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央银行的法律体系

米增强 2019-12-21 1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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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的体系是指银行法的内部结构。按照本书对银行法所下的定义,从银行法的调整对象来说,银行法的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银行管理法银行管理法,是指调整国家中央银行和有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对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银行管理法通过明确银行管理的目标,确定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规范管理手段等,贯彻国家货币政策,规范金融秩序。银行管理法在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银行管理法的法律规范大多表现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付汇的管理规定》、《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银行组织法、银行业务法和银行管理法相互协调配合,共同构成了我国银行法体系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章要在2019-12-21 20: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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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十条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黄生高2019-12-21 20:05:46
  •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通常要通过中央银行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政府及其部门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普通银行的关系三个方面加以体现,《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中国中央银行的性质及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1、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2、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管情况的工作报告。3、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4、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有相对的独立性。5、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中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6、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但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给予指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要管理流通中的货币总量,维护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为了满足对货币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被赋予独家发行货币的权利,负责生产、供应、定期更新纸币、替换硬币、回收旧币和防止伪币。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着自己的印钞造币厂。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其维护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除了履行一般监督作用以外,还为广大银行机构提供资金转帐网络,即中国2000多家同城票据交换所、中国手工联行系统和中国电子联行系统。这些支付系统对银行机构之间的竞争起着中立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支付服务通过业务条款、处理程序、借记和贷记条款以及收费政策施加一定影响。除了为银行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以外,中国人民银行还作为政府的银行,独家管理国库帐户,负责经理国库。
    齐晓娣2019-12-21 19: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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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等几大类。一、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中央银行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机构,是国家干预和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独具货币发行权,实行金融监管。二、政策性银行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1994年中国政府设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大政策性银行,均直属国务院领导。2019年3月,国务院明确国开行定位为开发性金融机构,从政策银行序列中剥离。三、国有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是指由国家直接管控的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具体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是商业银行的一种类型。在我国现有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恒丰银行、渤海银行。五、地方性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是指业务范围受地域限制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我国地方性商业银行主要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
1、概念不同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券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库券是指国家财政当局为弥补国库收支不平衡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公债是政府为解决账户透支的问题而采取的借债。政府可向社会的企业、事业机构及个人借债,向中央银行借债,也可向国外借债。所以,可以将公债定义为国家或政府举借的债,是指国家或政府以债务人的身份,采取信用的方式,向国内外取得的债务。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政府调节经济的一种重要手段。2、目的不同国债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由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发行国库券的主要目的在于筹措短期资金,解决财政困难。当中央政府的年度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发生赤字时,国库券筹资是一种经常性的弥补手段,3、特点不同国债以中央政府的税收作为还本付息的保证,因此风险小,流动性强,利率也较其他债券低。公债是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债券,利率较高,同时风险性大和变现能力较差。国库券的发行方式,通常实行招标制,即每次发行前,财政部根据近期短期资金的需要量、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调控的需要等因素,确定国库券的发行规模,然后向社会公告。
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政府、特定部门持有的中央银行的债券。中央银行负债业务主要包括存款业务、货币发行业务发行中央银行债券、对外负债和资本业务。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内容1.货币发行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最重要的负债业务。当今各国的货币发行,都由各国的中央银行所垄断。中央银行的纸币是通过贴现、贷款、购买证券、收购金银外汇等方式投入市场,从而形成流通中的纸币,以满足经济发展对货币的需要。2.代理国库和吸收财政性存款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代理国库和吸收财政性存款就是它的主要业务之一。中央银行为政府融资提供条件,对国库存款不支付利息。3.集中管理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集中保管各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并对存放的这些准备金不支付利息。中央银行将这些准备金用于商业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时对其贷款,这便节省了各商业银行本应保留的存款准备金,充分发挥了资金的作用。中央银行负责规定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并督促各商业银行按期如数上交存款准备金。4.办理全国的清算业务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通过银行来清算,于是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成为银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央银行通过各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对全国银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算,从而免除了两地间的现金运用麻烦,方便了地区间的资金往来,加速了商品流通。5.其他业务除了上述四种负债业务外,中央银行还有国际金融机构负债业务、国库券基金兑付业务等其他业务。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不论是某家大商业银行逐步发展演变成为中央银行,比如英国,还是政府出面直接组建成立中央银行,比如美联储,都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个特性。各个国家的中央银行的产生是为了解决商业银行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中央银行独立性,一般就是指中央银行在履行制定与实施货币职能时的自主性。费雪实际拥有不受国会约束的自由裁量权,成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部门”;2、英国模式,名义上隶属财政部,相对独立性。尽管法律上英格兰银行隶属于财政部,但实践中财政部一般尊重英格兰银行的决定,英格兰银行也主动寻求财政部支持而相互配合。1997年格兰银行事实上的独立地位向第一种模式转化;3、日本模式,隶属财政部,独立性较小。大藏大臣对日本银行享有业务指令权、监督命令权、官员任命权以及具体业务操作监督权,但是1998年4月日本国会通过了修正《日本银行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实现向第一种模式转化;4、中国模式,隶属于政府,与财政部并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中央银行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