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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消费税不能进行纳税筹划,就谈不上注意哪些问题了,如果要是其他的可能还能有办法。
贺龙豹2019-12-21 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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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尔手与子老,。我来回答你的问题,捧捧知道的人场。1、继续加工的税负率: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所以,无论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多少,都不影响贵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应缴纳的消费税=5000000*20%+500000*1=1500000元。则计税价格=1000000+750000+500000*1/0.8=2250000/0.8=2812500元;代收代缴消费税=2812500×20%=562500元;税负率:562500/5000000=11.25%;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两种产品加工方式税负率的计算过程就这些了,你的明白。呵呵,班门弄斧,见笑了。
龚家裕2019-12-21 23: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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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①单位和个人生产的产品是非应税消费品,就可以避免成为消费税的纳税人。②企业可以通过合理设计经营模式来规避纳税义务,可以设立一些销售子公司。在生产厂家生产后,卖给这些销售子公司时,价格偏低。只要价格不低到不合理的程度,税务机关重新核定价格,就可以按该偏低价格计算交纳消费税。销售子公司再以市价卖出。③纳税人可以利用客观条件进行子目转换,从而能够适用低税率。④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进行投资、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及抵偿债务等时,可以采用先销售然后再以货币资金投资、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及抵偿债务,从而达到降低企业消费税税收负担的目的。⑤纳税人可通过企业之间的并购来降低税负。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齐有伟2019-12-21 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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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方式有六种:1、利用结转销售收入合理避税2、利用先销售后入股方式进行避税3、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4、利用委托加工产品合理避税5、利用税率的不同合理避税6、利用全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7、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赵香枝2019-12-21 21: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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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的税收筹划,包装物是指产品生产企业用于包装其产品的各种包装容器,如箱、桶、罐、瓶等等。在一般产品销售活动中,包装物随产品销售是很普遍的,从形式上看,可以分成如下几种类型:第一、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第二、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第三、出租或出借给购买产品的单位使用的包装物。而在出租出借这种形式下,还可以有具体的分类:一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只是单纯收取押金;二是既作随同产品出售,同时又另外收取押金;三是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在收取租金的基础上,又收取包装物押金。如某啤酒厂,在销售啤酒的过程中,对周转箱不作价销售,只是收取押金,这属于第一种情况;如果该啤酒厂以较低的价格对周转箱作价,计入销售额之中,另外又规定归还包装物的时间,并收取了押金,这属于第二种情况;如果周转箱求作价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使用,该酒厂对周转箱按实际使用期限收取租金。此外,为了保证包装物的完好,又另外收取部分押金,这就属于第三种情况。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啤酒、黄酒除外。1.“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纳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举例说明: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应纳消费税为:30+10+15+25+8+2+10+5×30%=31.5元。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为:30+10+15×30%+25+8+2×17%=16.5+5.95=22.45元。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31.5-22.4=59.05元。2、改变包装物的作价方式,降低消费税的税负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省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应采取收取“押金”的形式,而此项押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则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某汽车轮胎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销售汽车轮胎500个,每个轮胎售价为500元木含增值税,这批轮胎耗用包装盒500只,每只包装盒售价对元不含增值税,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那么,该汽车轮胎厂对包装盒如何处理,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税?如果企业将包装盒作价连同轮胎一同销售,包装盒应并入轮胎售价当中一并征收消费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00×500+20×500×10%=251000元。如果企业将包装盒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每只包装盒收取20元的押金,则此项押金木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5000×500×10%=250000元。如果押金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未收回,应将此项押金作为销售额纳税。由于收取的押金作为价外费用,应属含税的款项,应将押金换算为不含税收入计征税款。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5000×500×10%+20×500÷1+17%×10%=250854.70元。由此可见,该轮胎厂只有将包装盒收取押金,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包装物押金收回时,才可以达到最大限度地节税。3.包装物押金逾期退可获得消费税的1年免费使用权税法规定,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这其中的“逾期”是以一年为限。对收取的押金超过一年以上的,无论是否退还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虽然暂时少纳的税款最终是要缴纳的,但由于其缴纳时限延缓了一年,相当于免费使用银行资金,增加了企业的营运资金,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了便利。因此,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省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应采取收取“押金”的形式,这样“押金”就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即使在经过1年以后,需要将押金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也使企业获得了该笔消费税的1年免费使用权。这种纳税筹划在会计上的处理方法,根据《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83号,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按目前会计准则,该科目应换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按目前会计准则,应为“其他业务成本”、“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上,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米国际2019-12-21 21: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