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初始入账时确认的利息调整金额是什么

樊栓保 2019-12-21 20: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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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为1031.67,这1031.67包含两部分,首先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利息50,扣除了50后才是购买这个债券实际付出的对价,也就是1031.67-50=981.67,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投资时债券面值和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所以就等于1000-981.67=18.33。
黄盛沛2019-12-21 2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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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初始确认1、溢价时借:持有至到期投资-面值五、收到本金及最后一次利息时借:银行存款贷:持有至到期投资-面值贷:应收利息扩展资料:实际利率法是采用实际利率来摊销溢折价,其实溢折价的摊销额是倒挤出来的。计算方法如下:1、按照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期初债券的购买价款*实际利率。2、按照面值计算的利息=面值*票面利率。3、在溢价发行的情况下,当期溢价的摊销额=按照面值计算的利息-按照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4、在折价发行的情况下,当期折价的摊销额=按照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按照面值计算的利息。注意:期初债券的账面价值=面值+尚未摊销的溢价或-未摊销的折价。如果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计提的利息会增加债券的帐面价值,在计算的时候是要减去的。特点1、每期实际利息收入随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变动而变动;每期溢价摊销数逐期增加。这是因为,在溢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由于债券的账面价值随着债券溢价的分摊而减少。因此所计算的应计利息收入随之逐期减少,每期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大于债券投资的每期应计利息收入,其差额即为每期债券溢价摊销数,所以每期溢价摊销数随之逐期增加。2、在折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由于债券的账面价值随着债券折价的分摊而增加,因此所计算的应计利息收入随之逐期增加。债券投资的每期应计利息收入大于每期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其差额即为每期债券折价摊销数,所以每期折价摊销数随之逐期增加。实际利率法。
    堵晓东2019-12-21 23:56:26
  • 要解释这个问题,就要了解什么是实际利率实际利率是指利息收入除以实际投入的资金比例而利息收入是按面值计算的,实际投入的也就是初始入账的金额,当他高于面值时,那么自然实行利率就低于票面利率了。举例来说,100万的面值债券,票面利率为5%,那么可得到利息100万*5%=5万现在你实际支付了120万才得到这个票面100万的债券,也就是说你初始入账金额为120万现在虽然你支付了120万,但利息还是按100万的面值来计算的,也就是说利息为100*5%=5万,这个是不变的而实际利率,也就是说你120万得到了5万的利息,实际的利率为5/120=4.1667%实际利率4.1667%小于票面利率5。
    齐新林2019-12-21 21:07:27
  • 一、按新的账面价值来算这个利息的,实际利息就是票面利率来乘票面金额,名意利息就是摊余成本乘利率。二、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后实际利息按如下方法计算:1、当公允价值变动时,不需要调整摊余成本,还是按没有发生公允价值变动时该怎么计算投资收益就怎么算;2、当发生减值时,是以减值后的价值也可以说是摊余成本*原实际利率计算投资收益。这样产生的利息调整是因为按面值计算的应收利息和按减值后的价值*原实际利率计算投资收益的差,该利息调整在后期处置该项投资时一并转出。三、公允价值上升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其他综合收益——其他资本公积四、公允价值下降借:其他综合收益——其他资本公积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扩展资料:“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核算:一、日常核算科目本科目应当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有类似之处,但也有不同。具体而言:⑴初始确认时,都应按公允价值计量,但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计入初始入账金额;⑵资产负债表日,都应按公允价值计量,但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不是计入当期损益,而通常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齐晨光2019-12-21 21:02:37
  • 首先是长期股权投资: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投资成本,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是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发行股票的手续费佣金:发行股票时的佣金要先行冲减溢价,冲减完溢价不足支付的部分冲减留存收益。发行债券手续费佣金:应该计入发行成本。计入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的借方。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即按扣除发行费用之后的金额入账。发行费用应该是记入到债券的初始确认金额中,不是记入财务费用当中。
    龙小菊2019-12-21 20:58:00

