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原股东用于剥离债务的价款需要计入股权转让价款征税吗

樊曦涌 2019-12-21 2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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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其它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文件,由购买方直接将股权转让款汇付给股权转让方指定账户。凭股权转让方出具的收据、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如果股权转让方实际资本金并未到位,则不用办理股权转让协议,只需与接收股权的新股东将资金打入验资账户中,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即可。如果此前已与原股东签署合营协议的,为安全起见,还需与原股东签署一个取消合营的协议。
籍尹超2019-12-21 20: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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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一、应税行为的确认:自然人股东转让、《继承公证书》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并填写提交《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税务部门审核并留存复印件。
    赵风群2019-12-21 23:55:52
  • 股权转让后,这笔往来和其他公司的往来款没有任何区别,都属公司债权,需要追讨。股权转让理论上对公司来说是没有影响的,交易双方的交易款也不应经过公司,所以无所谓用转让款来抵销这一说法。当然如原股东在账上还有应付股利,而转让协议未列明如何处理,就可以对冲。受让方和转让方账面要做的长期股权投资增减,转让方还要确认投益收益,被转让公司要做的账只是将实收资本的明细科目按转让约定的股权占比更换为新股东。
    齐景岳2019-12-21 21:20:03
  • 股东股权代持只是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就可以了,公司分配给股东利润,股东根据代持协议分配给投资人利润就行了。如果是股权转让也是由名义股东代为转让股权,之后将转让的股权收益转交给投资人。是谁的股权转让就由谁持有股权转让款,不计入公司账户。
    齐月利2019-12-21 21:01:37
  • 1、你父亲在转让股份之前,应当缴纳的注册资本,属于股东对公司的债务。2、你父亲转让股份后,则不需要再对转让后的注册资本进行补充,当然,前提是在股份转让协议中明确了,注册资本未缴清的事实,并且未缴清部分由受让方继续缴清,否则,受转让方有充分理由进行抗辩。3、你父亲如果已经在协议中明确了未缴清的事实并且由对方继续缴清,但是没有办理股份转让登记,那么,不得对抗对三人,第三人依然可以向你父亲追偿,你父亲在支付后,享有新的债权,可以再向第三人追偿。4、你父亲如果转让协议清楚、股份变更有登记,那么对方是无法起诉你父亲的,立案一般都立不上,但是对方是清算组,又找到了你父亲,且不说转让协议是否完备,变更登记基本就是没变更,否则对方不会找到你父亲。工资是你父亲应当获得的权利,但是如果在对方起诉并胜诉后,工资部分可以作为你父亲偿付债务的一部分,再给你父亲的可能当然是没有的,但是在对方胜诉前,工资部分,你父亲有索取或起诉的权利。
    黄石华2019-12-21 20:56:55

