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和置换的区别在哪里?

黎理胜 2019-12-21 21:43:00

推荐回答

动迁是指因原建筑物拆除翻建而迁移到别处,即拆迁时,应当签定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有两种,一是作价补偿,一是产权置换。房屋置换,是房地产行业中术语,是不同房屋间差价交换或等价交换的房屋交易形式。房屋置换协议,就是拆迁补偿方式的一种。在协议中约定如何置换你现在的房屋。根据财法字52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龚小芹2019-12-21 23:57:15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动迁其实就是拆迁。拆迁时,应当签定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有两种,一是作价补偿,一是产权置换。你说的房屋置换协议,就是拆迁补偿方式的一种。在协议中约定如何置换你现在的房屋。
    齐晓勇2019-12-21 22:36:16
  • 房屋置换应分解为两项行为,一是卖房,二是买房,即是自己房屋出售后再购买其他房屋,因此,个人所得税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可以按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20%缴纳,也可以按照转让收入的1%-3%随征个人所得税。另外,还涉及营业税和契税等税种,如果涉及5年以上家庭唯一住房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齐新明2019-12-21 22:02:13
  • 从199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开始,拆迁制度正式登上了历史舞台。在这二三十年间,有人因为拆迁一夜暴富,也发生了很多暴力拆迁的流血事件。2019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并实施,从此,“拆迁”被“征收”所取代,为了“公共利益”才可实施的“征收”开始走进人们的视野。但是,无论是拆迁,还是征收,老百姓最关心的都是,自己到底能得到什么?面对拆迁补偿如何抉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是指征收人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的方式。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所以,当您面临征收时,您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可能又有人要问了,我想两者同时要可以吗?可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还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也就是说,您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大,您想置换一个面积稍小的房子,再要一部分现金,这样也是可以的。还有人问了,说我觉得在一个地段住习惯了,附近医院、学校、商业设施都很齐全,我不愿意离开这个地方,我希望以后还能回到这个地段来住,要求在原有地段置换房屋,可以吗?可以,但是有一个条件,就是针对您家房屋的征收应属于“旧城区改建”,只有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而且,您家被征收的房屋必须是个人住宅,如果是商业用房也不适用。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齐晓杰2019-12-21 22:00:41
  • 拆迁与动迁的区别如下:1、含义不同:拆迁比动迁含义广,拆迁包括拆迁规划、拆迁管理、动迁、安置补偿等。2、包括的范围不同:动迁仅仅是拆迁工作的一个部分,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到被拆迁人哪里动员搬迁。3、补偿情况不同:拆迁有拆迁补偿,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4、涉及范围不同:拆迁是通过安置补偿将范围内居民、集体、单位迁出的行为,动迁只是其中的一个步骤。扩展资料:拆迁维权的注意事项:1、搜集和保存好相关拆迁资料:维权输赢的关键就是证据,所以,拆迁人任何的宣传文件都要注意搜集留存,特别注意有盖章的原件。2、不能随意签字:在拆迁前期,拆迁人可能会让被拆迁人在很多文件上签字,被拆迁人一定不要随意签字。因为很有可能会和评估公司的确定、拆迁人需出具的调查、被拆迁人房屋的权属相关等。可以肯定的是,肯定会与拆迁补偿相关。此时,极有可能会掉进拆迁人设计的陷阱。3、拆迁补偿谈判:很多拆迁户的谈判对象是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并非拆迁方或征收方。拆迁公司的身份是属于受托方,即由拆迁方委托拆迁公司协助处理相关拆迁工作,对拆迁补偿的数额并没有决定权,所以,只听拆迁公司人员的报价,要与决定权的人谈判。拆迁:动迁。
    齐晓天2019-12-21 21:54:41

相关问答

有偿换房通过中介机构实施以小换大、以远换近、以劣换优,其中得利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量的货币补偿,以求公平合理。交易原则为双方自觉自愿、平等协商,房价确定随行就市,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价格为准。该交易方式扩大了换房双方成交的机率,是一种老百姓乐于接受的方式。差价换房指换房户之间按照承租的住房使用价值,实际上是按照承租住房的价值相互找补差价。房屋置换指一方承租公有住房与另一方享有产权住房之间置换。承租公有住房和享有产权的住房都按照其价值计价,承租公有住房一方支付差价,并获得另一方住房的产权。承租人无权享有使用权房交易权利那么,到底房屋使用权的买卖行为是否合理呢?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由此可见,承租人不享有产权人享有的零星、分期出售住房使用权的权利。根据以上规定,承租人出售住房使用权为违规交易。有关专家分析,其所以不合理还体现在以下方面:1.承租住房由于位置的不同客观上会形成住房的区域差价,但这是国有土地的价值,是国家、财政投资形成的价值。同时,承租住房面积的大小和建筑质量所体现出来的实惠,承租人可以享用,但并不为其所有,承租人凭借以上客观形成的使用权在买卖过程中享受的“差价”显然是不当得利。2.众所周知,以往的住房实物分配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得到较大住房面积的住户,除了既有的住房实惠外,比之相对住房面积小的住户还享受着政府和企业对公有住房的维修以及管理费用的暗补,这些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又是客观存在的,由此可见,占有住房多的住户在其使用权买卖中将以上实惠“货币化”后归为已有,显然是不合理的。产权单位“不松手” 勉强换房有后患由于使用权交易中,存在诸如上述的不确定因素,故消费者在购房、换房的交易中首先应把握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房地产政策的规定和要求,要了解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合法性,要对房产买卖、交换双方的情况做一个全面仔细地研究和了解后再做选择。交换使用权房产时,首先要和该房产的产权单位建立联系,了解产权单位的态度,如产权单位对自己的房产“不松手”严禁职工私下交换、买卖,应该毫不犹豫地放弃该房产的交换,以免由于私下交易带来的麻烦。据有关消息,以公房、房改房买卖、交换为核心的北京市房地产二级市场行将开放,与此同时,关于二级市场放开的细则也正在落实之中,对于密切关注二级市场的准购房者而言,这无疑是最大的利好消息,届时,购买二手房将是一件很寻常的事,而不用购房瞻前顾后,不知所终。