
  • ,只要没有以离婚为条件的有效,可以进行公正。婚内财产协议甲方: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码:,联系电话:。乙方:x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甲乙双方经过很长时间的恋爱,均对对方具有了深深的相互了解,且感情日益稳固,于年月日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证号为:,双方均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至结婚登记以来,甲乙夫妻双方感情发展良好,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夫妻婚姻财产关系纠纷,现双方经过理智、平等地协商,自愿就夫妻双方目前的婚姻财产达成如下协议:一、订约依据:甲乙双方签定本协议,其依据为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继承法》相关法律之规定。二、婚姻财产范围及归属:经过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和协商,对于双方婚姻财产约定如下:一甲方的婚前个人所有财产:1、房屋:座落于市区路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为甲方个人所有;2、汽车:户名登记为甲方的牌型号轿车一部,为甲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归甲方所有;3、银行存款:户名为甲方的银行存款万为甲方婚前所有,归甲方所有;4、电脑:品牌为,型号为电脑为甲方个人所有;5、其它甲方个人财产:见财产详细清单一。二乙方的婚前个人所有财产:1、房屋:座落于市区路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为乙方个人所有;2、汽车:户名登记为乙方的牌型号轿车一部,为乙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归乙方个人所有;3、银行存款:户名为乙方的银行存款万为乙方婚前所有,归乙方所有;4、电脑:品牌为,型号为电脑为乙方个人所有;5、其它乙方个人财产:见财产详细清单二。凡属甲乙双方分别使用、管理的其它财产包括私人用品,用具,衣物、床上用品、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债券、公积金、社保基金、商业保险金、等归各自所有。三甲乙双方的婚后共同所有财产:1、房屋:座落于市区路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为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和居住。2、汽车:户名登记为方的牌型号轿车一部,为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甲乙双方共有;3、银行存款:户名为方的银行存款万为甲乙双方婚后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甲乙双方共有;4、其他共同财产:为共同建立家庭,甲乙双方共出资购买了见财产详细清单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5、除上述列明的共同财产外,甲乙双方确认再无其他共同财产,但不包括自本协议签定之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新的财产。三、离婚条款: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如果甲方出现以下情形导致夫妻婚姻关系破裂,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对乙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乙方的三有赌博、吸毒、嫖娼等恶习经乙方劝说仍然屡教不改的;四因甲方原因经常夜不归宿,故意不履行夫妻同居义务的;五其他因甲方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四、损害赔偿责任: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因本合同第三条所列情况发生,甲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来对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的车牌号为的汽车归乙方所有,过户手续应在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之日起日内办理。2、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的房产归乙方所有,过户手续应在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之日起日内办理。五、特别约定条款: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论基于何种原因,不论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中甲方是否存在过错,甲方均应在本合同第四条损害赔偿责任之外,另行向乙方补偿现金人民币万元整,并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之日一次性全额支付。迟延一天处罚金万分之五。六、债权债务条款:甲、乙双方对外无共同债权债务关系,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独立享有债权和独立承担债务。七、争议条款:本协议未尽事宜,或者因签定本协议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产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执行或履行本协议,以及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共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解决不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文本条款: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自愿决定是否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三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协议,办理相应手续仅具备案性质。甲方:乙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约日期:签约日期:婚内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婚内财产协议的无用约定: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现实生活中,会有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网页链接。
    齐方梅2019-12-21 20:05:02
  • 婚内财产协议有没有第三方见证人仅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在产生夫妻债务时,除该协议取得债权人认可,否则没有效力。
    齐晓安2019-12-21 19: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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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问题,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如下规定:1、夫妻婚前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由债务人个人承担,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负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法定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偿还义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确定各自的承担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协议清偿和判决承担只对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换言之债务人起诉要求偿债义务,仍然要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中实际承担还款义务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按协议或法院判决分担相应份额。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上述两个规定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财产各自管理的,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从司法实践看,离婚时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主要有因个人违法行为所负债务、未经对方同意而负的专属个人的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