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拍以后以物抵抵债的,如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小于以物抵债的价值,那么申请执行人按什么标准补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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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回答:经过法院判决,裁定要求债务人以物抵债,例如用房屋抵债后,关于房屋的价款,一般由双方协议解决,不能协议解决的,由法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该房产按当地的市场价进行评估确认,至于税务机关它只负责收税,它没有权利确定房产的抵价,至于双方应该缴纳的各种税费,由税务部门按照税法的规定确认征收即可。但愿我的回答对你或许能有些帮助,笔者不胜欣慰。特此回答。
窦连波2019-12-21 21: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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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以物抵债以物抵债,简单举例来说,就是原本欠别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但期限届满后无法偿还,便约定用某物来抵债,或者在借款时就约定若按期无法偿还,将用特定物来抵债。从设立的时间来看,以物抵债有两种情况:一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就约定将来若无法如约偿还债务就以物抵债,二是债务履行届满后双方再经协商约定以物抵债。目前直接见于法律规定的以物抵债多发生在执行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除了上文明确认可的以物抵债,其他情况下以物抵债的效力如何,则取决于其本质所归属的法律制度。二、相关的法律制度实践中以物抵债的形态多样,特定形态的以物抵债的合同效力认定离不开对以下法律制度的分析。2、法院判决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产权整体移交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具有以资抵债的性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总结:本案虽然不是典型的以物抵债,但从广义的角度看,以资抵债亦包含在以物抵债的范围内,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最高院对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且已经办理物权转移手续的法律行为持肯定态度。上文分析了不同情况下以物抵债的效力,值得注意的,若债权人、债务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若债权人、债务人恶意串通,第三人还可主张以物抵债的约定无效。
黄田镔2019-12-21 21: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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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肯定要考虑是一个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那个被执行人还是数个不同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那个被执行人。一个申请执行人当然可以补差价,数个申请执行人就涉及执行分配,那么需要得到财产的那个申请执行人把钱垫付出来,再统一分配。如果是数个申请执行人的情形,各方申请执行人也可以要求法院先发布执行分配方案,让大家都清楚分配的份额再考虑如何以物抵债。
赵飞雄2019-12-21 20:5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