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欠下列强的债务都是怎样解决的

章见义 2019-12-21 1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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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并不是近现代民族国家,而是一个前现代的王朝式国家。民族国家成员效忠的对象乃有共同认同感的“同胞”及其共同形成的体制,对抗外来侵略时能够同仇敌忾。王朝国家的民众,经历着不断地改朝换代,对他们来说无论谁当权都一样,所以抵抗侵略主要是皇室、贵族、官员、军队的任务,老百姓并不热心。
黄皅良2019-12-21 20: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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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中国政府仍然无力偿还债务时,世界大战爆发了。当时,八个入侵中国的国家相继停止向中国要求赔偿。然而,补偿的方式是将所有没收的钱用于教育。在1917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被允许将赔偿延期五年。1925年,美国退还了所有义和团赔偿。1917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英、法等一些小国为了获得中国的支持,同意将中国的赔偿推迟五年至1925年,但它们要求必须用于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清华大学和协和医院都被指定用这笔赔偿建造这些事业。英国和美国的做法已经导致法国和意大利效仿。但在此之前,一些小国。例如,葡萄牙和瑞典没有退还赔偿,因为赔偿金额相对较小。那还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因为英法两国,中国向俄罗斯宣战。然后中国停止支付赔款。在范思哲条约中,德国和其他国家一样,也宣布放弃接受中国的赔偿。然而,十月革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在俄罗斯爆发。为了切断俄罗斯政府的资金来源,寻求北洋政府对苏维埃政权的承认,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于1920年放弃了义和团条款,然而,仍有一个国家要求中国赔偿义和团。这个国家是日本。清朝灭亡后,北洋政府继续进行赔偿。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许多国家将义和团赔偿转化为对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投资,并将其返还给前义和团赔偿。这一举措在任何时候都是明智的。
    黄盈碧2019-12-21 20:18:47
  • 在西方国家完成革命后,便开始四处的征伐。在殖民扩张时期,世界各国都受到西方国家的入侵,我国更好死饱受其害。按道理说越往后的国家,实力更是强大才对。然而在面对列强入侵,明朝屡次将敌军抵御在国门之外,清朝确实逢战必输。清朝继承上个朝代的遗留,应当实力得到提升,而不是像清朝表现的那样。其实这两个朝代的差距,主要还是因为这几个原因造成的。其一,所处的时期不同。在明朝时期,西方国家也是刚刚开始海外掠夺,在入侵我国的时候武器优势不是太大,这就使得明朝的军队可以轻易的制服。在清朝时期,西方国家大部分已经完成改革,进入到新的社会形态中。清朝的腐朽在面对列强的炮火时,根本无力阻挡被揍那不是理所当然么。其二,明朝的政策的开明。相比清朝的闭关锁国,明朝与外界的联系还在。那时候火药应用成为明朝军队的武器配置,加上拥有不弱于列强的海上力量。当时西方的远征舰队到达后,也丝毫占不了便宜。可是清朝是正儿八经的锁国,对于外界的消息了解的很少,出于对自己武器的自信,火器从来都不被满族重视。所以在跟西方列强的枪械交手后,才知道悔改。其三,明朝的硬气。明朝的统治者还是很有骨气的,对外战争中从来都不会投降。明朝的地方部队从来都是养尊处优,而是到处作战拥有丰富的作战经验。对于明朝英国也是很无奈,当时英国的舰队还想要征服大明,结果还没登陆便被沿海的官员给收拾,最终也是不敢寻找明朝的麻烦。就连当时的海上霸主荷兰挑衅明王朝,结果被打的溃不成军。然而清朝却没有这种骨气,只要是形势不佳便主动投降,这就使得列强看不起清朝。由此可见,虽然明朝所处的时代,西方国家还没有完全的觉醒,可是大明依旧跟外界沟通,没有说完全的固步自封。更重要的是大明的硬气,这是清朝所欠缺的。
    齐文英2019-12-21 20:04:41
  • 因为清朝本来就是对外面认怂对里面霸道的一个朝代。在整个战争中,清朝与列强的战争,只有在1860年这个时间段与太平天国有关。在当时太平天国占领了几乎清朝的半壁江山,并且都是很富饶的地方,就相当于收割了清朝一半的财产,清朝就调动大军去围剿太平天国,基本上是赶尽杀绝,不管是甲午战争还是鸦片战争,当时的敌对国英国和日本都没有占领多少中国的土地。结果清朝都是马上投降赔款,特别是英国,英国和中国相隔万里之遥,到中国的兵力也就几千人,并且因为清朝的闭关锁国很早就海禁,也不想有什么海外贸易。单单就这一点来说,英国可能连太平军都不一定打得过。主要还是清朝的心态问题,就是对家里横,我们知道太平天国虽然最后战败,但是它的战斗力还是很强的。可能因为当时天生骨子里的懦弱,也有点崇洋媚外的意思,在经历了鸦片战争之后,对于外国就已经有了一种失落的心理,所以说往往会不战而败。再加上清朝的朝廷实在是太无能。如果在当时列强面对的是康熙皇帝亦或是朱元璋这种强势的,他们怎么会占到多少便宜,也不会再有之后的次次退让,让他们拿去中国的大半土地,获得了这么多的额外金钱。再加上清朝当时为了打击太平军,耗费了很大的精力,导致自己的军力削弱。并不是说西方的列强实力比清朝高很多,如果真的是这样,那清朝也不可能一直到1912年才灭亡,那它早就该灭亡了。这就表明了很多时候的失败都是人自己心里的作用,所谓我命由我不由天,如果当时清朝决心反抗,一点也不示弱的话,那结局可能就不会是现在这样。
    连俊勤2019-12-21 19:54:54