相关问答

债券的入账价值分为长期和短期。短期债券投资的相关税费计入债券的入帐价值。长期债券投资的相关税费一般应当构成初始投资成本。但当金额较小时,可于购买时一次计入投资收益。当金额较大时,应计入初始投资成本,并单独核算,并于购买债券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予以摊销,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应付债券是指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它是企业筹集长期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企业发行债券的价格受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影响较大,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按面值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债券。应付债券是指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它是企业筹集长期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企业发行债券的价格受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影响较大,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按面值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债券。债券发行有面值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三种情况。企业应设置“应付债券”科目,并在该科目下设置“债券面值”、“债券溢价”、“债券折价”、“应计利息”等明细科目,核算应付债券发行、计提利息、还本付息等情况。企业按面值发行债券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应付债券——面值”科目;存在差额的,还应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1、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的借方余额表示溢价购入债券,利息调整摊销额的增加;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的贷方余额表示折价购入债券,利息调整摊销额减少。2、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调整子账户是就是对取得时的价值与票面价值之间的溢价或折价额在持有期间内进行合理调整的所用到的账户。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所付的价款在很多的情况下会高于或是低于票面面值,高于形成溢价,低于会形成折价。然而持有至到期投资,是一种收回期限固定,收回金额固定的特点。也就是每期应收到的利息收入是固定的,如果按债券的面值和面值利率来确定你的投资收益时,就不会反映实际收益,会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因为有溢价或折价,实际上的收益理当高于或低于以票面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所以要将这部分溢价或是折价按照一个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使每一期的收益都能真实的反映实际的收益。扩展资料:企业不能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1、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3、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如果企业管理层决定将某项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则在该金融资产未到期前,不能随意地改变其“最初意图”。也就是说,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应当是明确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借方余额。
1、允价值是活跃市场上的报价,也就是当前市场价值。账面价值在初始确认时是和初始确认成本相等的,在后续计量过程中等于初始确认价值减去累计折旧,有减值准备的还有减去减值准备。初始确认价值就是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面值这一般针对权益性工具和债务性工具而言的,即票面价值。2、举例: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账面净值=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累计折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的原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折旧账面原值就是初始入账价值3、举例:A公司发行5000万票面金额为1元的股票,票面金额即是面值,过了半年股票涨到5元/股了,5元就是公允价值。扩展资料: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视为能够可靠计量:1、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存在活跃市场,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以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3、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交易市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要求采用该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或者在公允价值估计数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1、纳税调整是企业所得税中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进行课税,在计算上,税法有着严格的规定,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的计算有着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以计算出应税所得,并按规定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一过程,就是纳税调整。纳税调整是因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差异形成的,就是按照税法对利润所得进行调整,包括按照税法超规定的工资、费用和提取的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工会费、教育费、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各种开支等等。还有未提取或者未提足的成本费用,可以进行调整提足。2、按照会计法规计算确定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法规计算确定的应税利润对同一个企业的同一个会计时期来说,其计算的结果往往不一致,在计算口径和确认时间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即计税差异,我们一般将这个差异称为纳税调整项目。企业所得税通常是按年计算、分期预交、年末汇算清缴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所得税前利润中予以调整的项目所得税前利润中予以调整的项目包括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和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扩展资料一、增加项目指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项目,主要包括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等,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罚款滞纳金,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二、减少项目指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项目,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税收优惠项目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5年内未弥补完的亏损,国债的利息收入等。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的检查1、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三费”的计提,税法规定是按企业计税工资总额提取,而不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提取。提取的比例分别是:职工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是2.5%,职工工会经费是2%。同样,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可以按实际工资总额提取职工福利费等。但如果该实际工资总额高于计税工资总额,申报纳税时,只允许按计税工资总额提取;如果实际工资总额低于计税工资总额,申报纳税时,也只能按实际发放工资计提,实发工资总额与计税工资总额的差额部分,不得计提。已计提的,应依规定加以调整。对“三费”的检查一是要审查其计提依据,二是要审查其计提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按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2、利息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凭有关借款付息证明据实列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有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允许扣除。对于纳税人不按税法规定超列支的利息支出部分,应当予以调整。3、业务招待费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和单据,准予在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限度内据实列支。即:不超过全年营业收入的5‰;4、公益救济性捐赠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扣除。这里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调整——纳税调整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