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第五章附则

黄玉慧 2019-12-21 1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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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扩展资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意义:《若干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全会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为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提供了依据,对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作用:《若干规定》是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宣传教育: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监督机制:中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发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黄瞻云2019-12-21 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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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一个粗略的比方,财会理论界就像一台出厂百年后仍每天行驶在道路上的老爷车。为了让这辆车能够跟上日新月异的道路交通环境,车子的主人每年都会对车子进行维修,更换一些已经过时朽坏的零件,同时把一些创新的、前沿的技术产品设法安装到车子上。远远望去似乎还是当年那台车的轮廓,凑近看就会注意到许多差别,如果打开引擎盖仔细端详,更是会发现内里已经面目全非。这些被不断替换的「零件」,就是对会计规则体系的各种修订、删改、补充等「补丁」。2019年的财会界就有一款涉及收入问题的「补丁」问世,激起了不小的涟漪——不,应该称其为惊涛。对于所有被这一补丁「套中」的企业来说,它改变了人们此前对「收入」这一最基本商业概念如何进行财务表述的认识。简单来说,新规则下最大的变化是引入「合同履行」的概念,无论什么形式的交易行为都将视作一个合同,并判断合同的价值,把这个价值在合同期内。原本这两个地表最强的准则制订机构,在各自的势力范围内行使职责,互不相干。但随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全球化浪潮推进,不同经济体之间的交集日趋扩大,跨准则之间的差异造成的麻烦也越来越多。尽管知道调和这其中的差异必将是一件艰巨无比的任务,然而在现实环境的逼迫和驱动下,两方也不得不坐到一张桌面前来讨论会计理论一体化的可能性。在历经长时间的磋商后,IASB和FASB于2002年10月签署了一份被称为「诺瓦克协议」的备忘录,核心就是要朝着两大准则体系的统一这一最终目标迈进。在这份备忘录中约定,两大理事会都要努力「尽快让双方现有的准则条款互相兼容;并且在未来协力保证这种兼容性得以长存」。为了达成这一目的,双方需要完成以下的工作:·制订一个为期两年左右的计划,到2019年初时先解决一部分现有准则中存在的差异;·对届时尚存的其他差异,未来再通过一系列合作逐步予以消除;·鼓励各自下属的准则解释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互相协作、互通有无;·双方都要为此投入必要的资源。以上几条可能看着还是比较空泛,那么我们来看看这两家巨头在此后具体干了点什么、达成了哪些成就:·IASB先后修订了关于「借款费用」「联营」「分部报告」「停止经营」「金融资产」以及「收入确认」等的准则,向FASB靠拢;·FASB先后修订了关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期后事项披露」的准则,向IASB靠拢,同时还在研究对「投资性房地产」等准则的修订工作;·双方共同修订了关于「合并报表」「公允价值计量」的准则,互相靠拢。没了?好像没了。从2002年至今,这个起势轰轰烈烈,乃至扯上G20峰会大旗的大一统补充计划,只干成了上述一些微小的工作。假如有人觉得,对这么件令人头疼的事情,能达成以上结果已经算是不错的话,那我们再看看有多少曾经想纳入这一备忘录范畴的动议无疾而终了:·准则基本框架:达成了部分问题的一致,但最终无法形成完整的统一意见,半途而废;·报表披露:仅对涉及综合收益表的部分修订达成了一致,大部分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停止讨论;·保险合同:无法达成一致,基本停止讨论,仅在个别问题上双方还在隔三差五地交换意见;·资产处置:无法达成一致,仍在扯皮中;·租赁:扯皮中,分歧很大;·政府补助:无法达成一致,停止讨论;·无形资产:无法达成一致,停止讨论;·资产减值:无法达成一致,停止讨论;·所得税:无法达成一致,停止讨论;·负债和权益的划分:无法达成一致,停止讨论;·退休金核算:无法达成一致,停止讨论;…。
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担保条款:1、土地使用权或者在该土地上房屋的抵押权,具体如下: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上抵押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抵押当事人不能用合同的方式排除这两种法定抵押的适用,不能单独将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开来抵押,也不能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单独抵押,当事人签订的这类分开抵押的合同无效。2、留置权。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无须当事人的约定,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具体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即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排除法定留置权的适用。3、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权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法定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担保。约定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约定而产生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