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

黄照文 2019-12-21 2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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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都是有效的,债权债务人可以签订债权抵押协议,但是双方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也不得签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协议。如果是以物抵债,分为流抵契约、让与担保、代物清偿,这个要看你们签的协议属于哪种性质,效力也会因协议内容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债权债务法律条款条例华债网更为清楚明白。回答,。
黄睿君2019-12-21 23: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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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债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他们或者给予了公司贷款,或者为公司提供了存货物资和设备。作为债权人,他们最关心的莫过于是否能及时获取贷款本息和收到货款。扩展资料    债权人免除债务的特点:            1、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兔除的效力。2、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后果。参考资料-债权人。
    路誉盛2019-12-21 20:55:14
  • 公司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不可以强制执行,难以显示其合法性,所谓强制执行力,通常是指国家机关所赋予的。公司债权人可分为主动债权人、被动债权人、社会债权人以及公司债债权人,此分类是依传统民法以及针对公司制度所为的分类。一、主动债权人所谓主动债权人,通常指的是与公司发生契约之债的债权人。契约遵守当事人意思自主原则,须由当事人双方台意签署,契约始能成立生效。故公司债权人透过契约而与公司发生债之关系,可谓是基于其意思自主的结果,性质上是主动促成债之关系发生的,故此种公司债权人称为主动债权人。二、被动债权人所谓被动债权,顾名思义可以得知,此种债之关系并非出于债权人之自愿,而是被动发生的债权。公司于营利过程,因其与外部之接触,外部人即有可能因公司本身的行为或其雇用人之行为受到损害,从而对公司产生债权,侵权之债即为被动债权,而对公司拥有被动债权的主体即为被动债权人。三、社会债权人在公司法中与主动债权人以及被动债权人相并存的,还有另一大类的债权人,他们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举凡对员工以及顾客之保护、对环境与生态之保护、对社会资源之节约利用、甚至税收之缴纳,均为社会债权之一部分,而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因是基于对社会公平和谐所做出的法律调整,亦可视为是社会债权的一部分,基于社会债权而对公司拥有债权的人即为社会债权人,既然此种债权是基于社会公益而生,则政府往往成为此种社会债权人,乃是极容易想象的事了。四、公司债债权人公司债债权入是指因购买公司所发行的公司债券而对公司享有公司债权的人。此种债权人属于主动债权人,因其与公司债之关系的发生系基于购买公司债的行为,但债权人本身又是以投资者的角度而购买公司债,此又类似于股东,故而特别划为一类债权人形式。
    米培英2019-12-21 20:37:53
  • 公司债权人是指以公司作为债务人所形成的债的关系中有权请求公司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主体。公司债权人可分为主动债权人、被动债权人、社会债权人以及公司债债权人。主动债权人所谓主动债权人,通常指的是与公司发生契约之债的债权人。契约遵守当事人意思自主原则,须由当事人双方台意签署,契约始能成立生效。二、被动债权人此种债之关系并非出于债权人之自愿,而是被动发生的债权。公司于营利过程,因其与外部之接触,外部人即有可能因公司本身的行为或其雇用人之行为受到损害,从而对公司产生债权,侵权之债即为被动债权,而对公司拥有被动债权的主体即为被动债权人。三、社会债权人对员工以及顾客之保护、对环境及生态之保护、对社会资源之节约利用、甚至税收之缴纳,均为社会债权之一部分,基于社会债权而对公司拥有债权的人即为社会债权人,政府往往成为此种社会债权人。四、公司债债权人公司债债权人是指因购买公司所发行的公司债券而对公司享有公司债权的人。
    车少飞2019-12-21 20:20:17
  • 债权人,顾名思义,是指权利人,一般是借钱给别人,借钱后就拥有了债权,即让对方还钱的权利。还款期限到期后,债权人可以凭借享有的债权去起诉对方还钱。债务人,是指因为借了别人的钱,所以就有了还钱的义务,因此叫做债务人,一般是指伸手借钱的一方,还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需要还钱给债权人。例如:我借给你100块钱,我就是债权人,你是债务人。债权人和出借人虽然享有债权,但是应当在有效的诉讼时效内行使债权,我国目前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债权人和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胜诉权,即债务人还不还全凭自愿。拓展资料: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债权人。
    齐晓明2019-12-21 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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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4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故,作为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应当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你的财产,没办法避免执行,因当初是你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会履行债务,债权人才会借钱给债务人,现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你应当履行债务,在你履行债务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没有任何方法避免你的房车不被执行。以后别乱当担保人就算吸取教训了。
定向增发,是非公开发行的一部分,一种特定操作方式。1、相同点定向增发,就是非公开发行的一种模式。所以在发行价格底价、最终发行对象人数限制方面没有任何区别。那么有人会问了,为什么非公开发行不直接定价呢?回答是,法规允许直接定价。但如果直接定价,价格低了,公司觉得贱卖;价格高了,就没人买或者发行量不足。那么就询价吧,反正底价已经确定了,询价说不定还能卖个好价格。而且,就算发行人和券商想要直接定价,那不还是要去市场上私下问一圈对于这个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价和预期么?询价只是把这个“问一圈”的过程按照法规标准化、规范化了而已。3、形成差异的原因非公开发行,简称“非公开”;定向增发,简称“定增”。无论从口头叙述,还是直观理解,“定增”都比“非公开”要来的方便,所以就都用“定增”来代替了。以至于混淆。4、未来动向证监会正在酝酿,对于“定向增发”这种确定价格、确定投资者的发行股票,可以由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指定信息披露,股东大会通过之后自行完成发行及股票登记、股本变更等事宜,无需券商保荐和承销。5、经验获取有兴趣了解实务和自己总结的话,可以找定增的上市公司、非公开的上市公司,公告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来看看,还有同步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重点关注“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两个地方,对比后非常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