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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壹号癌症能单独多赔吗?
樊晓琪
2019-12-21 19:50:00
推荐回答
不能,癌症是国内第一高发重疾,但医学进步提升了生存率,比如甲状腺癌、乳腺癌等术后,长期服药正常生活没问题。但是长期吃药花费不小,加上减少了经济来源,很多癌症家庭就是长期吃药给吃穷了,投保重疾险中有癌症单独赔多次,间隔3年还能再赔一次,实际意义更高。
黄益泉
2019-12-21 20: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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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不能的,合众壹号是一款返还型重疾险,交费价格对比返本型重疾险还是有一定市场区分度,可以附加顺乐住院医疗、众康医疗,综合保障完善。
黄白燕
2019-12-21 20:37:30
当然不能,合众壹号没有癌症单独赔责任。
齐昱珲
2019-12-21 20:19:50
合众壹号癌症是不能单独多赔的。
连丽花
2019-12-21 19: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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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对于未到期债务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其立即清偿
旧公司法中有以下条款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新公司法变更为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新公司法生效后,债权人已经不能以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为理由阻止债务人的分立行为。只有当债务人没有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分立程序运作的时候,才能以程序不合法要求法院确定债务人分立无效,或者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要求行政主管单位勒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债权人以丧失阻止债务人分立的权利所换取的是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否还存在债权人可以以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而阻止其分立的商业习惯存在,而这一习惯是否可以成为法律渊源,则是另外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合同法上的撤销权,并不适用于到债务人分立的领域。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本人所使用的教科书以及都认为当债务人拒绝于分立程序中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情况出现时,债权人有权阻止债务人的分立。但是就当前立法的情况来看,这一论断缺乏法律依据,那只是旧公司法所建立的制度在理论上的延续而已,新公司法在立法上,并未确认这一制度。当然,公司合并分立,都有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在保护债权人的角度,的确应该赋予债权人更多的权利去干涉债务人有关合并、分立的行为。不过法律没有确认的制度,不能一厢情愿的去臆测。
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可否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只要将转让通知债务人,即发生效力。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诉讼期间担保人在未能找到债务人核实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债权人出示借款凭证?
可以联合起诉,形成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两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一方或双方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作出矛盾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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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也就是说,第三人提出异议,法院便不能强制执行;然后就剩下另一条路,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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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o⊙债权人与担保人是否约定了担保期限,如果没有,原合同期满后六个月为担保期。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合同履行期的,没有取得担保人同意且签字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分期还款的债务,因为前几期没有按照约定付款,债权人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的,是否追加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六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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