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证函在法律上能不能证明债权债务

窦金金 2019-12-21 19:39:00

推荐回答

如果签字确认了,则有了证据力了,说明被咨询人认可了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可以作为今后的诉讼或维权证据了。
齐景新2019-12-21 20:54:38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银行询证函金额填错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应回函确认正确的金额。在底稿中,找出差异的原因,分析原因,决定是否进行审计调整。你说的这种情况,这份银行函证是可以利用的,应该是有效的工作底稿。
    齐晓娣2019-12-21 20:37:02
  • 与一般证据一样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询证函的法律作用询证函作为一种确认企业之间债权债务的审计文书被广泛用于审计实践中。通常情况下,企业收到要求确认债权债务的询证函,财务人员将对双方企业之间的往来账目进行确认,如果数额一致,则予以盖章确认,如果数额不一致,即进行说明并盖章。并且,鉴于询证函往往采用审计业务中通用的格式,会有类似“只为对账并非请求付款”的表述,所以财务人员通常认为进行盖章确认无法律风险,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但现实中并非如此。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齐春生2019-12-21 20:19:16
  • 询证函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你签了就代表你真的欠了那么多钱,以后会很麻烦,所以你不能签。询证函作为一种确认企业之间债权债务的审计文书被广泛用于审计实践中。通常情况下,企业收到要求确认债权债务的询证函,财务人员将对双方企业之间的往来账目进行确认,如果数额一致,则予以盖章确认,如果数额不一致,即进行说明并盖章。并且,鉴于询证函往往采用审计业务中通用的格式,会有类似“只为对账并非请求付款”的表述,所以财务人员通常认为进行盖章确认无法律风险,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但现实中并非如此。拓展资料:询证作为审计中一种常用的程序和方法,它包括查询和函证。查询是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或口头询问以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函证是指审计人员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的一种方法。询证函的分类:根据被询证人的不同,询证函可以分为:1、银行询证函:向被审计者的存款银行及借款银行发出的询证函,用以检查被审计者在特定日期银行存款的余额、存在性和所有权,以及借款的余额、完整性和估价。完整的银行询证函一般包括:存款、借款、销户情况、委托存款、委托贷款、担保、承兑汇票、贴现票据、托收票据、信用证、外汇合约、存托证券及其他重大事项。2、企业询证函:向被审计者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发出的询证函,用以检查被审计者特定日期债权或债务的存在和权利或义务。企业询证函通常包括双方在截止于特定日期的往来款项余额。3、律师询证函:向为被审计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发出的询证函,用以检查被审计者在特定日期是否存在任何未决诉讼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律师费的结算4、其他询证函:向其他机构如保险公司、证券交易所或政府部门发出的询证函,用以检查被审计者的保险合同条款、所持有的可流通证券或注册资本情况等信息。询证函。
    龙小金2019-12-21 20:05:15
  • 不会。询证函不具有法律诉讼效力,不影响你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询证函上面一般都有写这一条。询证作为审计中一种常用的程序和方法,它包括查询和函证。查询是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或口头询问以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函证是指审计人员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的一种方法。企业询证函:向被审计者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发出的询证函,用以检查被审计者特定日期债权或债务的存在和权利或义务。企业询证函通常包括双方在截止于特定日期的往来款项余额。拓展资料:注意1、分清银行余额的询证和银行发生额的询证。余额是某一截止时点之前所有发生额的最终结果,通过询证银行余额可以证实截止某一时点的银行余额是否真实存在。发生额是业务发生时的原始记录,通过询证银行发生额可以证实某一笔银行业务是否真实发生。如在验证投资人以货币资金投资时银行询证函就是对银行发生额的询证。在对资产负债表所列银行存款项目审计时银行询证函就是对银行余额的询证。2、正确签章。发函方应该签署公章。复函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在“数据证明无误”、“数据不符及需加说明事项”签署单位公章,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不能以单位内部机构公章代替单位公章。3、如实填写,及时回复。发函方应根据本单位帐簿记录如实填写,作为复函方的金融机构应根据原始记录核对,按银行询证函项目逐一填写,填写完毕后及时回复至会计师事务所,并按有关规定向发函方收取询证费用。4、注意银行询证范围。银行询证不仅包括某一截止时点有余额的银行,还包括存款、借款、托管证券、应付票据已结清的帐户。因为有可能存款帐户已结清,但仍有银行借款或其他负债存在;也有可能借款帐户已结清,但仍有未付利息。5、询证程序要恰当。注册会计师写好询证函交给被审计单位盖章后,应亲自将询证函寄出,不可将询证函交给客户,从客户取得询证函回函要评估回函的可靠性,不可粗心大意。6、询证工作底稿要齐备。银行询证的名单、寄发询证函的邮费单据复印件、到银行实地询证的工作记录等工作底稿要齐备,附于银行有关项目审定表下。正确运用银行询证函对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银行有关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询证函。
    连传杰2019-12-21 19:55:32