  • 自从《南京条约》签订开始,清朝饱受西方列强的欺辱,被迫向他们割地、赔款、开放通商口岸等。但许多人可能不知道,这些列强们曾经还干过一件事,逼着清朝向他们借钱!借钱这件事一般都是债务人主动向债权人提出借款的,西方列强为何强迫清朝向他们借钱呢?众所周知,清朝末前财政出现严重的危机,主要是因为战争的因素,所以不得不对外借债。比如在中法战争期间,清朝以两广总督的名义向英国汇丰银行借款1259万两白银。这时候正赶上清政府搞“洋务运动”,大兴实业,所以经常对外借款,不过这时候的借款,都是清朝主动要求的。1894年,甲午中日战争爆发,战争期间清朝战费紧张,不得不大借外债,因此通过海关总税务司赫德向汇丰银行借款2965万两,之后又陆续借款达4000多万两。清朝虽然下了血本,但战争还是打输了,被迫与日本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按照条约规定,清朝要在短期向日本支付两亿两的战争赔款,此外还需要支付3000万两的“赎辽费”,此外还要加上日本驻军费用。比如在1895年,清朝就要向日本支付8050万两白银,而清朝全年的财政收入也不到9000万两,哪来的那么多的钱,只能去借!清朝还没想好向谁去借钱呢,西方的“财神爷”却主动上门了!《马关条约》后不久,俄、法、德三国干涉还辽期间,俄国、法国驻华公使就威胁清朝,如果不接受他们的借款,辽东半岛就归日本。软弱无能的清政府只能屈服,于是在这年的7月,清朝与俄、法十家银行组成的财团签订借款合同,共计借款4亿法郎,折合白银9896.8万两。当英国得到清朝向俄法借款的消息后十分生气,于是他们选择与德国联手。等到1896年,清朝向日本第二次支付赔款时,英德两国跳了出来,与俄法争夺向清朝的借款权,甚至宣称“将不惜诉诸武力”。这些外国公使们每天都跑到总理衙门“咆哮恣肆”,逼着清朝向他们借款。最后经过总税务司赫德的调节,清朝向英国汇丰银行、德国德华银行借款1600万英镑,折合白银9762.2万两。到了1898年,清朝再次借款偿还赔款时,西方列强又抢了起来,都逼着清朝向他们借钱。那么问题来了,西方列强为何这么好像,居然抢着向清朝借钱呢?其实他们才没安什么好心呢!西方列强抢着向清朝借钱,看重的是背后的政治经济权益,扩大在华的势力。俄国向通过借款,插手中国海关的权力以及东北地区的权益,法国则向通过借款,获得在云南、两广地区的特殊权益。英国借款则是想独享在海关的权益,同时扩大在长江流域的权益。另外这些对外借款是以中国的关税、盐税作为担保的,如果清朝到期后不能还本息,他们就可以直接在各通商口岸征收。从而控制中国的经济命脉!正所谓“弱国无外交”,软弱无能的清政府只能任人宰割。1.《外债史话》;2.《清季外交史料。
    黎益华2019-12-21 19: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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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其中,第一、二顺位的请求权,称为优先请求权。二破产财产变价破产财产变价,是指清算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破产财产在变价前,有必要进行估价的,应当进行估价。清算组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应当制订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依照国家规定不能公开拍卖或出售的财产,应依国家规定的方式变卖。变卖破产财产,原则上应公开进行,通常采用的形式有拍卖、招标出售、标价出售。三破产分配破产分配,应首先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报清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定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四补充分配破产分配终结后,如发现本应纳入破产财产分配的破产人财产的,应当追回财产,进行补充分配。一般说来,追回的破产财产通常是破产人隐匿、私分的财产,此外还有遗失财产、被盗财产及被他人合法占有而在破产人财产清册中遗漏的财产。
案情介绍广州的黄某和陈某打算二人共同出资合伙开一家小服装店,两人以合伙店铺的名义向李某租赁一间位于某区的门面房屋经营,租期1年,每月租金5000元。同月黄某又以个人名义向张某订立装修合同,合同总金额10万元,用于装修两人即将开业的服装店。服装店开业5个月后,由于经营不善,黄某、陈某二人打算服装店结业。此时二人共欠李某房屋租费5万元,另黄某仍欠张某3万元装修款。而店铺结业时经清点,仅有合伙财产3万元。现李某和张某分别多次向黄某、陈某催还债务未果,遂分别向某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解析针对此类情况,民商法理存在两种不同处理意见:一是并存债权原则;二是双重优先原则。1.并存债权原则所谓并存债权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不区分清偿顺序。并存债权原则的优点是充分、全面地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债权,重点体现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清偿的彻底性和无限连带性。但缺点也十分明显,并存债权是以牺牲合伙人个人债权的利益为前提,对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是不公平的。2.双重优先原则所谓双重优先原则就是区分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和合伙债权人债权,明确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优先于合伙债权人从合伙人个人财产中得到清偿,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清偿。双重优先原则即区分了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不同,划分了两种财产的性质,比起并存债权原则更能公平合理地维护合伙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我国法律实际上也是参考双重优先原则。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支招今后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如何处理?1.债权人在订立合同时,与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个人签订的合同,难以要求合伙企业承担相应债务。如果装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全体合伙人,或合同中约定由合伙企业承担付款义务,则张某可要求合伙企业承担相应债务。2.合伙企业在批准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了解候选合伙人的资信情况。常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个人债务涉诉,被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导致合伙企业的资产意外减少。3.无论是合伙企业刚设立,还是新合伙人入伙,都应明确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对外订立债务的,应由个人财产承担。这样可有效地避免个人债务由合伙企业承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