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回答
银行的罚息不需要在计算所得税时做纳税调增,,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罚款和诉讼费。
黄盘明2019-12-21 21:02:42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9〕2号的相关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19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例如,税务机关对企业2019年度的关联交易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并补征税款,企业2019年9月1日补税入库,那么此笔税款的计息期间应为2019年6月1日~2019年9月1日。要补征的利息=4.86%+5%÷365×93天×补征税款,其中4.86%为2019年12月31日实行的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以内含6个月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企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可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利息。1.加收利息的对象。是指税务机关在本年度对企业上年度因发生的对外投资、关联关系以及从事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等活动而对其不合理价格、成本、费用、收入、所得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而应该补缴的税款,不是依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他不允许列支、扣除,或限制列支、扣除,或不列少列收入等而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税款。2.加收利息的起始时间。是指在6月1日以后缴纳的税款,在5月31日以前缴纳的不加收利息。3.加收利息的标准。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一是选择适当所属期的利率,如7月1日调整的利率,做出纳税调整的是5月份发生的业务,就应该使用6月30日前的利率。二是选择适当的利率档次,如做出纳税调整的是2月份发生的业务,就应该使用一年以上的利率,而不能使用半年或一年以内的利率。4.注意免除追加5个百分点利率的条件。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和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不再追加5个百分点利息。具体应提供有的关资料有:1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3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4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5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的有关资料;6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5.对加的收利息不予税前准扣除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特别纳税调整补税而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税务机关有权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时限。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调整时间为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以内,但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偷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的时间,不受法律其他规定期限的限制。
黄皅良2019-12-21 23:56:29
-
非关联方无偿让渡资金没有纳税义务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企业收到的财政贴息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调增额度为向银行支付的全部利息,而不是扣除财政贴息后的余额。
黄盛才2019-12-21 21:20:56
-
企业投资金融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中,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但国债利息收入则属于免税收入。
章见平2019-12-21 21:07:32
-
一、工资薪金的纳税调整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国有企业计提的工资超过上级核定额度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二、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列支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各种福利性质的支出,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否则,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三、工会经费的纳税调整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实际拨缴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四、职工教育经费的纳税调整一般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不得在当期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五、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六、捐赠支出的纳税调整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直接向受赠单位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七、利息支出的纳税调整支付的利息超出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调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九、利息费用的纳税调整支付给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超出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给关联方的借款利息超过规定的关联方借款额度标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用借款购买固定资产发生的利息支出一次性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支付利息没有取得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十、其他事项的纳税调整1、列支的个人商业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超标准列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支付的跨年度租金等费用一次性在支付年度扣除或者属于以前年度费用在本年度扣除的,对不属本年度的部分,做纳税调增处理。4、计提的各种费用本年度未实际支付的,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估价入库材料、商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合法票据的,已结转成本的部分税前不允许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多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投入的房屋、建筑物及部分机器设备按评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票据,其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用财政专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其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购入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一次性计入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当年应扣除的折旧,若不减除可扣除折旧可做纳税调减处理。8、收到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直接减免、返还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或者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未视同销售处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发生资产损失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即在税前扣除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行政罚款、税收滞纳金,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费用支出中取得不合格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以前年度费用中列支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物品按照税法规定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本年度允许扣除的折旧做纳税调减处理。纳税调整项目。
龚小花2019-12-21 20:5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