相关问答

股票、债券与基金的联系与区别:1、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2、股票是股份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公司股份的形式。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成为发行公司的所有者,按持股份额获得经营收益和参与重大决策表决。3、债券是指依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特点是收益固定,风险较小。一、基金与股票相比,存在以下的区别:基金是一种投资受益凭证。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两者是有区别的。1、反映的关系不同。股票反映的是所有权关系,而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是信托关系。2、在操作上投向不同。股票是融资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实业,是一种直接投资方式。而证券投资基金是信托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有价证券,是一种间接投资方式。3、风险与收益状况不同。股票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其收益取决于发行公司的经营效益,投资股票有较大风险。证券投资基金采取组合投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风险小于股票,收益也较股票稳定。4、投资回收方式不同。股票没有到期日,股票投资者不能要求退股,投资者如果想变现的话,只能在二级市场出售。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按资产净值赎回基金单位,封闭式基金的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得赎回基金单位,如果想变现,只能在交易所或者柜台市场上出售,但存续期满投资者可以得到投资本金的退让。二、债券和股票的区别1、发行的公司、政府、金融机构为追加资金而借债,募集资金做自有资本,用于公司的经营发展。投资人的权限有权取得利息,到期索回本金,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权按股分红,要取回本金只能靠转让股票,有权参与公司的管理决策优先股除外;2、发行人可以是国家、金融机构、地方公共团体、企业等;只能是股份公司收回本金的方式到期偿还时可以向发行者索回本金,也可以通过流通转让的方式;一般不能退股,只能通过市场上交易转让;风险与收益企业对债券负无限责任,收益与企业的经营好坏无关,风险小,收益相对固定且少,企业对股票负有限责任,股息高低与企业的经营好坏挂钩,风险大,相对来说收益期望值大;3、偿还程度是一种债权凭证,还款是铁板钉钉,就算公司破产倒闭也不能少一个子儿,要求偿还的权限优于股票;是一种所有权凭证,公司破产倒闭时,股票投资人只有最后的要求偿还权或剩余清偿权;税收负担一般来说是免税的;要征收所得税;三、债券和基金的区别1、发行人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基金的发行主体只能是基金经理公司;发行目的债券的发行目的是公司,政府,金融机构为追加资金而进行的举债;基金的股份或受益凭证的发行是为了集中零散资金进行组合投资来共同获取最大的利益;2、主体的经营权限债券发行的主体有权经营募集来的资金;基金经理公司则只能将基金财产交由另外的信托投资机构持有,保管,和经营,基金经理公司只有对基金财产的运用进行监督的权力;收回本金的方式债券可流通转让,也可以在到期时向发行者索回本金;3、开放式投资基金可以随时通过流通转让收回本金;封闭式投资基金则只能在基金经营期满后分享基金剩余财产;风险和收益债券的还本付息具有法律的保护,安全性高,收益相对基金要少;基金由于在操作过程中能很好地实现收益和风险的最佳组合,收益可观,但风险相对要大。扩展资料:虽然几种投资工具有以上的不同,但彼此间也存在不少联系:基金、股票、债券都是有价证券,对它们的投资均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划分类似于股票:股票是按“股”划分,计算其总资产;基金资产则划分为若干个“基金单位”,投资者按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分享基金的增值收益,契约型封闭基金与债券情况相似,在契约期满后一次收回投资。另外,股票、债券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在国外有专门以股票、债券为投资对象的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 债券_ 基金_ 股票。
:债权债务如何概括转移?一、意定概括转移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4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5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二、法定概括转移根据《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进行转让的、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进行转让的、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进行转让的债权等,不得进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欠款纠纷案件委托律师的律师费用可以跟律师协商处理,全国各地的规定标准是不一致的,通常情况下根据争议的财产数额等情况确定。债务纠纷解决方法:第一、和解法。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 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第二、调解法。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l、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第三、仲裁法。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第四、诉讼法。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诉讼的优势表现在: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法院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第五、申请支付令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申请先予执行法。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4、须有当事人的申请;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第七、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法。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采用这种方式,使债权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约了诉讼费用,不失为一种简便而高效的讨债方法。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即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等;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其他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第八、优先受偿权法。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人,不支付保管费、加工费或运输费用的,权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运输的财物,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第九、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权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仍对债权人负有保证清偿的义务。如果保证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产被分割完毕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第十、代位追偿法。所谓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通俗地说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在线咨询官方网站向TA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