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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债权债务案件的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二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4-6%;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2-4%;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1-3%;1000万元以上:1-2%。二、对于案情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在上述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三、解答法律咨询:10--100元/件,或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100-2000元/小时。四、对于涉及财产的债权债务案件,委托人要求实施风险代理费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争议标的额的30%。五、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民法通则》关于债权债务的规定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齐晓宁2019-12-21 20: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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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收费是根据破产案子的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定比例收费的。相关收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对管理人的报酬作了明确规定:一、管理人的报酬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1、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三、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四、人民法院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破产案件的复杂性;2、管理人的勤勉程度;3、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4、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6、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五、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2、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3、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确定支付管理人的报酬数额。扩展资料:关于执行破产案子的程序:一、关于受理破产案件后执行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34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其中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实行的是受理开始主义,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提出破产申请为标志而是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为标志。因此,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被执行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时,在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发出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执行机构即可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中止执行。二、关于破产程序中止后执行案件的处理。执行过程中,对一些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以后,有时债务人可能会与债权人团体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生效后,破产程序就会中止。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两种后果。第一,破产宣告受到阻却。据此,清算组成立和接管财产的情况无从发生,债务人享有继续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第二,企业财产继续受破产法的保护,个别债权人不得向企业追索债务,个别请求企业给付财产的民事诉讼、民事执行程序以及相关的诉讼保全措施均不得进行。由此看来,如果执行机构在此阶段才知道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时,正确的做法应是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裁定中止执行。三、关于宣告破产后执行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可能有两种结局,一是宣告破产;二是不宣告破产。而执行机构也会根据破产案件不同的结局做出不同的处理,一是恢复执行;二是终结执行。不宣告破产的,执行机构可以依据《民诉法》第234条2款和《执行规定》第104条之规定,依职权恢复执行。而终结执行的条件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审查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做出宣告破产的裁定。此时所有的债权人都应当参加破产清算程序,执行机构原来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而中止执行的程序,因为破产的宣告而确定性地不可能恢复执行了,因此,执行机构就应当依据《执行规定》第105条、《民诉法》第235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案件终结执行。在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是别除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或取回权如寄存的财产,其他人拥有所有权的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并不丧失对财产享有的权利,但在程序的处理上还是应当终结执行;然后,由权利人自行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龚小竞2019-12-21 20: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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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你涉及了多少钱,这个和收费标准是挂钩的。然后就是和当地的标准来综合考虑。你可以去了解一下太琨律,这方面很不错的。
齐斌武2019-12-21 19:5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