相关问答

案例志新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有两个自然人股东A和B,其中自然人股东A出资600万元占公司60%的股份,自然人股东B出资400万元占公司40%的股份。现股东A拟将其持有的60%股权转让给甲投资公司,转让总价款30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前志新公司债权、债务,均由原股东承担。经查,志新公司账上“其他应付款”欠A股东1800万元,除此外无其他债权、债务。请问,此转让过程中,股东A应纳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志新公司和受让方甲公司该如何作账务处理?该公司会计这样处理:甲投资公司计入“长期股权投资”3000万元;志新公司账面“其他应付——A股东”1800万元不需要再支付;A股东收到股权转让收入3000万元。以上会计处理有问题吗?会带来哪些税务风险呢?分析首先看股东A。投资成本原始价值为600万元,本次转让持有的60%股权,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为600万元。收入3000万元中,有自己为志新公司之前生产经营垫资的1800万元,不应算投资成本,可算为自己债权的收回。A实质股权转让收入为3000-1800=1200万元,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600=600万元,应缴个人所得税600×20%=120万元。再看志新公司。原账面“其他应付款”欠有股东A债务1800万元,该债务在原股东A和新股东甲投资公司股权交易中,由甲投资公司在一揽子股权转让价款中支付,志新公司并未支付该笔欠款,账务不作处理,按照企业所得税精神,这部分应付未付款项算作其他收入,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800×25%=450万元,志新公司凭空多缴纳450万元税款,能甘心吗?对于甲投资公司呢?看似出资3000万元,实际上其中有1800万元属于代志新公司支付自然人股东A的债务,剩余的1200万元才是真正的股权转让支出,因此,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3000万元,属于账务处理的瑕疵,再转让时,其投资成本未必能够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其实,以上纳税风险,只需要在合同中明确是由甲投资公司代志新公司支付股东A的债务即可,或者改变为甲投资公司借款给志新公司,志新公司支付股东A债务。按后一种方式,则账务应作如下处理:志新公司借给甲公司1800万元,归还原股东A的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800万元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1800万元借:其他应付款——A股东1800万元贷:银行存款1800万元志新公司借新债还旧债,回避了自身风险。股东股权转换,志新公司的账务处理为:借:实收资本——A600万元贷:实收资本——甲公司600万元需附的原始凭证包括:股权转让合同和股东会决议,甲公司超过600万元部分的支出与志新公司无关,无需作账务处理。甲投资公司计入投资成本1200万元,计入其他应收款1800万元,且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扣缴股东A的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志新公司1200万元其他应收款——志新公司1800万元贷:银行存款288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20万元需附原始凭证:股权转让协议、股东A收款收据、个人所得税计算表。解缴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20万元贷:银行存款120万元另外,对于甲公司和志新公司之间的1800万元往来款项,甲公司可以通过债转股消掉,也可以在未来志新公司现金流量充足时返还。以上账务处理并未改变原股东A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甲投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1200万元,志新公司不产生应付未付款,回避了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一债务重组对债务人之利1.增长收益,提高业绩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可能获得两种收益。新准则规定对于债务重组账面价值与实际偿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或股份公允价值或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务的入账价值间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对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收益,计入当期损益。有些债务重组中,债务很可能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债务人将获得巨额收益。新准则施行以来,债务重组为许多st、*st公司带来巨额税前利润,使这些连续亏损的公司在短期内扭亏为盈。2.减少负债,减轻债务负担债务问题常常是很多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问题。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可通过支付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出让非现金资产、将债权转为股权等方式偿还债务。这些方式都使得债务人在没有承受过重的负担下清偿了债务,从而减少了企业负债,减轻了未来的偿债负担。3.盘活部分闲置资产或不易变现的资产债务重组还使得债务人在还债的同时盘活部分闲置资产或者使得不易变现的资产变现。在债务重组中,经双方达成协议或法院裁定,债务人可以用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这意味着用存货偿债可以增加存货的流动性,用固定资产偿债可以盘活部分闲置资产,用无形资产偿债可以使得不易变现的资产变现。二债务重组对债权人之弊1.增加现金流量负担一方面如前面所探讨,债务重组会给债务人带来可观的债务重组收益,显著增长企业税前利润,但是这些收益并不能实际增加债务人经营现金流量。另一方面,增长的所得税支出却会实际减少债务人现金流量。所以债务重组虽然使债务人账面负担得以缓和,但实际上却增加了债务人的税收负担,甚至很可能导致债务人现金流状况更加恶劣。2.不能从根本上扭转财务困境债务重组收益,只是债务人的一种偶然利得,只能作为“营业外收入”影响企业当期损益。债务人未来的发展并不能从债务重组中得到保证。债务重组只是让债务人在财务困境中有短暂的喘息机会,并不能从根本上拯救企业。3.降低信用水平,增加信用危机清偿债务是债务人的现实义务,如期偿还债务是企业信用的重要衡量标准。债务重组却使得债务人可以因财务困难等原因免偿部分债务。无论是恶意的还是善意的债务重组,都会对债务人的信用产生负面效应。债务人信用水平的降低对以后融资产生极不利影响。三、债务重组对债权人的利弊一债务重组对债权人之利1.保证最大限度收回债权,避免破产清算中不必要的风险如果债权人不愿进行债务重组,即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相关处理过程也将持续很长时间,债权人收回债权可能会更加费时费力,结果也可能难以保证如数收回。债务重组能够保证债权人最大限度地收回债权,避免破产清算中不必要的风险。2.减少资金占用量,加速资金周转对债权人来讲,债务人如果不能如期偿还债务,这笔资金便形成了呆账。呆账过多将间接导致债权人流动资金不足,资金周转速度变慢。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可以收回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或有效的非货币性资产,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因债权人拖欠货款而带来的流动资金不足问题。另一方面,激活呆账也提高了债权人资金的周转速度,增强了企业的经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