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固定收益及本金是否是有限合伙的债务

黄玉钿 2019-12-21 2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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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益证券是指能够提供固定或根据固定公式计算出来的现金流的证券。例如,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承诺每年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固定的利息。有些债券的利率是浮动的,但也规定有明确的计算方法。例如,某公司债券规定按国库券利率上浮两个百分点计算并支付利息。固定收益证券是公司筹资的重要形式。固定收益证券的收益与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相关程度低,除非发行人破产或违约,证券持有人将按规定数额取得收益。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国,比较典型的政府债券是国库券。扩展资料:债券的付息期是指企业发行债券后的利息支付的时间。它可以是到期一次支付,或1年、半年或者3个月支付一次。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因素的情况下,付息期对债券投资者的实际收益有很大影响。到期一次付息的债券,其利息通常是按单利计算的;而年内分期付息的债券,其利息是按复利计算的。固定收益证券能提供固定数额或根据固定公式计算出的现金流。例如,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将承诺每年向债券持有人支付一笔固定数额的利息。其他所谓的浮动收益债券则承诺以当时的市场利率为基础支付利息。固定收益证券。
龚崇权2019-12-21 23: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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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本保证收益是指本金保证不会变动,但是收益只是保证能有,具体金额可大可小;保本固定收益指本金和收益都是固定不变的,到期保证必须都能达到约定的额度。固定收益产品特点有:收益固定、保本保息、运作期限明确保本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收益。保本型理财产品的保本只是保障本金,却并不保证一定能够盈利。因此,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存在着保本到期日仅能收回本金的风险。
    龚小辉2019-12-21 22:54:28
  • 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随着理财市场的发展,浮动非保本产品渐渐引人注目,所谓浮动非保本产品,就是那些不保证本金收益率浮动金融理财产品来代替,这些产品都具有“收益较高,可随时变现”的特点。金融理财产品。
    赵香繁2019-12-21 22:36:36
  • 指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债券型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我们可以按照银行定期存款、国库券等金融产品的特性来理解“固定收益”的含义,一般来说,这类产品的收益不高但比较稳定,风险也比较低。债券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国债国债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以中央政府的税收作为还本付息的保证。因此风险小、流动性强,利率也较其他债券低。金融债金融债是我国政策性银行为筹集信贷资金,而向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期限从3个月至10年不等。可在银行间市场上流通,但暂时不直接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目前具有发行金融债券资格的银行共有三家,即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可转换债券简称可转债,是公司债券的一种,在一定时期内,投资者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其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者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者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如果债券持有者不想转换,则可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
    齐昌玉2019-12-21 22: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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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性义务,即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