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壹号癌症能单独多赔吗?

樊晓琪 2019-12-21 1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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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癌症是国内第一高发重疾,但医学进步提升了生存率,比如甲状腺癌、乳腺癌等术后,长期服药正常生活没问题。但是长期吃药花费不小,加上减少了经济来源,很多癌症家庭就是长期吃药给吃穷了,投保重疾险中有癌症单独赔多次,间隔3年还能再赔一次,实际意义更高。
黄益泉2019-12-21 20: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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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不能的,合众壹号是一款返还型重疾险,交费价格对比返本型重疾险还是有一定市场区分度,可以附加顺乐住院医疗、众康医疗,综合保障完善。
    黄白燕2019-12-21 20:37:30
  • 当然不能,合众壹号没有癌症单独赔责任。
    齐昱珲2019-12-21 20:19:50
  • 合众壹号癌症是不能单独多赔的。
    连丽花2019-12-21 19: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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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公司法中有以下条款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新公司法变更为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新公司法生效后,债权人已经不能以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为理由阻止债务人的分立行为。只有当债务人没有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分立程序运作的时候,才能以程序不合法要求法院确定债务人分立无效,或者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要求行政主管单位勒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债权人以丧失阻止债务人分立的权利所换取的是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否还存在债权人可以以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而阻止其分立的商业习惯存在,而这一习惯是否可以成为法律渊源,则是另外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合同法上的撤销权,并不适用于到债务人分立的领域。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本人所使用的教科书以及都认为当债务人拒绝于分立程序中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情况出现时,债权人有权阻止债务人的分立。但是就当前立法的情况来看,这一论断缺乏法律依据,那只是旧公司法所建立的制度在理论上的延续而已,新公司法在立法上,并未确认这一制度。当然,公司合并分立,都有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在保护债权人的角度,的确应该赋予债权人更多的权利去干涉债务人有关合并、分立的行为。不过法律没有确认的制度,不能一厢情愿的去臆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